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党组2020年第十二次集体学习篇目

时间:2021-02-03 16:52
目 录
1.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主要精神
2.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主要精神
3.《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4.《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修订版)》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主要精神(新华社2020年12月29日)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 12 月 28 日至 29 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历史关口,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需要全党高度重视的一个关系大局的重大问题。全党务必充分认识新发展阶段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我们党成立以后,充分认识到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是农民问题,把为广大农民谋幸福作为重要使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领导农民率先拉开改革大幕,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推动农村全面进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把脱贫攻坚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标志性工程,组织推进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力度最大、惠及人口最多的脱贫攻坚战,启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上了大台阶,农民收入较 2010 年翻一番多,农村民生显著改善,乡村面貌焕然一新。贫困地区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解决困扰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绝对贫困问题取得历史性成就,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奠定了坚实基础。

习近平强调,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看,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看,稳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基础是应变局、开新局的“压舱石”。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战略基点放在扩大内需上,农村有巨大空间,可以大有作为。

习近平指出,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农为邦本,本固邦宁。我们要坚持用大历史观来看待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只有深刻理解了“三农”问题,才能更好理解我们这个党、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必须看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

习近平强调,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要坚决守住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易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常态化监测,重点监测收入水平变化和“两不愁三保障”巩固情况,继续精准施策。

对脱贫地区产业帮扶还要继续,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要强化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多渠道促进就业,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搞好社会管理,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党中央决定,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 5 年过渡期。过渡期内要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

对现有帮扶政策逐项分类优化调整,合理把握调整节奏、力度、时限,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

习近平指出,要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粮食生产年年要抓紧。要严防死守 18 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建设高标准农田,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要把黑土地保护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把黑土地用好养好。要坚持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推进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要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加强种粮农民补贴,提升收储调控能力,坚持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扩大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范围。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实行党政同责,“米袋子”省长要负责,书记也要负责。要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要继续抓好生猪生产恢复,促进产业稳定发展。要支持企业走出去。要坚持不懈制止餐饮浪费。

习近平强调,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以更有力的举措、汇聚更强大的力量来推进。一是要加快发展乡村产业,顺应产业发展规律,立足当地特色资源,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壮大,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二是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科学知识,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三是要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保持战略定力,以钉钉子精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土壤污染、地下水超采、水土流失等治理和修复。四是要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推动改革不断取得新突破。五是要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继续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持续发力,注重加强普惠性、兜底性、基础性民生建设。要接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重点抓好改厕和污水、垃圾处理。要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分类,注重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特色风貌,加强分类指导。六是要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见实效,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要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赋予县级更多资源整合使用的自主权,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七是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加快构建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善治水平。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要扛起政治责任,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方针,以更大力度推动乡村振兴。县委书记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三农”工作上,当好乡村振兴的“一线总指挥”。要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村“两委”成员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要突出抓基层、强基础、固基本的工作导向,推动各类资源向基层下沉,为基层干事创业创造更好条件。要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乡村振兴干部队伍,选派一批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把乡村振兴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广阔舞台。要吸引各类人才在乡村振兴中建功立业,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李克强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出发,深刻阐释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总体要求,科学回答了在新发展阶段做好“三农”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这对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要认真学习领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工作实际,围绕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做好明年及“十四五”时期“三农”工作,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好。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在总结讲话中表示,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是做好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的行动纲领和根本遵循。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抓紧谋划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抓好粮食和重要农副产品生产供给,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支撑,坚决打好种业翻身仗,全面启动乡村建设行动,推进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讨论稿)》。


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主要精神(陕视新闻2020年12月29日)

12 月 29 日,省委召开经济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总结 2020 年经济工作,分析当前经济形势,部署 2021年经济工作。

刘国中指出,今年是陕西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把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作为全部工作的总纲,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和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稳住了经济基本盘,“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面对新征程,我们既要清醒认识外部环境依然严峻复杂,国内百舸争流的发展态势逼人,我省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还不牢靠,更要深刻认识到党中央领导坚强有力,各类政策机遇交汇叠加,我省新时代追赶超越的劲头越来越足。只要我们乘势而上,真抓实干,就一定能够巩固和拓展当前良好的发展势头。

刘国中强调,明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新时代追赶超越的关键之年。做好明年经济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落实“五项要求”、“五个扎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强化科技战略支撑,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努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确保“十四五”开好局,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 100 周年。

刘国中强调,要把创新嵌入产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做精特色现代农业,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安全,做优高端能源化工产业,做强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构建富有陕西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要扩投资促消费,聚焦动能转换、民生改善、基础设施抓投资,顺应消费结构升级趋势扩大高质量供给,不断释放内需潜力。要深入推进改革扩大开放,抓好“放管服”改革、要素市场化改革、国资国企改革、农村改革等任务落地,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放力度,提升省际、省内开放水平。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地见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取得新成效。

刘国中强调,要突出增加居民收入做好民生工作,围绕提高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收入精准施策,以扩大就业带动稳定增收,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办好民生实事。要持续加强生态建设和污染防治,当好秦岭生态卫士,搞好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要提升文化影响力和竞争力,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文物保护,深化文旅融合,精彩圆满办好十四运会。要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坚决维护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人民生命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常态化搞好疫情防控。

刘国中要求,要全面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始终把经济建设作为全省的中心任务,把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切实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全省经济工作具体实践中。要做抓经济工作的行家里手,懂政策抢抓机遇,懂项目精于操作,懂市场掌握主动,懂金融用好资本。要以过硬作风抓经济工作,只争朝夕,真抓实干,细之又细,干净干事,推动新时代追赶超越有新气象新作为。

赵一德在安排明年经济工作时强调,要把握好政策实施的时度效,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强化科技战略支撑,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以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开放,持续增强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聚焦“一山一水一平原”,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扎实办好民生实事,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统筹推进发展与安全,坚决防范化解各领域风险,并着力在西部创新港建设机制、以交通为重点的重大项目建设、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建设、秦岭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机制、数字赋能等方面取得突破,以高质量、高标准的筹办工作确保十四运“精彩圆满”。要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双节保供和民生保障、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等岁末年初各项重点工作,精心编制“十四五”规划纲要,全力以赴唱好“压轴戏”,从头抓紧实现开门红。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抓好经济工作的政治责任感,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要统筹兼顾抓落实,雷厉风行抓落实,创新方法抓落实,以真抓实干确保善作善成,把目标蓝图变为发展成果,努力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上迈好第一步、见到新气象。


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2020年10月27日安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汉江流域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涵养区水质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汉江流域的水质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汉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汉江干流、支流和湖库的集水区域。

第三条 

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汉江流域江河湖库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水质标准,出陕断面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

第五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细化水质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利、发改、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农业农村、林业、文旅、卫健、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 

汉江流域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管理、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情况。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汉江流域水质保护事业投资、捐赠。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通过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的汉江流域水质保护资金统筹用于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风险防控、水质监测、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保护补偿等水质保护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汉江流域水质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汉江流域水质的行为进行举报。

法律规定的机关、单位、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污染、破坏汉江流域水质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侵权责任诉讼。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社会组织参与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参与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意识,不在河道内洗涤物品、洗刷车辆、清洗动物、抛扔垃圾等,养成绿色、低碳、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二章 水质保护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和河湖岸线的监督管理。利用江河湖库从事种植、养殖、旅游、水上体育等活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河湖岸线管控要求,不得污染水体。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设置护栏、围网等物理隔离设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并向社会公布。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增殖放流、监测监管外来水生物种等措施,加强对汉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持水生态平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汉江流域湿地保护规划,并建立湿地信息管理系统,对湿地资源、利用状况和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对生态功能退化的湿地应当采取封育、退耕、截污、补水、种草等措施改善生态环境,并根据汉江流域水生态改善的需要建设人工湿地。

