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安报》:紫阳构建五大管理体系促规范执法

时间:2013-05-16 10:02作者:陈 磊 何春地 孙 力来源:《人民公安报》

近年来,陕西省紫阳县公安局依托“科所队长讲坛”、“千案评查”等活动,构建执法培训、执法制度、执法信息化、执法监督、执法保障五大执法管理体系,加强山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避免执法差错,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稳步提升。紫阳县公安局连续9年被陕西省公安厅授予 “全省执法质量考评优秀公安局”和“全省执法示范公安局”称号,公众对紫阳公安机关满意度位居安康市第一名。

“科所队长讲坛”让基层执法有了“校正仪”
去年以来,举办由局领导、机关科室负责人和基层科所队长主讲的执法培训班45期,达到执法培训全警覆盖


紫阳县位于陕西南部山区,公安机关基层单位相对分散,使得执法监督难以到位,执法“事故”不免发生。针对这种情况,紫阳县公安局在提高民警素质和避免执法差错上做文章,根据山区公安机关基层单位点多线长以及群众居住偏远、难以实施有效监督的特点,给一线民警量身定制规范执法“操作手册”,有的放矢开设“科所队长讲坛”,让典型经验成为全警规范执法的“校正仪”。
去年以来,共举办由局领导、机关科室负责人和基层科所队长主讲的执法培训班45期,不但确保每年每名民警不少于20天执法培训,还给基层催生出78名优秀法制员,达到执法培训全警覆盖。
紫阳县公安局根据“科所队长讲坛”所反馈的情况,先后研究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关于严格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的通知》等22项制度,从接处警、受(立)案、强制措施使用到最终处理执法全过程都进行了修订完善,使制定的制度更具目标性。为了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紫阳县公安局利用 “科所队长讲坛”平台,分警种、部门进行大讨论,不但统一了执法执勤岗位流程和标准,还制定出《治安案件处罚材料标准》《治安案件调解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明确执法执勤的基本动作要求、裁量标准和规范用语,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自觉“躲避”划定的执法“禁区”,完善了基层执法管理责任。
在“科所队长讲坛”发出的“好声音”带动下,紫阳县公安局强化深度应用,使规范执法的软件硬件建设有了长足发展。该局积极整合执法信息化与其他业务系统信息资源,强力推动全省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运用,在全警实现网上受理、网上流转、网上审核、网上考核。与此相同步,紫阳县公安局加大执法信息化硬件投入和保障力度,在每个办案中心各功能室安装监控探头,全程记录执法活动轨迹。去年,紫阳县公安局为156名一线执法民警配备了全天候多功能现场执法记录仪等先进的执法装备,配备率达到100%。

“千案评查”给每个执法细节装上“电子眼”
制定出以“一级主办、二级考核、三级评案、四级把关、五级审核”为内容的“一二三四五”公正执法保障制度


去年以来,紫阳县公安局新招录民警十多名。在年度执法考核中,这些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民警实现了 “零差错”。这个成绩的取得缘于紫阳县公安局实施的常态化“千案评查”机制。
为了缩短监督距离,压缩监督空间,紫阳县公安局想方设法构建执法监督体系,强化实时监控功能,同步开展“千案评查”,使民警执法的每一个细节都处在监督之下。紫阳县公安局主动将12条公众普遍关注的执法信息向社会各界公开,积极推行案件回访制度、案件公示制度,扩大执法公开的范围和层次。
按照紫阳县公安局推行的案件审核退卷制度,给“千案评查”活动配套制定出以“一级主办、二级考核、三级评案、四级把关、五级审核”为内容的“一二三四五”公正执法保障制度。“一级主办”,即实行主办民警制度,主办民警对该案质量终身负责;“二级考核”,即按照统一标准,紫阳县公安局对应办案单位、办案单位对应主办民警进行考核;“三级评案”,即对重大疑难案件做到集体研究决定,提高决策科学性;“四级把关”,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主办侦查员、法制员、办案单位、法制部门层层把关;“五级审核”,即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由法制员、办案单位、法制部门、分管局长和局长“五级”审核签字。
为使“千案评查”更加满足规范执法需要,紫阳县公安局创新网上执法监督,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采取“一案一评”考评方式,将如实受(立)案等13项内容纳入网上执法监督范围,有效落实 “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同时,紫阳县公安局构建执法保障体系,成立维护民警权益委员会,及时维护民警合法权益,消除民警顾虑。采取倾斜政策,推进执法办案场所安全保障,对执法办案场所硬件建设进行细化。按照贴近实战、便于使用的原则,紫阳县公安局先后投资120万元强力推进执法办案场所功能区改造进度,承担刑事案件办理的中心派出所办案区均达到“九室”,其他派出所办案区均达到“五室”,建立起了覆盖整个办案区的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实现执法办案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今年,紫阳县公安局又投资40余万元,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二次升级改造,全部达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要求,为进一步避免执法过错提供了有力支撑。

原载2013年5月16日《人民公安报》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