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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实施主体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为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防止疫病传入传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在省际间公路干线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负责对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阶段责任: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填写记录。 处置阶段责任:存在问题的进行调查取证,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一般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问题的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移送阶段责任:规定时间送达通知,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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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渔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
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查阅资料、实地踏勘、听取陈述与申辩、取证。 处置阶段责任:对有问题的检查对象下发处理决定通知。按照确定的目标、期限、责任,对检查对象予以督促。 移送阶段责任:规定时间送达通知,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开展定期检查,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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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
检查阶段责任: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填写记录。 处置阶段责任:存在问题的进行调查取证,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一般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问题的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移送阶段责任:规定时间送达通知,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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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检查阶段责任: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填写记录。 处置阶段责任:存在问题的进行调查取证,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一般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问题的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移送阶段责任:规定时间送达通知,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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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检查阶段责任: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填写记录。 处置阶段责任:存在问题的进行调查取证,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一般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问题的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移送阶段责任:规定时间送达通知,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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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产品包装、标识、地理标志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监督检查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70号)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7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11号)(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阶段责任: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填写记录。 处置阶段责任:存在问题的进行调查取证,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一般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问题的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移送阶段责任:规定时间送达通知,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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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 第三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
"检查阶段责任: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填写记录。 处置阶段责任:存在问题的进行调查取证,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一般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问题的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移送阶段责任:规定时间送达通知,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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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检查阶段责任: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填写记录。 处置阶段责任:存在问题的进行调查取证,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一般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问题的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移送阶段责任:规定时间送达通知,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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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道路外行驶作业的农业机械安全检查 |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依法负责农业机械登记、检验,驾驶证、操作证的核发、审验,道路外行驶作业的农业机械安全检查、违法行为纠正处理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
"检查阶段责任: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填写记录。 处置阶段责任:存在问题的进行调查取证,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一般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问题的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移送阶段责任:规定时间送达通知,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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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检查阶段责任: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填写记录。 处置阶段责任:存在问题的进行调查取证,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一般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问题的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移送阶段责任:规定时间送达通知,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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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
"检查阶段责任: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填写记录。 处置阶段责任:存在问题的进行调查取证,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一般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问题的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移送阶段责任:规定时间送达通知,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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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的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检查阶段责任: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填写记录。 处置阶段责任:存在问题的进行调查取证,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一般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问题的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移送阶段责任:规定时间送达通知,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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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违反本办法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检查阶段责任: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填写记录。 处置阶段责任:存在问题的进行调查取证,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一般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问题的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移送阶段责任:规定时间送达通知,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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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检查阶段责任: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填写记录。 处置阶段责任:存在问题的进行调查取证,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一般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问题的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移送阶段责任:规定时间送达通知,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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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
"检查阶段责任: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填写记录。 处置阶段责任:存在问题的进行调查取证,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一般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问题的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移送阶段责任:规定时间送达通知,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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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检查阶段责任: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填写记录。 处置阶段责任:存在问题的进行调查取证,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一般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问题的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移送阶段责任:规定时间送达通知,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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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阶段责任: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填写记录。 处置阶段责任:存在问题的进行调查取证,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一般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问题的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移送阶段责任:规定时间送达通知,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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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渔业船舶检查 |
《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第159号令)第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检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设计单位、造船厂和船用产品生产厂的资格证书;(二))检查渔业船舶的建造、维修质量及执行国家规定情况;(三))检查渔业船舶的技术状况、适航条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各级负责渔政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查阅资料、实地踏勘、听取陈述与申辩、取证。 2.处置阶段责任:对有问题的检查对象下发处理决定通知。按照确定的目标、期限、责任,对检查对象予以督促。 3.移送阶段责任:规定时间送达通知,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开展定期检查,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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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检查阶段责任: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填写记录。 处置阶段责任:存在问题的进行调查取证,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一般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问题的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移送阶段责任:规定时间送达通知,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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