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汉江流域湿地保护规划要求,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等采取措施,恢复和提高湿地生态功能。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汉江干支流两岸直观坡面、湖库周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优先划入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建设生态公益林应当选用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强的适生优良树种。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水质保护优先、涉水产业适度发展的原则,引导规范大水面生态渔业、包装饮用水、亲水旅游、水电能源、汉江航运等涉水产业发展,合理利用汉江流域水资源,促进绿色循环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水土保持力度,防止水土流失影响水质安全。严格限制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开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开发活动。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不断改善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禁止在汉江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禁止在汉江干流、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禁止在汉江流域新建高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辖区内各类入河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在汉江流域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要求,未经许可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的管理。涉水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汉江流域水质污染、生物资源损失或者水域生态破坏。水利水电等水资源项目应当保证生态下泄流量,安装生态下泄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对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影响的,应当修建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增殖放流等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水利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明确禁采区、禁采期,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河道采砂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采砂许可证,严格遵守河道采砂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不得造成水污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当撤离采砂船和机具,平复河床,恢复废弃作业场所地貌。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汉江流域漂浮物打捞责任机制。湖库周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河流湖库岸线及周边区域垃圾、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置,防止进入水体造成环境污染,减少湖库漂浮物的产生。水电企业负责电站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藻防治、漂浮物打捞以及无害化处置。经营性码头或者水上项目的运营单位负责作业范围内水域水藻防治、漂浮物打捞以及无害化处置。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湖库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打捞和防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汉江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辖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采取措施削减辖区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止水质控制指标超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汉江流域水质监测网络体系,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辖区内河流重点控制单元监测断面,确定监测断面位置和断面水质控制指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水质监测方案,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河流湖库断面水质监测,向社会公开水质状况信息。出现水质异常情况时,及时启动预报预警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重点控制单元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本市实行汉江流域县(区)域间水污染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新建的工业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经济园区、“飞地”经济区等工业聚集区。依法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处理设施,进行集群综合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单体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重点排污单位、工业聚集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用清洁工艺,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废水。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工业废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排放。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汉江流域涉重金属污染的重点区域编制专项防治方案。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进行勘探、采矿、选矿、冶炼等活动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矿山企业单位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开采,采用先进工艺和措施,并进行水质监测,防止水污染。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汉江流域水污染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水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保障机制,统筹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推行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监督运营单位开展运行维护工作。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运行维护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养护,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符合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

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相关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置,禁止随意堆放、弃置或者用于种植、养殖。

鼓励和支持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及相关企业研发、引进新技术,对处理后的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水环境保护工作,推广应用污水净化处理技术,对村(居)民聚集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对分散的村(居)民生活污水综合利用,改善农村水环境。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农业生产监管,指导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和农用薄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削减和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做好综合利用和进行无害化处理。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户水污染防治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在规划确定的可用于养殖的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养殖证。在汉江流域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等活动的,禁止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肥料、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第三十二条

汉江流域内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排放标准。船舶产生的残油、废油、垃圾等,应当收集转运上岸进行移交处置,禁止排入水体。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完善交接机制并规范处置。

第三十三条

汉江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汉江流域湖库、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存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利用裂缝、溶洞、渗坑、渗井,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四)通过水路运输油类、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单杆多钩等禁用渔具以及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六)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水上餐饮、水上住宿等经营行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水质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的风险防范体系,依法制定汉江流域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加强对沿江河工业企业、矿山企业及尾矿库和工业聚集区环境风险的监督管理。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必须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公安部门依法对通过汉江流域运输危险品的车辆进行审核审批,核发运输通行证,做好通行保障工作,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品的行为。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发生水污染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水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或者未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作业的,由水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不及时平复河床、恢复废弃作业场所地貌的,由水利主管部门指定相关单位代为平复、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污,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排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工业聚集区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在汉江流域从事养殖生产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逾期未办理养殖证或者未拆除养殖设施的,由渔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垃圾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由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未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或者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质污染的,依法追究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破坏、污染汉江流域水质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汉江干流是指汉江石泉县曾溪镇左溪河口入境至白河县城关镇下卡子出境河段。

本条例所称汉江支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子午河、池河、任河、岚河、月河、黄洋河、坝河、旬河、白石河、南江河等一级支流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间接流入汉江的河流。

本条例所称湖库是指瀛湖以及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形成的库容在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人工水库。

第四十七条 

安康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汉江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保护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修订版)

(2020 年第 24 次市委常委会议和第 9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安政办发〔2020〕33 号安规〔2020〕010-市政办 004)

前 言

秦岭和合南北、泽被天下,是我国的中央水塔,是中华民族的祖脉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确保中华民族长盛不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 年 4 月,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时强调,要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履行好职责,当好秦岭生态卫士,让秦岭的美景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2007 年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秦岭保护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根据新理念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分别于 2017 年 1 月和 2019 年 9 月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关于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根据新修订的《条例》、新修编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修编《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规划范围为安康市域内秦岭区域(汉江中线以北区域),涉及宁陕、石泉、汉阴、汉滨、旬阳、紫阳、岚皋 6 县 1 区和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共 75 个镇(办),1043 个行政村(社区),总面积 11309.62 平方公里,2019 年末常住人口 146 万。规划对安康秦岭保护范围进行了规划分区、提出了主要任务、列出了重点工程项目,是中长期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准则与指南。规划期至 2025 年,展望至 2035 年。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秦岭是我国南北气候与地理的分界线和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等诸多功能,是中华文明、中华地理的精神标识和自然标识,在我国自然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地位。

第一节 保护历程

安康地区直至明末清初仍林木丰茂,草莱未辟。自清朝康熙年,移民渐增,垦殖业逐步发展,垦荒范围不断扩大,植被不断减少,加之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生产方式,致使水土流失日益严重。新中国成立后,一度忽略了生态环境保护,50 年代大炼钢铁,60 年代毁林开荒,70 年代工程建设消耗,森林植被持续减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干旱、洪涝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强度增大,滑坡明显增多。改革开放以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1998 年安康市全境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秦岭生态环境逐步得到休养生息。2008 年 3月 1 日,《条例》颁布实施,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遵循。2018 年 7 月以来,安康市委、市政府深刻汲取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问题教训,着力建立健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下气力整治乱搭乱建、乱采乱挖、乱砍乱伐、乱排乱放、乱捕乱猎“五乱”突出问题,实施系统性保护和修复,秦岭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掀开新的篇章。

第二节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安康市域内秦岭区域(汉江中线以北区域),涉及宁陕、石泉、汉阴、汉滨、旬阳、紫阳、岚皋 6 县 1 区和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共 75 个镇(办),1043 个行政村(社区)(详见附表 1),总面积 11309.62平方公里,占市域国土面积的 48.04%,人口约 146 万。

秦岭范围包含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各类保护单元 90 多个。

第三节 基本情况

生态功能突出。安康境内秦岭区域气候湿润温和,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无霜期长。汉江北岸支流源于秦岭南坡,位于安康境内的主要支流有子午河、月河、池河、旬河、蜀河等。安康是祖国腹地的“生态水库”,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水源涵养区,供水量占“南水北调”中线总调水量的 70%。森林密布,林业用地面积占总面积的 77.41%,森林覆盖率 65%。

生物资源丰富。秦岭区域森林密布,地处中国-日本和中国-喜马拉雅两大植物亚区的分界线上,是华北、华中和横断山脉 3 个植物区系的交汇点,植物成分复杂,过渡性明显,并含有许多特有种属和特有的单种属。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24 种,其中一级 1 种、二级 7 种、三级 16 种;珍贵动物 21 种,其中兽类 15 种,鸟类 5 种,两栖爬行类 1 种。是秦岭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功能区。

