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案例选编(一) 屡教不改,多行不义必自毙

时间:2019-05-09 15:57

当前社会上有一些人大法不犯,小法不断。自认为每次犯事大不了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几天完事。殊不知,其行为可能会触犯了《刑法》,将会受到刑事处罚。本案中,夏某某就是一个屡教不改、横行霸道、鱼肉百姓的典型“村霸”。最终被送上审判台,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件回顾

2015年12月23日21时许,夏某某在紫阳县绕溪镇岩峰村九组张某科家中无故殴打其邻居张某国,造成张某国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后追至张某国家中滋事,社会影响恶劣。紫阳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依法给予夏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2016年10月28日13时许,夏某某酒后在安康东收费站闹事,堵住收费站出口车道,拦截过往车辆并踢砸收费岗亭,严重扰乱安康东收费站正常秩序。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以寻衅滋事对夏某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6年11月18日11时许,夏某某与同村村民刘某云等人在紫阳县高滩镇李某家中打牌,期间夏某某与刘某云因牌局发生口角引起争执后,对刘某云实施殴打,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紫阳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对夏某某处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5月26日22时30分,夏某某酒后窜至紫阳县高滩镇高滩村七组张某平家门口滋事,无端辱骂张某平及其家人,并使用木棒将张的头部打伤后逃走。2017年5月27日,民警将夏某某抓获。

警方认为

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夏某某数次因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但不约束自己的违法行为,反而在公安机关受案调查期间连续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殴打对象多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弱势群体,其中受害者刘某术、张某平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以上,其行为在当地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情节恶劣。公安机关以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紫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刑事判决

2017年12月2日,夏某某被紫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以案说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要破坏的是社会秩序。行为主要表现为:(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罚方面主要有两档:1、有上述四种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