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紫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紫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童兴林为紫阳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