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紫阳县十一届二次全委会委员提案第19号

时间:2013-04-11 08:19

  标 题:关于将干部职工津补贴和绩效工资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建议
提案者:程本裕(县委组织部)
理 由:随着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住房需求已成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然而我县干部职工住房需求的群体还占很大比例,房贷压力仍然很大,一定程度影响了社会和谐和人们幸福指数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干部职工收入低,积蓄少;二是保障水平低,缴存基数不高;三是房价居高不下,刚性需求多。
建 议: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建议将全县干部职工津补贴和绩效工资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尽早将此项资金挤进省财政直补盘子,使全县干部职工充分享受到优惠政策,缓解个贷资金不足等问题。
审查意见:县财政局办理

紫阳县财政局

关于对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9号提案的复函

程本裕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将干部职工津补贴和绩效工资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首先,感谢您对我县社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对改善城镇干部职工居住条件、提高干部待遇和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至今,财政配套缴存基数一直按基本工资(职务或技术岗位工资、级别或薪级工资、教护提高10%)的10%纳入预算,每年财政配套支出760万元。

二、2009年安康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9〕35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基本工资、规范后的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保留的津补贴等项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保留的津补贴等项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从2009年元月起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月工资额的8%,最高不超过12%。经过测算,如将津补贴和绩效工资纳入缴存基数按月平均10%配套,我县全年需增加财政支出1800万元。由于我县地方经济基础薄弱,本级可支配财力不足,资金无力筹措。

三、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管理,提升理财水平,倾力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财政综合实力。同时,借助财政省管县政策机遇,加大向上汇报争取力度,力争在转移支付方面取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随着县域经济的逐步发展和上级补助资金额度的增加,财政保障能力将不断增强,我们将根据地方财力状况适时将津补贴部分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待遇。

最后,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同时,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县的社会管理工作。

特此函复

联系单位:紫阳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915-4421523

紫阳县财政局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