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县长信箱管理,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提高县长信箱办结效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县长信箱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是公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重要渠道,也是信息化条件下群众利益诉求的重要途径。
二、网民向县长信箱写信,不得利用县长信箱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县长信箱制作、复制和传播违法信息。
三、“县长信箱”受理范围:
(一)对本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紫阳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发展环境、城市管理、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投诉、意见和建议;
(四)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咨询和建议;
(六)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由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求助等;
(七)其它需要“县长信箱”解决的问题。
四、“县长信箱”不予受理的范围: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司法、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二)属于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投诉请求的;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
(四)内容空泛无实际意义,表述不清楚、不完整,导致无法回答或开展调查的信件;
(五)个人与单位或他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六)属于内部行政管理方面应按正常渠道逐级报告的事项;
(七)其它不在县政府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 五、各级党政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问题,有关人员依照规定向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六、办理程序:
(一)收信;
(二)审核。符合以上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经审核不属于县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移交有关单位办理;
(三)办理。一般信件由县政府督查室转相关镇或部门办理;重要信件经机要室登记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提出拟办意见,送县政府领导批示后,由县政府督查室转相关镇或部门办理;
(四)回复。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报县政府督查室;
(五)反馈。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县政府领导,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将办理情况反馈给网民。
七、办理时限。各镇、各部门办理县长信箱信件,建议、咨询类信件,应在接到交办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需调查处理的信件,应在接到交办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的,经县政府信息中心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做好解释说明和备案工作。
八、各镇、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县长信箱批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对涉及本镇、本部门负责办理的信件要及时办理并回复,不得拖延。各镇、各部门接到交办件后,要在第一时间与写信人联系沟通。
九、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县长信箱批办事项的督办工作,每月通报一次县长信箱的办理情况。
十、网民向县长信箱写信须提供联系方式,要求内容真实清楚,诉求明确合理,以便于转办处理。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