自然资源富集。安康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富集,在全省占据较重要位置,钛铁矿、钛铁矿砂矿、硫铁矿、重晶石、滑石、玻璃用石英岩、饰面用辉长岩、饰面用大理岩、电石用灰岩保有储量位居全省第一,钒矿、锰矿、铜矿、锌矿、汞矿、锑矿、矿泉水保有储量位居全省第二。拥有黄姜、天麻、猪苓等各类中药材资源,是我国重要的“天然药库”和“中药材之乡”。

历史文化悠久。秦岭范围内有丰厚的历史文化、红色文化、民俗文化资源和人文景观,底蕴悠久深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 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54 个,4A 级以上旅游景区 6 个,省级旅游度假区 2 个。

富硒资源丰富。安康是目前资料显示天然富硒土壤覆盖地区最广、硒含量地层最厚、最适合开发利用的富硒资源区,且硒浓度适中、易于植物吸收,被专家评价为“优质、环保、安全”的天然富硒区域,被誉为“中国硒谷”。

第四节 发展基础

多年来,安康市创新体制机制、推动绿色发展的诸多做法被中央领导肯定、为全国提供借鉴,成功破除了干部群众中一度存在的把生态保护与经济增长对立起来、加强环境监管会牺牲本地发展权、生态好了发展就慢了百姓就穷了、限制开发就是限制发展的认识误区,变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选择题”为“必答题”。特别是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问题发生后,全市上下深刻汲取教训,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看待生态环保问题,坚决扛起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政治责任。

扎实开展“五乱”整治。依法拆除违建别墅 13 栋 16 套。整治乱搭乱建问题 85 个,查处乱砍乱伐案件 9 起,打击乱采乱挖行为 57 起,整治乱排乱放问题 40 个。开展乱捕乱猎专项整治,全市共收缴猎捕工具 1416 件,各类野生动物肉类 996 斤,侦办刑事案件 60 起;抓获犯罪嫌疑人 72 人,刑拘 40 人,批捕 20 人。

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出台了《安康市蒿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规划》、《安康市月河综合整治规划》和《安康市瀛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青山四大保卫战,全面落实散煤、扬尘、餐饮油烟、禁燃禁放、“散乱污”企业、水质保护、土壤及矿山等专项整治行动。完成绿化造林 67.7 万亩,实施防控松材线虫病区域 28 万亩,治理水土流失 850 平方公里,完成秦岭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173 公顷。打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 117 个。建成投运县级污水处理设施11 座、垃圾处理设施 10 座,镇级污水处理设施 68 座、垃圾处理设施 57 座。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印发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出台了《考核办法》。制定了“宣传教育、综合协调反馈、‘镇办吹哨、部门报到’联合执法、督查督办、问题线索移交”五项机制和“三色督办单”制度,倒逼生态环保责任落实。落实基层网格员 1320 名,不断完善信息化网格化监管体系。在全省率先推行“河长制”制度,并形成“河长湖长+警长+督察长”的“三长治河”升级版,全市秦岭 5 平方公里以上河湖全部实现“河长湖长+警长+X(护河员、督察长、监测员等)”责任体系全覆盖。不断强化联合执法和常态化监管,累计查处环保违法案件 609 起,党纪政务处分 150 人,组织处理 59 人,通报典型问题 44 件 72人。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开展集中宣誓、义务植树、志愿服务等活动,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积极践行绿色发展。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城市水环境质量连年居全省前列,汉江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汉阴、石泉、紫阳、岚皋 4 个县荣获“全国绿化模范县”;宁陕、岚皋县被命名为“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全市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秦岭保护意识更加自觉,绿色发展成效不断显现,走出了一条生态经济化、经济生态化的发展新路。

第五节 主要问题

地质灾害相对严重。安康市境内山高、沟深、坡陡,断裂构造、易滑地层分布广泛,地质环境脆弱,在降雨、地震等因素触发下,可能产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是陕西省地质灾害的多发区;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汉江两岸及两侧的高中山、中低山地带、沿河流及较大的沟谷两侧,这些地方交通便利,经济发达,人口相对集中,人类活动相对频繁;地质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及资源环境的破坏比较严重。

生态环境治理基础薄弱。安康市农村山大沟深,村庄、农户居住分散,村中房屋、林地、耕地、河道、沟渠等地域情况错综复杂,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与维护难度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欠账多、投入不足;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任务艰巨。

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秦岭范围大多属于秦巴山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和川陕革命老区,贫困县虽已全部摘帽,但原住民主要经济来源单一、持续增收压力大;长期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欠账较多;绿色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开发建设活动依然不同程度存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没有完全形成。

生态保护意识尚需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还没有形成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待进一步加强,当地群众传统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尚未根本转变,节水、节能、绿色消费、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等还没有形成自觉行动。

第六节 重要机遇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等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 年 4 月习近平来陕来安考察时强调,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履行好职责,当好秦岭生态卫士,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又是经济财富,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安康的产业发展、脱贫攻坚指明了方向。

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人类文明发展规律,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等国家战略均把秦岭作为重要区域,为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战略机遇。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条例》,积极实施天然林保护、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矿山环境修复治理等重大工程建设,不断强化秦岭保护属地责任,推动秦岭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现实基础。

安康城市定位有利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安康市作为秦巴汉水文化核心区与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坚持富硒“首位产业”发展定位,深入推进健康养老、医养结合试点市建设,未来将建设成为西北生态经济强市,为安康市继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突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提供难得的政策机遇。

广大群众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更加自觉自为。随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深入人心,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关注秦岭、走进秦岭、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能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社会支持。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来安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汲取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问题教训,深刻认识保护秦岭是“国之大者”,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增强秦岭生态系统稳定性,提升秦岭生态系统功能,对标全国重要山脉重要水系环境保护先进地区,以铁的决心、铁的规则、铁的手腕,当好秦岭生态卫士,把秦岭安康段打造成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最佳区域,让秦岭美景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空间管控,严格监管。扎实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确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秦岭保护规划分区范围及管控要求,清晰划分并夯实各方各级责任,健全网格化管理和联合执法机制,实现动态监管全覆盖,违规行为零容忍。统筹规划、科学发展。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条例》、《总体规划》及本规划的要求,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始终把保护放在首要位置,确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实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对各种开发建设活动实行强制性、全过程监管,对已造成的生态功能损伤加强生态治理与修复。

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突出“山水资源、文化遗存”主线,利用秦岭独特资源条件,聚力发展富硒产业、康体养生、生态旅游、山林经济、涉水产业、研发创意等生态友好型产业,以绿色链条拉动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加强重要领域与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力度。同时,加大宣传,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及公众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全过程。

第三节 战略定位

“中央水塔”的核心涵养区。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和“引汉济渭”工程的水源涵养区,华北地区、京津冀城市群和关中、陕北应对水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战略支撑地,安康全力守护“中央水塔”,承担着“一泓清水永续北上”的政治使命。加强森林、河湖生态系统保护,提高森林植被覆盖率,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等工程,不断提升秦岭水源涵养能力;加强汉江及其主要支流的保护、治理和修复,保障河湖生态流量,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稳步提升水质。

“两山”理论的重要实践区。安康是习近平总书记“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科学论断的发始地。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攻方向,注重从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上培育竞争优势,把富硒产业打造成千亿产业链的立市之业,以更高级的产业基础、更现代的产业链条、更远大的发展目标挺起高质量发展的“脊梁”,最大限度提升生态价值转化效率,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大生态红利和经济福祉。

