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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向镇政府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时间:2024-05-10 17:37来源:紫阳县司法局
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的难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审定,决定将《陕西省下放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中高频率、易发现、易处置和乡镇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下放至镇政府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司法局要按照县政府2024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定的《紫阳县下放部门行政执法权至乡镇事项目录》(附件),按照“一镇一清单”的赋权方式,向17个镇政府逐一落实下放部门行政执法权,于2024年5月31日前组织相关部门与各镇政府签定承接行政执法权事项确认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涉及下放的行政执法权由相关镇政府承接实施。

二、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下放到镇后,以镇政府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执法。镇综合执法机构要在权限范围内,认真履职,切实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县司法局要建立健全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镇政府执法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镇政府综合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三、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权下放到镇后,县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各部门要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行政执法权层级管辖规定,明确本部门与乡镇的执法权职责边界,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四、各镇和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加强执法协作配合。镇政府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县政府决定。镇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政府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承办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可以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各镇发现有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五、县司法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指导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镇司法所作为乡镇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镇综合执法机构不得做出决定。县司法局要定期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不断提升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六、涉及下放行政执法权的相关部门要建立部门执法人员下沉基层一线驻点指导工作制度,加强对镇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纠偏正向,指导、监督、支持镇政府承接行政执法权,做到无缝衔接、优化流程、规范管理,确保下放行政执法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七、县司法局、县财政局要加强镇级执法装备、工作经费等保障,将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基本履职需要,保障综合执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各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承接下放的行政执法权,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不得挤占挪用行政执法人员编制,保持执法机构人员相对稳定并持证上岗,加强执法普法宣传教育,切实发挥基层执法“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的优势,降低违法处置成本。县级部门不得随意抽调、借调执法人员。

八、严格执行乡镇综合执法清单管理,凡未经法制审查和县政府审定同意,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向镇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建立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要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镇级承接落实行政执法权工作进行评估,结合评估结果,提出下放事项动态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对下放执法权事项目录进行调整。

附件:紫阳县下放部门行政执法权至乡镇事项目录


紫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0日

附件:紫阳县下放部门行政执法权至乡镇事项目录1.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