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提高宗教管理人员素质,规范宗教场所管理的建议
提案者:马光明(县伊斯兰教协会)
理 由:我县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些被非法侵占的宗教场所得到规还。县内逐渐恢复了道教、伊斯兰教等宗教活动,党的宗教政策深入教众之心。近年来,真人宫、文笔山等景点成为县城旅游的亮点。然而,一些宗教场所的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管理制度也有待规范。例如,县内被教众奉为圣洁之地的某活动场所,口角时常发生,一聚会就吵架,宗教活动难以正常开展。宗教活动经费没有严格按制度进行管理,教众对此意见很大,影响了紫阳对外开放的形象,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建 议:
一、定期对教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指导他们在教务及管理活动中顾全大局,为教众服务。
二、协助各寺院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教务活动的开展。
三、指导和协助各寺院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各寺院严格按制度管理财务。
审查意见:民宗局办理
回复意见:
马光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宗教管理人员素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管理是政府赋予我们民族宗教部门的基本职责。多年来在上级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与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在广大从事宗教事务工作的仁人志士的努力下,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领导和群众是肯定和认可的。但宗教场所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它有自身的特点。其一是群众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都是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宗教协会管理组织。几年来各宗教协会组织总体评价是好的。各宗教协会组织为县委县政府化解矛盾,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作用的发挥是不容置疑的。其二是社会组织松散性。协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很好履行其职责和发挥作用,甚至不发挥作用或发挥负面作用等情况是存在的。鉴于此,我局今年先后两次发文(紫民宗发〔2013〕6号、7号)并以教风整治活动为契机,有针对性的开展了以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素质、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综合管理的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制度完善与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和建立健全民主、公开的管理制度的落实上,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协会换届选举为契机,强化监管,强化教职人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马光明委员,感谢您对我县宗教工作的关注,我们将在各界的关心、关注、支持下继续做好我县民族宗教各项管理工作。
特此复函。
联系单位:紫阳县民宗局
联系电话:0915——4421516
20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