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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应急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表

时间:2025-03-07 08:56来源:紫阳县应急局

序号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其他组织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紫阳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