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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表

时间:2025-03-07 09:12来源:紫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序号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实施主体 检查频次
1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粮食收购资格的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5-2016)(国粮调〔2014〕252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 紫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4次/年
2 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条 、第十六条 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紫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4次/年
3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紫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4次/年
4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必须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每年进行检查。 紫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次/年
5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五条 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紫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4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