祖脉文化的传承发展区。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主旨演讲中提到的“鎏金铜蚕”就在安康出土,因此这里也被誉为“丝路之源”。作为华夏文化的发祥地之一,安康文化既融合三秦文化、中原文化、甚至羌氐文化的特点,又身具巴蜀文化和荆楚文化的基因,华夏文化中的许多“经典”、“始祖”在这里都留有印记。依托秦岭祖脉富集资源,深入挖掘时代价值和人文精神,加大文化遗存保护力度,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生态文化,守护中华民族祖脉,全面增强秦岭文化在中国乃至世界的影响力,为坚定文化自信作出安康贡献。

第四节 规划目标

到 2025 年,秦岭范围国土空间“三区三线”全面划定,实现“多规合一”,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基本建成,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全面落地。生态功能水平不断提升,森林覆盖率达到 66%,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面积保护率超过 65%,湿地保护率超过 30%,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维持 100%,汉江出省境断面水质保持在国家Ⅱ类标准以上。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 50%,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超过 900 平方公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稳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大幅提高。

到 2035 年,秦岭范围自然保护地体系全面建成,规模和管理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秦岭生态系统稳定性显著增强,生态系统质量明显改善,自然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生态安全屏障作用充分发挥。生态旅游、康体养生、涉水产业和山林经济等生态产品产业体系形成规模,真正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实现安康西北生态经济强市目标。

第三章 规划分区

基于秦岭范围生态环境的垂直分异特征,统筹考虑气候的相似性、保护单元的连通性、生态功能的一致性和生态问题的突出性,按照海拔高度、主梁支脉、自然保护地分布等要素,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实行分区保护。(分区图见附图 1)

第一节 核心保护区

一、区域范围

秦岭范围的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划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图见附图 2),

具体如下:

——海拔 2000 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 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 500 米以内的区域;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核心保护区面积约 1027.61 平方公里,占安康秦岭范围的 9.08%。核心保护区名录见附表 2。

二、保护要求

核心保护区内山高谷深、水源富集,人类活动微弱。天然植被基本处于原始状态,生态环境良好,生态系统比较单一,抗干扰能力差,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和自然生态价值,对于保持秦岭生态环境的系统性、整体性、原真性至关重要。

除《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心保护区管理有相关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核心保护区禁止新建水电站,禁止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房地产开发,禁止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禁止开办农家乐、民宿。

在核心保护区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重点任务

依法组织现有不符合管控原则的建设项目限期退出。引导居民逐步有序迁出,逐渐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推进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持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种群平衡,增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警能力,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二节 重点保护区

一、区域范围

秦岭范围的下列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划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图见附图 3),具体如下:

——海拔 1500 米至 2000 米之间的区域;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保护区面积约 1906.42 平方公里,占安康秦岭范围的 16.86%。


二、保护要求

重点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集中,原始森林和野生珍稀动植物资源丰富,是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集中区,也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和长江流域汉江水系的主要水源涵养区,自然生态环境容易遭受破坏,于秦岭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十分关键。

除《条例》另有规定外,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执行重点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对重点保护区管理有相关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重点保护区禁止新建水电站、禁止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房地产开发、禁止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在重点保护区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重点任务

进一步提升对自然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的保护,维持区域生态平衡,实现野生动植物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落实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退耕禁牧等措施,增强水土保持能力。推进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长防林建设,提高水源涵养功能。依法严厉打击乱捕乱猎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组织矿业权等限期退出,加大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力度。依法组织水电站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推广清洁能源应用,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污水等处理设施。

第三节 一般保护区

一、区域范围

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面积约 8375.59 平方公里,占安康秦岭范围的 74.06%。

二、保护要求

一般保护区内自然地理条件相对较好,人口密集、交通发达、产业集中,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是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强的地区,主要承担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功能。区域内各类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划的规定,严格执行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制度。

三、重点任务

牢固树立“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持续推进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修复治理,稳步提高森林植被覆盖率,加快小流域综合治理,提高水源涵养能力。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开采,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损害,实现废水、废气、重金属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按规定处理处置。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发展以生态旅游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综合提升城乡给排水、公厕、道路、电网、污水垃圾处理、水源地保护等基础设施水平。提高地质灾害、气象灾害风险预警水平和崩塌、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的避险撤离能力。

第四节 勘界定标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公布。各县区按照设置标准和办法,设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2020 年底前,选择 1 个县(区)实施勘界立标试点。到 2025 年,根据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成果,完成秦岭范围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勘界立标。

依法依规对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区划实施调整时,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范围与勘界立标也做相应调整。

结合河流、植被等自然地理边界,村庄、耕地等经济社会边界,确定秦岭范围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空间实体边界,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和文物保护边界等做好衔接,保持生态系统、经济社会基本单元完整性,建立秦岭范围矢量数据库。

界桩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边界线设置,参照边界地形地貌因地制宜布设,在重要转向点选择性设置,在自然地形不明显、人为活动较多的地段适当加密。标牌在路口、村庄周边及其他人为活动集中的地点等重要地段(部位)设立。

第五节 国土空间管控

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安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确定城镇、农村、生态空间布局,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与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范围有效衔接。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秦岭范围分区保护规定与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执行。从严管控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是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秦岭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均属于一般保护区,要依法依规划定城镇开发边界,防止无序蔓延。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依据耕地分布、耕地质量、粮食作物种植、土壤污染等现状,在严守耕地红线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将达到质量要求的耕地依法划入。

第四章 植被保护

第一节 封山育林与禁牧

以保护植物自然繁殖生长为主要手段,辅以人工手段,加大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丛的管制力度,恢复自然生态系统。

封山育林、禁牧范围包括:(1)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工程范围内的公益林;(2)坡度在 46 度以上的有林地;(3)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 1000 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 500 米以内的有林地;(4)郁闭度<0.4 的低质低效林地;(5)分布有重点保护树种的地块以及人工造林难度大、且有一定数量母树分布的无林地。封山育林、禁牧区应明确区域四至、封育禁牧期限,设置界桩、围栏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封育禁牧管护,配备专业护林人员,对管护困难的封育禁牧区要在山口、沟口及交通要塞设立卡哨、围栏。

严禁对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禁止采伐坡度在 46 度以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 1000 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 500 米以内的森林,禁止采伐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林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因科学研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抢险救灾需要采伐的除外。严格控制商品林采伐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禁止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禁止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营林造林

对海拔 2000 米以下宜林的疏林地、海拔 1800 米以下集中连片且人工造林有难度的宜林荒山荒地和灌丛地、不具备封山条件的疏林地,实施飞播造林。提高造林技术标准,选用优质种苗,加强抚育管理,及时补植补造(播),提高成活率和保存率。在低山丘陵区域,通过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集中连片的人工林,实现“见缝插绿”。在生态破坏区、脆弱区、退化区和荒化区,坚持封、造、退、抚并举,分类实施生态修复。对区内郁闭度≥0.4 的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包括未成林封育地)、覆盖率较大的灌木林地,实施人工管护。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工业原料林、珍稀树种和大径材等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逐步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

做好重点区域增绿工作,加快汉江及其主要支流等河流两岸绿化步伐,建设护岸林,抓好直观坡面绿化,合理搭配树种,提升绿化美化效果。对库区周围的荒山荒坡,实行退耕还林、荒山造林,营造乔灌草结合的复层水源涵养林。加强交通沿线、产业园区绿化,抓好沿山道路两旁、田间地头绿化,推动树种合理配置,形成大面积的绿色生态保护空间和连接各个生态空间的绿色廊道。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创建森林景观特色的美丽乡村。

第三节 天然林保护

坚持保护优先、科学修复的原则,不断提升秦岭林区管护能力。开展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森林抚育等措施,使秦岭天然林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到 2025 年,健全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林分质量逐步提高,森林资源稳步增加,森林生态功能不断增强。到 2035 年,天然林质量实现根本好转,天然林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生物多样性得到科学保护、生态承载力显著提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场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秦岭植被保护工作。

