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提案”收悉,
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清理集体资产资源,特别是农村五保户和死亡绝户等类似人员的宅基地、承包地、荒山柴扒等,要通过适当方式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建议。
(一)农村五保户的承包地、宅基地等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管理问题。按照国家政策,只要该五保户还未消亡,其承包地就不得收回,需给予确权。但如果五保户已经死亡,就
可以对其承包地和宅基地进行处理,具体分两种情形。
1、五保户生前与村委会二者之间签定了相应的遗赠抚养协议,协议中对五保户宅基地和承包地做出了具体处理说明。如果是这种情况,必须按照协议执行,因为五保户生前的吃、住、穿和医疗等都是由村集体提供的,其承包地和宅基地在其去世后由村集体收回统一管理。
2、五保户生前没有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签订了遗赠帮扶协议,但协议中没有明确土地等具体处置方式。对于这种情形,五保户生前承包地自己耕种或者由其找他人代耕,收益归五保户自己所有,有继承人的,其继承人可以根据《土地承包法》继承,具体参看《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第 11 条。分三种具体情况相应处理:
(1)五保户生前立有遗嘱,并写明宅基地、房屋、土地由谁继承的。其宅基地及房屋、承包地及地上收益可以继承,宅基地符合申请条件可以办理转户手续,承包地符合分
配条件的可以办理转包手续。
(2)五保户生前没立遗嘱,但其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其宅基地上房屋及收益归继承人继承,其承包地由村集体收回统一管理,房屋自然消亡后由村集体收回该宅基地。
(3)五保户生前没立遗嘱,五保户死亡后也没有继承人要求继承的。其承包地、宅基地等收归村集体统一管理。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在我国不是所有五保户都有承包地和宅基地,五保户供养分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一般集中供养是不分配土地的,只有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才有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但也不能完全排除集中供养里存在有先分了土地,后再评上的五保户。
(二)农村死亡绝户的承包土地处理问题。根据 2018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在土地承包合同期内一方主体自然消亡(绝户)的承包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收归集体所有。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镇各村及时摸清农村五保户和死亡绝户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具体情况,根据上述政策依据,督促各镇村进一步做好村集体资产资源清理及管理工作。
二、关于“鼓励在有条件的村成立劳务工程队,合理合法承包当地的一些技术含量不高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工程”建议。根据 2018 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 15 条四款之规定,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今后,我们将全面加大文件精神贯彻执行力度,坚决支持和鼓励各镇各村尽快成立具备相关资质的村劳务工程队,以便合理合法承包当地的一些技术含量不高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工程。
感谢您对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热切期望您今后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特此复函。
联系单位: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915--4429642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