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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表

时间:2025-03-07 09:04来源: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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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实施主体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招收、聘用劳动者等情况的检查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招收、聘用劳动者情况;(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三)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五)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七)遵守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定情况;(八)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组织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监察时,可以直接派劳动监察员到用人单位检查;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1、检查阶段责任: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2、处置阶段责任: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记录,反馈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进入责令改正程序。
 3、移送阶段责任:发现属于移交司法机关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和要求移送。
 4、事后管理责任:对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一条 劳动监察可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2 对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情况的检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档案部门指派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整理案卷及时归档并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一条 劳动监察可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3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1、检查阶段责任: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2、处置阶段责任: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记录,反馈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进入责令改正程序。
  3、移送阶段责任:发现属于移交司法机关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和要求移送。
  4、事后管理责任:对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一条 劳动监察可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4 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档案部门指派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整理案卷及时归档并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一条 劳动监察可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5 对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招收、聘用劳动者情况;(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三)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五)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七)遵守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定情况;(八)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组织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监察时,可以直接派劳动监察员到用人单位检查;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档案部门指派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整理案卷及时归档并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一条 劳动监察可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