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案例选编(十) 因扰乱单位秩序,不能合法维权 被行政处罚

时间:2019-05-27 17:34

公民在表达自己合法的诉求和意愿时,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进行。当诉求或意愿未能如愿时,需正确、理性对待,切莫因一己之私而采取非法的行为手段“维权”,一旦踏越“红线”,将受到法制制裁。

违法行为人张某自认为移民安置点工程征用黄某的土地确权存在争议,不听他人劝告,企图采取阻挡施工单位机械施工的作法迫使相关部门满足其诉求,最终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违法行为人张某因自认为瓦庙镇某移民安置点小区工程征用黄志三的土地确权存在争议,要求土地问题没处理不得施工。2018年7月30日7时许,张某到移民安置点小区工地,阻挡正在施工的挖掘机停止作业,并且站在挖据机履带上,迫使挖据机停止施工数十分钟,后被民警劝离。

处理结果

因扰乱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紫阳县公安局依法给予张某行政处罚。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