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关于缩小城乡医保差距的建议。
提案人:沙阳斌(洞河镇退休干部)
沈长刚(县蚕桑站站长)
徐恒鑫(洞河镇政府镇长)
罗从琴(洞河镇联丰村妇联主任)
朱永平(洞河镇党委书记)
甘明琼(焕古镇九年制学校教师)
李宗芳(焕古镇苗溪村村民)
佘在随(汉王镇政府镇长)
张平德(汉王镇初级中学副校长)
姚开明(向阳镇人大主席)
詹世勇(向阳镇党委书记)
熊智斌(向阳镇政府镇长)
金立琴(红椿镇社区居委会主任)
冉从顶(向阳镇月池村支部书记)
杨祥军(向阳镇营染村支部书记)
唐厚方(向阳镇鸡鸣村支部书记)
覃建全(向阳镇芭蕉村支部书记)
沙阳红(向阳镇街道个体户)
曾明荣(向阳镇中心学校教师)
内 容:现行医保政策是:城乡居民每人每年缴纳医保费的金额分别是160元和65元,农民每年还能享受一定比例的门诊药费报
销,而城镇居民每年医保费交了那么高,却连一分钱的门诊药费都报销不了,住院还得先交500元的门槛费,农民还可以不交门槛费,所以城乡居民在享受医保政策上的差距越来越大,越来越显得不公平。城镇居民不一定个个都有固定的收入,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也和农民一样没有生活来源,而农民好歹还有一块土地可依赖,城镇那些无业居民靠什么?不少城镇居民由于交不起保险费而放弃享受该项惠民政策,家中人口多的投保更加困难,甚至在投保过程中造成家庭矛盾。特建议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如扩大慢性病病种等)切实解决城镇居民高投保、低医保(门诊无医保),看病难、看病贵(虽然药品实施了零差价,但患者看病仍然很贵,看不起病)的问题,同时希望相关部门或省人大代表向上级部门反映基层群众的呼声,从城镇居民的生活实际出发,修改和完善医保政策,让城乡居民能同等享受医疗保险这一惠民政策。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2号建议的复函
沙阳斌、沈长刚、徐恒鑫、罗从琴、朱永平、甘明琼、李宗芳、佘在随、张平德、姚开明、詹世勇、熊智斌、金立琴、冉从顶、杨祥军、唐厚方、谭健全、沙阳红、曾明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缩小城乡医保差距的建议”收悉,现函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个人缴费标准是按照《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安政发[2008]16号)第二章第六条执行的,全市九县一区一个标准。与农村合作医疗相比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实存在个人缴费标准偏高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普惠城镇居民,针对这一问题,我们经过深入调研并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政策的调整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值得期待的是,十八大以来,我国建立统筹城乡的全民医保制度已提上议事日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规划将从根本上破除城乡二元壁垒,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平等性和一致性。
根据《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暂行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的基础上增加了儿童住院病种,涵盖了内、外、妇、儿、皮肤、五官、传染、精神科的常见病多发病以及器官、组织移植、置换等,基本上能满足参保患者住院病种的需求,对于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花费较大的病种也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有效减轻了患者沉重的经济负担。居民住院的起付标准费用(门槛费),参保年度为首次住院的,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参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参保年度内第三次住院的,无起付标准费用(18周岁及以下学生儿童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上述标准的一半)。
根据参保居民意愿,安康市人社局、财政局出台了《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安人社发[2010]40号),根据市上文件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参保家庭为单位,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0元。
最后,衷心感谢各位代表对居民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注居民医保,宣传居民医保,多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利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
特此函复
联系单位:紫阳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联系电话:4425903 4429228
20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