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关于加快紫阳县青少年宫建设和发挥青少年活动中心作用的建议。
提案人 :娄 芳(共青团县委书记)
晏筱波(洞河镇党委书记)
赵堂武(汉王镇党委书记)
蔡英宏(焕古镇党委书记)
苟克乾(焕古镇人大主席)
朱紫兰(县人大工委副主任)
徐恒鑫(洞河镇人大主席)
沈长刚(县蚕桑站站长)
赵安红(汉王镇副镇长)
甘明琼(焕古镇九年制学校教师)
佘在随(汉王镇人大主席)
张平德(汉王镇教师)
袁桂增(汉王镇五郎坪村支部书记)
喻铭星(焕古镇政府镇长)
朱永平(汉王镇政府镇长)
朱国茂(洞河镇政府镇长)
内 容:青少年宫是青少年校外活动的专门场所,是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其建设与发展状况影响着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是一项十分重要、必须做好的文化建设工程。我县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已启动建设了紫阳首个青少年活动中心,但是这与我县近10万青少年的需求相比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抓住我县全力推进“四大战略”、建设“五个紫阳”和2012年开展“教育管理年”的有利契机,加快青少年宫建设步伐,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加强青少年宫建设与发展的几点建议:
解决我县青少年宫建设与发展的问题,需要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统筹兼顾,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努力使我县青少年宫建设与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对于我县青少年宫和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主要提出以下四方面建议:
1、科学规划,推进重点建设。建议县委、县政府把青少年宫建设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抓住城乡建设的有利契机,在新一轮的城市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青少年宫的配置,预留用地、合理布局。由县教育体育局等部门联合起草《紫阳县省青少年宫建设发展规划》,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在落实我县扩大内需的建设项目中,参考规划中的有关内容,尽量将青少年宫建设项目安排进去。力争实现到2016年前,建成一个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紫阳县青少年宫,全县21个镇每个镇都建有一个青少年宫。同时重点建设一批县级青少年活动中心,初步构建起县、镇两级青少年宫和青少年活动中心网络。
2、拓宽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建议县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改造资金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的要求,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同时,积极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为辅的机制,整合资源、加大力度,新建、扩建和改建一批以青少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综合性青少年宫或青少年活动中心。同时积极探索社会化、市场化的发展道路。
3、政策支持,建立长效机制。建议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紫阳县青少年宫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为青少年宫人员编制、队伍建设、经费来源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将青少年宫建设与管理纳入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加大考核力度;建议各级税务部门认真实行中央和我省有关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青少年宫
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
4、统筹协调,重在抓好落实。青少年宫的建设需要发改局以及财政、国土、城建、规划、人事等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只靠共青团组织多方呼吁是远远不够的。恳请大会高度重视《关于加快紫阳县青少年宫建设和发挥青少年活动中心作用的建议》,将其呈交政府相关部门,并督促抓好落实,积极推动我县青少年宫建设和青少年活动中心发挥作用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处理意见:转县教体局主办,县发改局协办。
紫阳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对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6号建议的复函
娄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紫阳县青少年宫建设和发挥青少年活动中心作用的建议”收悉,现函复如下:
紫阳县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的建设,是按照《紫阳县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三号)修建了综合楼一幢,于2007年4月筹建,2007年5月10日招标,2007年5月12日开工,2008年7月13日竣工。建筑面积2480平方米,框架结构五层,其中地下室一层,地面上四层,内设功能室19个、办公室9个、会议室1个,合同造价225.6万元。
因紫阳小学全面接收县城所有小学生就学的实际困难,只有将紫阳县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综合楼借用做为小学教室,解决县城小学就学问题。按照2012年县委、县政府20项重点工作“建成紫阳县第二小学,确保秋季开学投入使用”的要求,县教育体育局以《紫阳县教育体育局关于确保紫阳县第二小学和县幼儿园工程按期竣工实行奖惩办法的通知》(紫教体发[2012]34号)文件采取了过硬的奖惩措施,确保了秋季投入使用。紫阳县第二小学,建成后可容纳小学生1500名,总投资2600万元。
在2012年秋季,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将归还,并用于紫阳县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
感谢你对教育工作的关心支持,我们将加大硬件建设力度,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特此函复
联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
联系电话:0915-4421319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