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国家法律,为泄私愤和逞强好胜,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带上了沉甸甸的“银手镯”……
案件回顾
2018年9月26日4时许,孙某与其朋友常某、禹某酒后来到县城某酒店准备登记住宿。常某在酒店前台进行住宿登记时,禹某扶着孙某在大厅沙发休息。期间孙某突然一脚将大厅的垃圾桶踢飞,酒店安保人员将垃圾桶捡回来放回原处。孙某因不满安保人员看了其一眼便开始辱骂,并准备扑上前殴打,常某、禹某见状进行劝阻。后孙某不听劝告,反而变本加厉,将酒店大厅内的多样物品损坏,致使酒店遭受经济损失两千余元。孙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孙某寻衅滋事案依法向紫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违法经历
2017年12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紫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3月15日,因环卫工人劝阻其停车占用垃圾车位,而随意殴打环卫工人,构成寻衅滋事违反治安管理,被紫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4月27日,因不忿甘某看其一眼,遂随意辱骂并殴打甘某,构成寻衅滋事违反治安管理,被紫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警方认为
孙某无视国家法律和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在短短数月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随意辱骂、殴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构成寻衅滋事罪。
警示:寻衅滋事罪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典型罪行,大法不犯小法不断者,如再不及时收手,你可能就是下一个被打的“恶”人。
警方普法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