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紫阳县公安局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4号建议的复函 | ||||
编号 | 24 | 办理部门 | 紫阳县公安局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签发人 | 廖聪 | 签发日期 | 2022年8月24日 | 类别 | A |
正文 |
春节是中华民族最具特色的传统节日,有着深邃的文化内涵和历史底蕴,放鞭炮、贴对联、吃团年饭这些传统习俗凝聚着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精髓。近年来,基于消防安全和环保考虑,县政府向全县发布了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随后的几个春节显得沉闷而年味顿减,群众期盼能在大过年时热闹一下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同时,周边汉滨、旬阳、石泉春节期间在规定区域实行了限放烟花爆竹政策,文旅融合得到了积极地促进。 建议: 1.为了传承春节的传统习俗,政府可在春节期间指定区域、限定时间允许市民燃放烟花爆竹; 2.加强管理,对超出限放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 |
||||
回复 |
李谢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春节期间限放烟花爆竹的建议”收悉,现函复如下:2017年7月19日安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安康 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颁布的首部 实体性地方法规。《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市区及县城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等十类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并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1年 1月11日,根据《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紫阳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城关镇东至龚家梁高速路汉江大桥至汪家梁(老年公寓);南沿岚紫路至新田村委会、沿青中路至大河沟、下至养生谷、沿蚂蝗梁脊至高速进城引线路至太平安置点、沿岚紫路至桑树沟大桥;西沿省道310至职校到新桃村路口、沿新桃村级公路至千户社区至城焕路至彩虹桥至西门河新区西边山脊;北至神峰路和西门河村级路三叉路口山脊至神锋路至龚家梁区域;(二)其他各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区域;(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所在地;(四)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五)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各类停车场;(六)桥梁、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运输设备、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八)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九)风景名胜区、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十)县镇殡仪馆、公墓、烈士陵园等重点区域。 除以上规定的区域和地点之外,我县未规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建议,也敬请您在以后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有您的积极参与,我们的工作会做得更好。 特此函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