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案第38号

时间:2012-06-18 08:57

案由:关于提高部分退休教师职级档次的建议。

提案人夏睦华(红椿镇中心学校校长)

吴东功(红椿镇尚坝村委会主任)

金立琴(红椿镇社区居委会主任)

喻明权(红椿镇政府镇长)

张帝慧(东木镇中心学校团支部书记)

陈从田(东木镇街道个体户)

刘治伟(东木镇党委书记)

曾明荣(向阳镇中心学校教师)

亢海珍(县招商局副局长)

宋 涛 (红椿镇派出所所长)

容:今年12月在理顺事业单位津补贴时,将2006年7月1日前退休教师的工资档次靠在该职级的中档,这是退休教师容易接受的,也是合情合理,深得人心的。但是,我们县搞职称晋档工作的时间,不是2006年7月,而是2008年5月才搞职称晋档。2006年7月1日后至2008年7月1日前到达退休年龄的退休教师,没有赶上2008年职级晋档这班船。这部分人只有职级没有档次,今年在理顺津补贴时,把这部分人的职级档次靠在该职级的最低档,这是不太适合,也是政策范围内执行不一致的地方,这些退休教师没赶上干事的最佳时机,他们要求按2006年7月1日前退休的同等对待。我们认为他们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请有关部门考虑他们的晋档问题。我们建议对退休人员的职级晋档,不要因财政支出困难而影响个人待遇,拉大行业内收入差别,应把2006年7月1日后至2008年7月1日前到达退休年龄的教师的职级档次靠在该职级的中档。

处理意见:转县人社局主办,教体局协办。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县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8号建议案的复函

夏睦华、吴东功、金立琴、喻明权、张帝慧、陈从田、刘治伟、曾明荣、亢海珍、宋涛等各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部分退休教师职级档次的建议”议案,收悉,非常感谢你们对人事工作的关注。下面将我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相关情况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的意见,2006年7月1日按照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标准”。我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按设置的岗位等级聘任是从2008年7月起正式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在设置的基础上,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2011年11月适当理顺事业单位专技、工勤技能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和机关工勤人员津补贴标准,是县委、县政府对全县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也关系到构建和谐紫阳及全县大局稳定。按照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决定按岗位级别确定各职级绩效工资标准。专业技术岗位从高到低设置10个等级,即4-13级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四级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对应五至七级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八至十级岗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十一级至十三级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4个等级,即二至五级工勤技能等级。技师对应二级、高级工对应三级、中级工对应四级、初级工对应五级岗位。绩效工资水平按岗位级别确定,适当缩小不同岗位之间的差距。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生活补贴,对2006年工改前退休的(因这部分人员不进行新的岗位薪级工资标准套改),按其职称所对应岗位级别标准平均数的80%确定补贴标准;对2006年工改后的退休人员按退休时岗位级别所对应标准的80%核定。
你们提出的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测算,将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到达退休年龄的教师的职级档次靠在该职级的中档,将会引发新的矛盾,出现新的问题。尤其2008年7月1日以后在最低档次退休的教师造成不平衡。所以这部分退休教师的要求暂时还不能满足,敬请谅解!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深入调研,给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专题汇报。诚恳希望你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特此函复。
联系单位:紫阳县人社局工资股
联系电话:0915-4426475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紫阳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对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8号建议的复函

夏睦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部分退休教师职级档次的建议”收悉,现函复如下:
  2011年11月《关于适当理顺事业单位专技、工勤技能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和机关工勤人员津补贴标准的通知》(紫人社发[2011]176号)中就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退休人员按各职级最低档进行调整是根据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标准”执行的,关于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退休教师的工资待遇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进行调整工资。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对教育工作。
  特此函复
  联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
  联系电话:0915-4421319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