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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表

时间:2025-02-28 15:09来源:紫阳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事实依据 责任事项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下达整改通知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紫阳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2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5号)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下达整改通知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紫阳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3 对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监督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已被《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废止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下达整改通知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紫阳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4 工业企业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五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是行政处罚内容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六)商务部。
1.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3. 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纪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决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紫阳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5 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下达整改通知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紫阳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6 对零售商和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行为的检查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1. 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 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 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
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 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出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地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紫阳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