国家划定的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节 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在秦岭范围 25 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鼓励在秦岭 25 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形成新的生态空间,从源头上减少水土流失,保护植被,增加森林碳汇。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划定为基本农田的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地类调整后,交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已在禁垦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采用经济补贴、政策激励等措施,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耕还林还草,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退耕还林还草后,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用途和权属登记予以变更。禁止在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支持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形式,将退耕还林还草地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制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第五节 森林草原火灾防治

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划定责任区,落实防火责任,加强敏感地区火灾和气候变化监测,完善森林草原防火监测预警、应急、扑救、指挥、保障体系建设,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到 2025 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 0.9‰以内。

强化源头治理。加大防火宣传,做到宣传不留盲区,教育不留盲点。加强群防群治,发动群众积极主动地参与森林管护,开展火险期交互巡查活动,排查火灾隐患。做好林火阻隔系统、防火道路网建设,选择生长快、适应性强、耐火性好、萌芽力高的防火树种,营造生物防火林带,降低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率。

推进保障能力建设。加强森林草原防火信息化工作,完善瞭望塔、林火视频监控系统,推进森林草原防火通信和信息指挥系统建设,提升综合指挥调度和业务管理水平。提高专业防火队伍消防实战能力,实现秦岭重点区域县级行政单位队伍专业化、标准化,提升综合灭火能力。加强防灭火物资储备。

做好火灾险情处置。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林业、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根据国家森林火灾等级划分标准启动相应的救援机制。

第六节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加大林业有害生物、外来物种防控力度,重点防控松材线虫病等重大生态安全风险,减少林木损失。到 2025 年,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 4.5‰以内。

经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当依法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传入。对可能造成疫情蔓延的染疫植物,应当及时清除。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对病虫害、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依法采取措施做好防护工作,防止病虫害、有害生物的侵入和蔓延。加强对秦岭范围松材线虫病检疫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各级对松材线虫病的检疫监管、检验鉴定和除害处理能力,遏制松材线虫病快速蔓延态势。

第五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一节 水土保持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严格控制生产建设活动。以封育保护和自然恢复为主,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程,遏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和水土流失监测网络。在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治理,加强坡面、河沟道及村庄等重点治理区的水土流失与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到 2025 年,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900 平方公里。以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为重点,加快中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混交林培育和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优化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提高水源区的固土保水能力。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坡面整治、沟道防护、水土保持林草(包括生态林、经济林、种草)、疏溪固堤、治塘筑堰等措施,减少水土流失。在秦岭范围禁垦坡度以下、5 度以上的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严禁乱砍乱伐和陡坡开荒,禁止在河流两岸,铁路、公路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石材石料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行为。采矿企业应优化采矿工艺标准,严格执行开采工艺,最大限度减少地面扰动和破坏地下水系。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第二节 水源保护

实施最严格水质监管措施,确保汉江出省境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要求,主要入库河流水质符合水功能区要求。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以及各级政府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四项制度”,到 2025 年,秦岭范围用水效率达到并保持省内先进水平。

实施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水功能区和行政区划,划定陆域控制单元,建立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实施以控制单元为空间基础、以断面水质为管理目标的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深化“河长制”“湖长制”,进一步完善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加强河道岸线管控,在秦岭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围河(湖)造田,挖田造湖,违规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放物料,擅自搭建设置旅游、渔业设施;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

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水工程,应当符合《条例》《总体规划》、秦岭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建设和运营涉河蓄水、拦水工程设施,应当保证生态基流量,采取修建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健全水资源保护监测体系,提高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水资源保护监管。

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法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关闭污水排放口,搬迁工业企业,清除工业废渣和生活垃圾。限期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取缔严重污染水质的网箱养殖、农家乐、垂钓等活动,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国家、地方供水工程水源涵养地和其他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确保水源水质达标。

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于水源地上游或周边分布有采矿、化工等污染性企业及临近交通干线的,应在水源保护区建设截污坝、截污沟(渠)、隔离墩(墙)等风险防范设施,并符合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要求。加强饮用水源监管执法检查,落实水源区范围潜在危险污染源排查全覆盖。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依法报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节 水功能区划

根据《陕西省水功能区划》,安康市秦岭范围涉及的水功能一级区划 20 个,二级区划 6 个,河长 1137.1 千米,属于源头水保护区 6 个。

加强湖泊水体保护。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订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控制单元治污责任,从严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到 2025 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全部达标。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以水功能区为控制单元,以断面水质为管理目标,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建立健全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体系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监测指标超过水功能区划标准的,应当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四节 流域治理

以汉江流域综合整治和小流域治理为重点,严格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单位应当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实施以改善水质为主要目标的河道整治工程,严格控制在秦岭一般保护区内的河道岸线安排工业(含能源)项目,经批准必须建设的,优先安排河道流域治理,确保河道安全和水质达标。开展入河湖排污口综合整治和规范化管理,落实入河湖排污口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度。对现有登记的入河湖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标准化改造,设置标识牌、缓冲堰板等;对未经过审批登记的非法排污口,应当全部取缔、封堵;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区域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全部拆除关闭。提高工业废水回用率。

加强河湖水生态修复与治理,严格河湖生态空间管控,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加强河湖水域岸线保护。综合运用河道治理、清淤疏浚、自然修复、截污治污等措施,推进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重要生境和生态功能受损河湖的生态修复。以自然河湖水系、调蓄工程为依托,因地制宜实施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加强农村河道堰塘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河流生态。推进中小河流治理,提升生态治理水平和山洪灾害防治减灾能力。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消除病险水库隐患。开展山洪灾害防治,完善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完善水文监测站网体系,提高自动化监测水平。

第六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一节 野生动植物保护

配合国家和陕西省实施野生动植物资源普查、专项调查,调整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建立野生动植物资源档案等工作,加强秦岭珍稀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群落保护。围绕植物物种的收集、引种驯化、栽培利用,开展组织培养、基因保存等植物多样性迁地保护研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在栖息地设置保护设施和标志,构建起“自然、多彩、连通”的生态廊道。开展珍稀动物繁殖、疾病防治以及遗传多样性的研究与异地抢救保护工作。坚决打击非法猎杀秦岭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群众拒食野生动物,增强社会各方保护野生动物的自觉性,保障生物多样性。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性的公众教育,提高保护和防范意识。

第二节 重点生态系统保护

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加快基础设施与保护能力建设,对破坏区森林生态系统进行修复治理,恢复退化生态系统的功能,努力维护现有各类生态系统功能。加强对森林生态系统水源与植被的动态监测和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利用卫星遥感宏观动态监测森林植被长势,利用气象预报预测、人工影响天气等科技手段,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提供基础支撑。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对自然湿地和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人工湿地,实行优先保护和修复,对生态地位重要或遭受严重破坏的自然湿地实施抢救性保护,加快推进已批建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建设力度。开展退化湿地生态恢复、栖息地恢复等工程建设,逐步改善湿地生态状况。到 2025 年,逐步提高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湿地生态系统和重要湿地物种栖息地环境得到改善,秦岭湿地保护成效初显。到 2035 年,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联合共管的湿地保护长效机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管理、科研和监测体系。

第三节 生物物种多样性保护

建设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和湿地等自然公园为主体的物种保护体系,保护安康秦岭生物物种多样性和完整性,确保大熊猫、朱鹮、羚羊、金丝猴、红豆杉等珍稀动植物种群数量稳中有升,栖息地质量保持稳定。发展完善自然保护区群,构筑适宜的生态廊道,保证重要物种基因交流。建立珍稀物种抢救繁育基地和迁地保护基地,提高迁地保护科技水平。采取就地保护措施,建立珍稀植物保护小区。采集种子、枝条、生命幼体,进行人工库存保护,打造珍稀植物及种质资源重要保护基地。加大水生动物资源保护力度,做好增殖放流等工作。

