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实施主体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和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主席令2004年第17号)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履责方式: 1.检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阶段责任:反馈监督检查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责任:提交检查报告,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紫阳县卫生健康局 | 一年三次 |
|
2 |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履责方式: 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督促整改阶段责任:下发整改通知书。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事后监管责任:提交检查报告,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紫阳县卫生健康局 | 一年三次 |
|
3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履责方式: 检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整改阶段责任:反馈监督检查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事后责任:提交检查报告,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紫阳县卫生健康局 | 一年三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