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案例选编(二) 强行搭乘车辆被拒,化身“拦路虎”被行政处罚

时间:2019-05-13 18:10

不遵守有关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规定,强行搭乘车辆被拒后,横躺在公路上、无理取闹,俨然一副“路霸”的姿态,严重扰乱交通秩序,最终,把自己“闹”进了拘留所……

案件回顾

2017年12月11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纪某酒后在紫阳县东木镇军农村公路上强行搭车被拒绝,之后就横躺在公路中间,阻挡过往车辆通行,其行为造成该路段多辆车辆无法通过,致使交通阻塞长达2个小时之久,后被民警依法强行带离。

警方认为

纪某无视交通安全,横躺公路阻挡车辆正常通行,破坏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造成长时间交通中断,经现场人员劝解仍不离开,其情节较重,应当给予较重的处罚,紫阳县公安局依法给予纪某行政拘留处罚。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主体方面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秩序。

2客观方面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人一般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意图扩大影响而拦截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阻碍交通通行,少数人是为了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而实施该行为。本行为在客观上还表现为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3处罚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