第四节

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到 2025 年,初步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设置重叠、边界不清、多头管理、权责不明等问题基本解决。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

第七章 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

一、实施分区管理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关闭退出。

秦岭核心保护区内已有矿业权一律停止勘探、开采活动。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全部在核心保护区内需关闭退出的矿业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关闭公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于 2020 年底前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探矿权、采矿权范围部分在核心保护区内可扣减避让的矿业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于2020 年底前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变更(扣减面积)登记手续。

重点保护区内已有探矿权一律停止勘探活动,探矿权人不得在秦岭重点保护区进行设计和勘探施工,已施工工程应当及时封堵、填埋,进行覆土复绿等恢复治理。探矿权范围全部在重点保护区内需关闭退出,部分在重点保护区内可扣减避让的于 2020 年底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扣减面积)登记手续。重点保护区内已有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及时办理扣减避让或注销登记手续。开采标高部分在重点保护区可扣减避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督促采矿权人主动申请扣减避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于 2020 年底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开采标高全部在重点保护区无法扣减需关闭退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关闭公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于 2020 年底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部分范围在重点保护区内的开采矿山,凡 2020 年底前仍未调整到位的或因地形地表等原因无法扣减调整的,不再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退出。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和在一般保护区开山采石,应当符合《条例》《总体规划》和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等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明确采矿要求

一般保护区内,依法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绿色勘查有关要求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开展作业,必须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对山体、水体和植被等损害。集中贮存、处置尾矿渣、废气、废水等废弃物、污染物,并达标排放,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损害。现有矿山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采用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必须加快升级改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已建矿山,限期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到2025年,大中型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率达到60%以上,小型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范管理。到 2035 年,绿色勘查新体系基本建立,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矿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

第二节 交通设施建设

一、强化科学设计

在秦岭范围内进行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统筹规划、生态选线、科学选址,优先采取桥隧等工程技术措施,绿色施工,避免高强度、大面积开挖,减少对山体、饮用水水源、植被等生态环境的破坏。

二、落实施工期环保措施

交通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要把环保复绿经费纳入工程总预算。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两侧补绿、植绿、护绿,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料、堆料,并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料场进行有效治理和综合利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并进行合法处理。根据施工情况,设立防尘、降尘措施,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交通设施投入使用后三个月内,对施工现场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清理拆除,并及时恢复植被。

三、加强野生动物保护

封闭式道路建设应当根据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迁移规律,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避免形成新的生态孤岛。经过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区域的已建成道路改建、扩建时,其设计、施工方案中应当考虑设置野生动物通道、交通减速设施及警示标志的内容。

四、严格保护地内道路审核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等区内的道路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批准的园区规划,并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推广绿色交通

提倡绿色交通方式,结合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加强秦岭范围公共交通站点建设,积极推广新能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使居民在适宜的步行范围内解决生活基本需求,减少对燃油汽车的依赖,提倡绿色交通、文明出行。

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

一、引导城镇乡村建设

按照规划控制、基础先行、功能配套、生态友好的原则,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控新增用地,合理绿地布局,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因地制宜推进城镇乡村发展。引导秦岭范围县城集约发展,结合用地条件、环境承载能力等要素,通过控制疏解、重点培育等方式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修复,合理疏导人口转移。有序建设特色小城镇,突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体现地域文化特色,推进省级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和特色小镇、避暑旅游小镇、气候康养旅游小镇等建设,引导和促进人口、产业、公共资源等要素向特色集镇集聚。加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建设,到 2025 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超过 96%,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超过 90%。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设施。

立足村庄自然生态资源、环境条件和发展基础,建成一批宜居宜游美丽乡村。推进农村危房改造、饮水安全、电网改造升级、信息化建设和村庄道路硬化、亮化、绿化工程,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推进移风易俗、文明进步,提高农村文明程度。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中的建设维护和修缮应当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实施,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二、推进移民搬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统筹扶贫搬迁、生态搬迁、避灾搬迁,制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计划,科学合理安排、确定移民安置点,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引导核心保护区内的居民有序迁出。

强化搬迁后的生态保护,对搬迁后遗留下的房屋建筑等进行拆除,以自然恢复为主辅助必要的人工修复,尽快修复搬迁后的生态环境。

三、控制房地产开发

严格控制秦岭范围房地产开发。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要符合《条例》、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的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四、规范宗教场所建设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不得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条例》《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五、明确文物保护及殡葬设施要求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报批,并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秦岭范围建设的殡葬设施,应当按照节地生态、保护环境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符合《条例》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节 旅游开发建设

一、严格准入门槛

在秦岭范围内建设旅游景区,景区管理机构需要组织编制旅游景区规划。旅游景区规划突出生态旅游,符合《条例》《总体规划》、陕西省秦岭旅游专项规划等的要求,并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秦岭范围内依法批准的旅游景区开展生态旅游、建设旅游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旅游景区规划,景区管理机构制定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报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景区建设、运营应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环保材料和运输工具,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条例》《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项目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明确建设要求

秦岭的旅游景区应当适度利用生态资源,明确最大承载量,科学规划、合理设计、总体布局,建筑风格、体量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损害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关闭或者拆除。秦岭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实施景区景点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三、规范乡村旅游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社区)委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厕所、垃圾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四、规范管理农家乐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条例》《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规划建设沿山公路两侧的农家乐、民宿,尽量控制在交通便利、人口较集中的村镇周围,其污染防治纳入村镇环境整治进行统一建设。鼓励具备条件地区发展农家乐、民宿集群式旅游村,突出区域、地域特色,开展“星级农家乐、民宿”创建工作。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包括合法用地手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有效证照,并在当地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涉及住宿等特种经营的,应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农家乐经营服务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

五、规范旅游活动

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事先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进入秦岭旅游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森林草原等法律法规、景区管理规定和游客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旅游资源,提倡垃圾减量、垃圾自带,保护生态环境。不得乱砍乱挖、非法捕鱼狩猎、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随意丢弃废弃物以及其他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八章 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第一节 矿山地质环境

一、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

按照“保证安全功能、突出生态功能、兼顾景观功能”原则,采取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藤植藤等措施,综合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削山采石等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恢复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查明历史遗留无主矿山、政策性关闭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治理修复现状,划分自然恢复区、人工辅助自然恢复区和工程修复区,绘制矿山生态综合调查“一张图”,倡导“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模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根据矿洞、矿渣污染现状,实施废弃矿洞闭毁、矿渣安全处置、废水处理、生态恢复等方面重点工程项目,确保到2025年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50%。

二、落实修复治理责任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企业编制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责任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就其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其进行损害赔偿,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所需治理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争取相关项目完成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管理,用于本单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费用支出。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各县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执法频率,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要将该矿山企业纳入政府管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制度

建立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与动态监测,建立重点矿山地质环境档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系统。打击非法盗采行为,实施“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新型立体网络管理模式。探索矿产资源开发生态化治理新路径,破解矿产资源无序和粗放开发的难题。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技改的投入,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矿山地质环境,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节 尾矿库

一、强化尾矿库源头监管

严格控制尾矿库数量。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各有关部门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

二、加强尾矿库污染防治和安全监管

全面排查在用、停用、废弃及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督促企业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编制尾矿库环境应急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尾矿库所属企业应完善防渗漏和防扬散措施,严格执行总量控制,严禁尾水超标排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完善截排水系统,提高尾矿库防排洪能力和坝体稳定性,严防溃坝事件发生。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抓紧实施闭库并开展生态修复。组织联合巡查和隐患排查,深入开展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到2025年,闭库一批无主库和长期停用尾矿库。到 2035 年,推动尾矿库安全生产管控体系有效运转,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三、夯实尾矿库治理责任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对尾矿库安全终身负责,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建设标准,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对已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产资源开发企业尾矿库的管理,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

