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案例选编(七) 酒后闹事为哪般 损财害己悔晚矣

时间:2019-05-17 15:23

公民在表达自己合法的诉求和意愿时,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进行。当诉求或意愿未能如愿时,需正确、理性对待,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信访或维权。

违法行为人魏某因自己意愿未被满足,为发泄不满情绪,不听他人劝阻,在村委会办公场所连续实施打砸等破坏行为。最终,不仅要赔偿全部损失,还把自己送进了拘留所。


案件回顾

2017年9月27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魏某因自己没有被评为贫困户、未承包到村组茶园和未分配到村上安置房等原因,为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酒后到洞河镇马家庄村村委会办公场所进行打砸,使用随身携带的钢制拐杖砸毁村委会多处设施。现场村民对其进行劝阻,魏某不但不听,反而对其语言威胁,继而爬上村委会房顶继续实施打砸行为。将房顶及部分设施砸毁后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警方认为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个人或集体组织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损毁他人财物。

本案中,违法行为人魏某因其不合理的要求被村组干部拒绝后,为发泄自己的不满,继而到村委会实施打砸的破坏行为,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后经物价部门鉴定,因其损毁的物品价值尚不够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应该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其违法的起因、情节、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综合评价,属违法情节严重,应该予以较重的治安管理处罚。

处理结果

魏某已经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紫阳县公安局依法给予魏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魏某实施违法行为时所使用的工具——钢制拐杖予以依法收缴。同时,根据法律规定,魏某还要赔偿其所损毁财物的全部损失。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