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紫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1-05-21 09:30来源:紫阳县烟草专卖局
文件名称 紫阳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紫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1-2148 公开目录: 决策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烟发〔2021〕1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年05月21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各部门:

现将《紫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紫阳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20日

紫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持续提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紫阳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分区规划、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紫阳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受理、审查、决定等。

紫阳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对该规定监督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结合烟草制品零售点与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相关市场因素变化趋势的研究,从而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没有办证指标的,按受理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定期公示。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烟草专卖局将按照当年指标使用情况对最小化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指标及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每年调整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九条 紫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取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单元内综合经济水平、人口数量、消费需求、考虑零售户盈利水平和零售点间距等因素。

第十条 依据紫阳县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县政府驻地所在地城市建设区域)、集镇(城区市场以外各建制镇政府驻地及周边居民聚居区域或其他已形成集市的商业集散地)、农村(城市建设区域、乡镇区域以外的行政村)、特殊区域四种一级市场单元,按照不同方式分别规划单元内零售点。

一级市场单元可按照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划分若干个二级区域单元。

二级市场单元可根据地理位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等因素,再细分为若干三级区域单元。

第十一条 城区、集镇、农村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方式为: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二/三级区域单元,针对划分出的二/三级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且城区相邻零售点距离在20米以上,集镇相邻零售点距离在20米以上,农村相邻零售点距离在100米以上。

/三级市场单元规划零售点数量=单元上年卷烟销售总量÷上年所属一级单元零售点户均卷烟销售量

上年一级单元零售点户均卷烟销售量=单元上年卷烟销总量÷单元上年零售点实际数量

第十二条 特殊区域单元采取“一区一策”。

(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按照单边“一区一证”设置零售点。

(二)县级以上汽车站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火车站单层候车室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修正:

(一)城区、集镇市场单元内未单独划分为二/三级区域单元的住宅区内,可按200户(套)或600人内规划1个指标,每增加150户或400人增加1个指标。

(二)农村市场单元内有移民安置点的,可按安置户数200户(套)内规划1个指标,每增加200户增加1个指标。

(三)农村市场单元内没有零售客户的空白村,可按村民户数200户规划1个指标,每增加200户增加1个指标。

(四)市场单元内上年度真烟异常流出数量超过户均销量,每超出1倍,减少该单元内1个指标。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限制,适当放宽。

(一)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或因法定继承需改变经营主体的。

(二)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三)中小学校内部及出入大门口相对方向、两侧分别向外延伸直线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守法经营的军属、残疾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原则上可以不受间距、数量限制,应当按照“一人一证”原则规定,享受该政策的申请人只能申办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对于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1000平米以上)、商场(2000平米以上)及其他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原则上应当适度满足其办证需求。

(六)一定规模以上(占地30亩以上或用工人数300人)的建设工程项目、厂矿区域,为满足内部员工需求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对内经营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七)其他有政府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因违法违规被收回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用他人名义申请办证,本人实际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的;

9.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机关等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10.根据《安康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存在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4.中小学周边以文体用具经营为主,或者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学生的;

5.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6.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7.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8.主营业务为建材、机电配件、通信器材、五金家电、电器、建筑装潢、车辆销售及维修、美容美发、服装缝纫、化妆品、渔具店、计生用品、文化用品、仪器仪表、药品及医药器械、金银珠宝、干洗、废品回收、礼品回收、房产中介、粮油、调料、餐饮、网吧、花卉礼品、洗浴场所、KTV、酒吧、宾馆住宿、蔬菜水果、彩票站、茶楼棋牌室、水产生鲜、肉禽、孕婴用品、咨询中心、物流寄递、丧葬祭祀用品、流动摊点、电影院、音像制品,照相馆、宠物店、劳保防护、饰品箱包、农用机械、体育用品及健身房,游泳馆、金融保险机构、旅行社、保健品等与主营烟酒副食品无关的。

9.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

10.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申请人提出新办申请被受理后,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特殊区域。

1.青少年培训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出入大门口相对方向、两侧分别向外延伸直线距离低于五十米范围内;

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党政机关内部等)

2.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3.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4.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农村,是指除城区及集镇所在地以外的区域。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以上”、“以内”含本数。

第十八条 第十一条中所称“距离”是指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第十五条第(四)项第1目中的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出入口大门相对方向和两侧及之间的距离。该距离(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主要出入口大门中心点之间的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道路黄实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公分为测量点)、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经营场所内相通的配套办公场所和生活场所(如办公室、财务室、机房、会客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应视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经营场所内商品的仓储场所应视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但不计算在经营面积内。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无明显物理分割,经营行为与日常生活相互干扰。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商铺”的,因日常经营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接受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检查;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住宅”的,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经营场所的范围,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导致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分;

申请人堆放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场所的范围以及是否与住所相对独立,需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根据申请人申明确认的经营场所的范围及用途,制作核(勘)查记录及仓储场所确认书并经申请人签字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烟花爆竹等物品。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总量控制,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在先原则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应当不予延续。

(三)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最小化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指标应当根据市场变化每年调整一次,并予以公示。紫阳县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当年指标使用情况,及时向申请人及社会公开相关指标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行(2017712日起印发的《安康市紫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紫规〔2017003-烟草局001)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紫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紫阳合理化布局规划附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