四、鼓励尾矿综合利用

广泛应用先进实用技术,以矿山企业为主体实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提高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三节 重金属污染

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采、选矿、冶炼企业,责令关停污染物排放强度大、污染物排放长期超标、经限期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企业。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重金属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壤治理修复工程,解决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污染历史遗留问题。

制定受污染耕地类别划分图表,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工程,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推进企业重金属自动监测体系建设,建立部门联合监管体系,建立涉重点重金属预警和事故应急体系,完善重金属污染人体健康监测和报告制度。

第四节 小水电站

一、限制水电开发建设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水电站。一般保护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小水电站项目。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

二、整治小水电问题

2020 年底前按照“能退尽退、能拆尽拆、能改尽改”的原则,完成秦岭区域水电站退出、拆除和整治工作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确保不出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风险点。分类推进小水电整治,对违规建设的小水电项目坚决取缔或退出、拆除,恢复生态;对保留的项目,造成河流脱流的,应当通过改建或新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调整调度运行方式等措施,保证河流正常生态需水要求,对影响水生生物洄游繁殖的应当补建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远程监管设施。

第五节 地质灾害

开展秦岭范围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摸清秦岭范围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育地带和数量,科学分析降水等致灾因素,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县城、城镇地质灾害评估,完成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划定。根据秦岭地质环境变化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补充调查。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治理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并负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等费用。完善秦岭范围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加强地质灾害专业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加快推进地质灾害大数据中心、智能识别中心、监测预警会商平台建设,提升秦岭范围地质灾害防御能力。

第六节 农村环境

一、治理农村生活垃圾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易降解垃圾就地还田,难降解垃圾建立“户分类、村集中、镇中转、县处理”机制。禁止在河流、水库岸边堆放。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工业污染“上山下乡”。

二、治理农村生活污水

结合避灾、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对规划范围内居住环境较差、生活水平较低、交通出行不便的村民集聚点和居住较分散的村民进行搬迁安置。实施“厕所革命”,开展农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因地制宜合理选择上下水冲式、三格化粪式、双瓮式、漏斗式改厕模式,同步实施粪污有效治理,健全改厕长效管护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快实现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以县区、管委会行政区域为单位,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优先整治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控制单元范围内的村庄。坚持控污与治污并重,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湖长制管理,明确各级河、湖长监管责任,开展农村黑臭水体调查治理,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三、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措施。推广应用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等措施,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积极推广高效施药器械;根据不同区域土壤条件、作物产量潜力和养分总和管理要求,合理制定各区域、作物单位面积施肥限量标准,做到精准施肥;调整化肥使用结构,优化氮、磷、钾养分配比,促进大量元素与中微量元素配合;改进施肥方式,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提高群众科学施肥意识和技能,推广适用施肥设备,改表施、撒施为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叶面喷施等高效方式;推行有机肥替代化肥。到 2025 年,农药使用量保持零增长,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提高到 42%;农村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 93%以上,化肥使用量保持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 42%以上。养殖业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改进设施养殖工艺,完善技术装备条件,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引导畜禽养殖场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行健康生态养殖。推进生态健康水产养殖,巩固取缔集中投饵网箱养鱼成果,合理确定养殖规模,防控水产养殖污染;升级改造水产养殖设施,推进尾水排放净化处理;2025年底前建立湖库塘水产增养殖水域进出口和养殖区水质监测体系及预警制度。每县区建设一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农药废弃包装物及农膜防治综合利用。增加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点,采取分类存放和标准化统一处置。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优先在设施栽培面积较大、农膜使用较多的县、区开展降解农膜应用示范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控制废膜造成污染。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坚决落实全域秸秆禁烧要求,坚持疏堵结合,大力推广秸秆还田、秸秆青贮、堆肥、食用菌生产等技术,持续推进秸秆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综合利用。研究秸秆材料化应用技术,根据研究成果培育龙头企业,示范带动秸秆材料化应用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第九章 生态产业发展

第一节 循环经济

一、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重点发展安康高新区特色产业园区、旬阳高新区循环产业园区和 IT 集中区节能环保材料、富硒食品和现代服务业。以安康富硒食品产业园区建设为重点,实施“一县十镇百园”示范工程,抓好 200 个生态富硒循环经济精品产业园,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产业联盟和产业集团,把安康建成全国魔芋之乡、全国富硒茶之乡、全国富硒产业基地。

二、构筑循环经济产业链

新型材料产业链。紧跟新材料技术与产业发展趋势,以铅、锌、铜、钒、钛、锰等金属资源为依托,优先发展金属新材料产业,以重晶石、毒重石、石墨、绢云母、石材等非金属资源为依托,加快发展非金属新材料产业和新型建筑材料产业。重点支持高分子纳米环保材料旬阳硅镁材料产业园和铜业基地、汉滨与紫阳石煤型钒矿综合利用等建设项目。

清洁能源产业链。利用秦岭丰富水资源,建成旬阳水电站,完成汉江支流在建梯级水电开发,严格控制新上水电开发项目。建成华电安康火电厂。谋划建设抽水蓄能电站,跟踪推进安康核电站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沼气、太阳能光伏和风能发电,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和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应用,综合利用工业企业余热发电。

生物医药产业链。积极引进大型医药企业集团,改造嫁接现有医药生产企业,加快生物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依托安康北医大、正大等龙头企业的科研、生产优势,强化中药材基地和物流中心建设,提升成药生产、转型黄姜皂素、做精植物提取、壮大中药饮片,着力打造高新生物医药产业园、旬阳秦巴中医药产业园,做大“秦巴医药”品牌。

绿色食品产业链。充分利用秦岭生态优势,顺应个性化、高端化消费新趋势,大力发展绿色现代农业,构筑以绿色食品原材料—初级加工—绿色食品—精深加工—高附加值绿色食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主的绿色食品产业链。

三、环境保护要求

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搞好园区和重点企业循环化改造,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切实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严格园区产业准入条件,加强环境保护监管,严格履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确保循环经济园区“三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稳定达标。

第二节 低碳产业

安康富有当地特色的产业构成中,低碳特征非常明显,低碳产业的发展也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一致。

一、做大做强涉水产业

保护生态为先,水资源安全为要,以“低碳、绿色、循环、再生”为方向,科学规划,统筹水环境保护和涉水产业协调发展。做大做强涉水产业,努力形成生态环境更加优美、产业集群快速发展,特色产品日益壮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断提高的涉水产业发展新局面。

二、培育发展光伏产业

在不影响和破坏秦岭生态植被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可开发的土地资源,发展光伏清洁能源产业。引导当地群众试点开展家庭分布式光伏装置,一方面有效补充电力不足,另一方面可采取资金补偿的方式惠及当地群众,使之成为当地群众脱贫的手段之一;有条件的县区可开展大面积光伏设备铺设,建立分布式能源设备、输配电设备等,将其做法进一步推广至其他县区,带动整个秦岭地区光伏产业发展。

第三节 生态旅游

坚持生态旅游理念,建立健全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加大“秦巴明珠”形象宣传力度,推动形成绿色旅游消费方式,协同推动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抢抓中省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利好政策和大交通改善重大机遇,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聚焦“一山一湖一城”、“湖城一体”的发展理念,科学构建“一心引领、两廊延展、三区带动、四线串联、五品融合、六业联动”发展布局,围绕“强基础、提质量、增效益、补短板”,着力打造城乡联动、多元发展、要素集聚、功能完备的生态休闲、亲水娱乐、康养度假、特色民宿、富硒美食旅游产品体系,打造安康全域旅游,推动全市旅游由点线旅游向全域统筹发展,由单一观光型向观光休闲度假复合型产品转型,由冷热不均的节假日旅游向稳定有序的常态化旅游拓展。严格依照规划建设旅游项目、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制定实施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四节 特色农业

