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案例选编(四) “堵路、阻挠施工”如此维权不可取……

时间:2019-05-14 15:42

面对纠纷,当事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的途径去解决,如果采取堵路、阻拦施工等不理智行为进行所谓的维权,不仅会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还将受到法律的惩罚,等到身陷囹圄时,悔之晚矣……

案件回顾

2018年4月1日,刘某以紫阳县向阳镇某桥梁工程施工占用其自认为属个人所有的沙场,但经有关部门勘测,其沙场位于331米水位以下的水库淹没区,属国有自然资源,刘某使用货车停放在通往桥梁工地通道与沙场交汇处,并将装载机停放在梁桥北岸施工作业面上,造成施工企业的机械设备及建筑材料无法进入工地,施工被迫停止,民警多次告诫未果,后被紫阳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带离现场。因扰乱企业生产秩序,紫阳县公安局依法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

面对纠纷,刘某不能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其合理诉求,反而使用封堵企业施工的方式“维权”,致使施工被迫长时间停止,公安机关多次告诫,刘某拒不听从,给施工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延误了国家公益性工程的进度,社会影响恶劣,构成扰乱企事业单位生产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