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案例选编(八) 酒后寻衅滋事 醉人成了“罪人”

时间:2019-05-21 16:07

美酒虽好,但总有一些人在酒后犯糊涂,甚至在醉酒后做出违法犯罪的事,诸如酒后驾车、酒后闹事、酒后伤人……于是,醉人成了“罪人”…

违法行为人李某才性格暴躁、长期酗酒后借酒滋事称霸一方,危害乡邻,“醉终”把自己送进了拘留所。


案件回顾

2018年2月6日下午15时许,李某才酒后手持砍柴刀从其家里出发,边走边辱骂李某志、李某军父子二人及其家人。李某才走到李某志家房屋坎下竹园时,将李某志家竹园竹子毁坏一根,之后又用砍柴刀将李某志家门前电线杆固定的铁丝砍断毁坏,紧接着,又将李某志耕种的地边的竹子所搭篱笆毁坏。之后李某才手持砍柴刀砍向李某志,但由于距离较远,没有致伤李某志。在李某才滋事过程中,李某才多次扬言要将李某志全家杀害,让李某志无法过年,后被民警依法带离现场。

违法经历

2016年9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紫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又因故意破坏他人坟墓被紫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处理结果

李某才多次因违反治安管理被行政处罚,但其经过短暂的自制收敛后,收效甚微。本次故意滋生事端,辱骂、威胁他人,对他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因寻衅滋事,紫阳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李某才行政拘留7日处罚。

法规速递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寻衅滋事的行为认定及处罚本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