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案例选编(九) 不能理性维权、大闹施工现场 喜获拘留所5日“反省”套餐

时间:2019-05-23 17:03

每一项重点项目工程落地都事关群众福祉。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认为自身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者,应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寻求解决,切莫因毫无法理依据的一己之私而采取非法的行为手段“维权”。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违法行为人陈某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后,不能理性、依法维权,在相关单位已经提出可行性建议后,依然我行我素,采用阻工、扬言自残等方式“维权”,最终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回顾

陕西“鑫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揽了位于紫阳县向阳镇钟林村移民安置点二期工程,2018年6月,因工程施工需要与陈某家人协商,租赁陈某自建的石拱桥及一块空地,用以运输和放置材料,2019年3月,陈某丈夫李某发现石拱桥的拱圈有裂痕,此后便以石拱桥损坏,要求陕西“鑫某”建筑有限公司进行加固为由,多次阻拦工程车辆,经向阳镇政府工作人员协调,提出以暂停使用石拱桥,双方的争议诉诸于司法部门的解决途径。2019年5月8日12时许,陈某进入该安置点工地四号楼与五号楼之间的塔吊处,强行阻拦塔吊操作员登上操作室,之后向阳镇政府干部及紫阳县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对其进行劝阻,陈某拒不离开塔吊施工处,并扬言触电自残的方式相威胁,致企业无法正常施工长达两个小时,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处理结果

因扰乱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紫阳县公安局依法给予陈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