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努力将安康现代农业打造成服务工业、优质高效、科技创新、富裕农民的农业。

一、做优富硒粮油

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粮食安全工程”,确保粮食供给。推广农业实用新技术,调整优化粮经作物生产结构,大力发展特色富硒粮油。

二、提升富硒茶产业

坚持市场导向、生态环保、科技支撑、园区承载,紧紧围绕富硒茶全产业链,大力实施富硒茶创新行动计划,加快茶产业升级换代,提升富硒茶产品开发和品牌打造能力,做大做强富硒茶产业,打造支撑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头号产业。

三、做大魔芋产业

加快魔芋优质种芋繁育示范体系建设,推行魔芋标准化种植,不断完善加工和销售体系,将安康建成“全国魔芋之乡”和“全国魔芋第一市”,叫响“世界魔芋看中国、富硒魔芋数安康”。

四、稳步发展设施蔬菜

建成一批蔬菜标准化示范园、育苗点和专业菜田。鼓励蔬菜生产企业提高产量、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完善冷链物流体系,加强与京东、阿里巴巴等知名企业合作,推动安康无公害富硒蔬菜流通陕西、走向全国。大力推广食用菌标准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

五、建设现代农业园区

以生态富硒循环农业为抓手,实施园区提升工程,全面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打造全市规模农业的示范基地、农业产业的集聚平台、现代农业的展示窗口。汉滨区建成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样板工程。

六、大力发展山林经济

以特色林果、林木花卉、绿化苗木为重点,加快特色林产品基地建设,大力培育林业经营主体,搞好林草、林药、林禽等结合,实现山林经济提质增效,建设山林经济发展示范市,抓好以核桃为重点的特色林果、以林下魔芋为重点的林下种养等优势产业。

第十章

民生改善

在严格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贯彻国家脱贫攻坚战略和安康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的要求,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公共服务的同时,强化生态保护力度与生态修复建设,促进安康秦岭地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一节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按照“六个精准”和“五个一批”总体要求,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目标,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推进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聚焦深度贫困地区,落实精准帮扶措施,如期实现秦巴山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目标,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问题长效机制。因地制宜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将更多脱贫户嵌入产业发展链条,建立更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广“山上兴产业、山下建社区、社区办工厂”发展模式,壮大村集体经济,建设社区工厂、培育就业扶贫基地,加大就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多元化创业就业。积极发展电商经济,加大产销对接,激活消费扶贫潜力。统筹落实社会兜底保障。持续加大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电网升级改造投入力度,持续提高通讯光纤和宽带覆盖率。扎实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做好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配套和社区治理等工作,促进群众融入社区生活。探索实施宜居搬迁工程,深入实施新以工代赈工程。

第二节 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落实。因地制宜发展茶叶、核桃、食用菌等特色产业,支持“安康富硒”知名品牌建设,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推进“互联网+农产品”销售体系建设。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到 2025 年实现秦岭村庄污水和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充分保护乡村原始生态文化、古建筑群等历史遗迹,保留乡村特色,保护传承乡村传统文化,完善村规民约,引导农村社会风气良好发展。鼓励广大农村居民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治理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地就近就业,深化苏陕、津陕对口协作,大力推广“社区+工厂”“社区+景区”“社区+园区”等就业模式,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

第三节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完善安康秦岭地区的公共服务,对于促进秦岭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也是安康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的必然要求。公共教育体系建设。健全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教育各项惠民政策,实行13年免费教育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计划。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全面落实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的国家资助政策。加大对农村教育支持力度,实施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着力补齐农村教育发展的短板,办好农民家门口学校,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优质均衡发展。加强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努力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妇幼保健、综合监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等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实施重大疾病防控,全面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健全重大疾病防控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和推进十大传染病专病专防策略。以责任医师团队、家庭医师签约服务为重要手段,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市县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体系,织牢母婴健康安全网,全面实施孕产妇系统保健免费基本服务项目,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强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大力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省市联动、县镇村一体化发展,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开展市县中医医院专科专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建设,形成优质高效的中医医疗服务网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深化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细胞建设,健全市、县、镇三级健康教育网络,实施全民建设素养促进行动,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加快市县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市级博物馆及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及社区文化室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大力开展全民阅读等公益性文化活动。加强广播电视无线数字化覆盖和直播卫星覆盖建设,促进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在区域性中心城市加快建设大型体育实施,推进县级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建设,着力实施体育惠民工程,打造社区 15分钟健身圈;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建设项目,举办区域性体育赛事活动;发展全民健身、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

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创业促进就业,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发展面向大众、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服务平台;以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为重点,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工作。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构建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为重点,以商业保险、慈善事业、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等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社保“一卡通”建设,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

第一节 保护职责

市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属地责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县区成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落实全市、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牵头抓总职责,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确定办事机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单位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适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第二节 规划体系

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林业局等依照各自职责,在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框架下,组织编制市秦岭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利用、水土保持、旅游、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专项规划或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编制专项规划的应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现多规合一。

县(区)依据省、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节 制度建设

推动建立健全秦岭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秦岭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挖掘秦岭生态产品市场价值,推行生态产品价值评估、市场交易等试点。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安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开展秦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到应赔尽赔。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加快建立秦岭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第四节 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大争取中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按保护的国土面积和生态环境价值核定生态环境补偿费并相应增加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将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纳入到市县(区)重大项目投资规划中,拓展融资渠道。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纳入市政建设规划,按照“污染者负担”和“保本微利”原则,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落实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积极推进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相结合的融资机制改革,推广 PPP 模式发展公益性服务及环保事业。

第五节 科技支撑

充分利用水污染防治检测检验新技术,对涉及秦岭地区的各出水口、排污口、河道流域等不定期开展检查,确保水环境安全;利用遥感卫星技术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监测,做到准确定位,及时排查隐患和潜在风险;整合利用大数据、物联网,无人机等现代化监测手段,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建立完善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强化生态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鼓励科技创新,加强水资源及流域水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预警、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

第六节 准入清单

按照产业准入清单的要求,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动态监控产业清单制度落实情况,科学分析各类产业发展行为对秦岭生态系统变化造成的影响,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协助完善产业准入清单制度。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考核评估

继续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激励引导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落实保护责任,强化工作举措。根据全省构建的秦岭生态状况评估体系,建立秦岭范围生态环境保护状况监测网络,开展秦岭生态环境系统功能、生物多样性状况、生态保护监管等监测评估,发布秦岭生态状况监测评估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节 网格监管

按照“两图叠加、两防结合、四级联动、一个平台、共享共用”的原则,优化秦岭范围网格区域划分,增强信息化网格化监管系统功能,提升卫片发现异常问题线索能力,加强无人机等必要的监测设备配备,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整合生态环境监督网格员、护林员、巡河员等行业监管力量,完善网格员人员调整、日常巡查、激励奖惩等制度,利用 5G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卫星遥感、视频监控和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建设统一底图、数据共享、天地一体、上下协同的“数字秦岭”系统,建立宏观调控、评价客观、立体监测、动态调整的生态文明评估体系。

第三节 社会监督

畅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方便公众监督。依法对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开展公益诉讼等活动。强化舆论监督,及时曝光破坏秦岭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节 宣传引导

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各类自然公园等作为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条例》、解读《总体规划》和普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重要阵地,提高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自觉意识。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进机关、进单位、进社区、进课堂等活动,共同营造保护秦岭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平台,创新宣传手段,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的社会认可度,积极营造爱秦岭、护秦岭的良好风气。

持续开展秦岭环保志愿行动等公益志愿活动,利用“六五环境日”“爱鸟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国际湿地日”等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激励全市干部群众当好“秦岭生态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