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案例选编(六) 酒吧逞强斗拳脚,“古惑仔”锒铛入狱

时间:2019-05-16 15:31

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民的任何行为必须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在处理与他人的纠纷和冲突过程中,切勿因一时冲动,凭“哥们义气”争强好胜,用“古惑仔”那一套解决问题,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陈某在酒吧因口角和他人发生争执,继而邀集近百人集结斗殴,并致多人受伤。上述行为严重的扰乱了公共秩序、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安全。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件回顾

2017年10月14日22时许,某校体育班学生陈某在紫阳县城“1989”酒吧卫生间内与某校学生邱某因口角发生争执,与邱某一起的唐某上前劝阻,陈某扇了唐某一记耳光。与陈某一起在酒吧喝酒的阮某、丁某得知情况后,冲进卫生间对唐某进行殴打,后被其朋友马某拉开,陈某看到某校学生王某等人气势汹汹的向其走来,便迎面打了王某一拳。与陈某一起的刘某便上前拉扯陈某,双方发生冲突,相互辱骂、殴打。后陈某便指使阮某给汪某打电话,阮某便通过微信语音通话喊汪某到酒吧帮忙。汪某接到阮某的电话后,便通过“小**”QQ群发信息喊人到酒吧,自己带着纪某、向某、唐某赶到酒吧。到酒吧后,陈某指使汪某对刘某等体育班的学生进行殴打。刘某见状后便通过“一起流汗***”QQ群发信息喊人到酒吧帮忙。随后,某校体育班30余人,某校学生60余人先后到达酒吧门口,双方发生群殴。斗殴中造成王某、任某、李某等十余人不同程度受伤。

警方认为

阮某、陈某、丁某、汪某、纪某、刘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纠集多人参与斗殴,造成多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阮某、陈某、丁某因口角争强斗狠,故意滋事,并指使未成年在校学生组织他人聚众斗殴,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严惩。汪某、纪某、刘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均为在校学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悔过之意,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基于以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2018年5月16日紫阳县公安局将阮某、陈某、丁某、汪某、纪某、刘某等人移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处理结果

2019年1月1日紫阳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陈某、阮某等人一年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紫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不构成犯罪的分丁某、刘某、唐某等数十人分别处十日至十五日的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一、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中,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七类案件位列其中。因此,一不小心你还有可能被纳入恶势力犯罪进行打击。

二、重者刑事处罚,轻者受到行政处罚。公职人员被行政处罚后面临党纪、政纪处分,如果被判处刑罚将被开除公职。

三、犯罪记录影响子女参军、入党,出国、留学等,部分犯罪记录还有可能影响到子女的就业以及办理移民签证、大型招商参展等受到限制。

四、影响对其他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宜的。

五、违法犯罪记录将伴随终生。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到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