序号 |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社会艺术水平等级考评活动的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三)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1.检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2.艺术考级活动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 紫阳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
2 |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1.检查经营许可证;2.检查娱乐经营许可证;3.检查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4.检查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5.检查娱乐场所经营情况;6.检查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着装、标志、经营时间等;7.检查警示标志等;8.检查游戏游艺设备等;9.检查备案情况 | 紫阳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
3 | 对营业性演出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配合。 |
1.检查演出活动;2.营业性演出资质监督检查;3.变更演出事项监督检查;3.营业性演出内容合法性监督检查;4.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性监督检查;5.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紫阳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
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1.检查经营许可证;2.检查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许可证的情况;3.检查备案手续;4.检查上网内容;5. 检查接入方式;6.检查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检查场内巡查制度建立情况;7检查证照悬挂情况;8.检查登记信息,核查身份证件;9.检查核对、登记情况 | 紫阳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
5 | 对印刷业的监督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检查;2.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行政检查;3.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行为的行政检查;4.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行为的行政检查;5.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行政检查;6.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7.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行为的行政检查;8.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紫阳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
6 |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 1.经营旅行社业务监督检查;2.旅游合同、相关文件、资料监督检查;3.旅行社财务账簿监督检查 | 紫阳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
7 | 影院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一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 2018年3月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放映、发行未获得电影公映许可的电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陕办发〔2017〕35号) “整合文化和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及与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 |
检查电影院《营业执照》《电影放映许可证》和相关经营账目 | 紫阳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
8 | 对广播电视的监督检查 |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 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检查辖区酒店电视信号接收、传输设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资质。 | 紫阳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
9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1.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手续进行检查;2.检查艺术品内容 | 紫阳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