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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招商引资实施办法

时间:2011-08-23 21: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全民招商,加快紫阳突破发展,根据安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发〔2008〕11号)精神,结合紫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从紫阳县辖区外引资在紫阳县进行项目建设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含紫阳籍在外创业成功人士返乡投资)。招商引资资金是指实际到位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紫阳县境内注册、投资、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且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或社会自然人。不适用于以下项目:①房地产开发项目;②国家投资项目;③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不予认定的其它项目。

第二章 产业政策

第四条 除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外,其它项目均可投资。

1、政府鼓励投资项目:①富硒食饮品开发项目;②矿产深加工开发项目;③文化旅游开发项目;④中医药产业开发项目;⑤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⑥公共服务类开发项目;⑦物流仓储及专业市场开发项目。

2、限制投资项目:①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②投资规模小、综合效益低的项目。

第三章 土地矿产资源政策

第五条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给,地价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土地使用年限按政策规定的最高年限确定,土地使用面积以平面实际测量为准。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用地视为农业用地,可采取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租赁、出让等流转方式供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备案。

第七条 从事矿产开发的企业,在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取得矿产资源开采权。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从事矿产品深加工的企业,优先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按照集约、环保、高效的原则,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以优势资源引进大型矿业集团,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新型材料工业。

第九条 对取得矿产资源探矿权或采矿权的企业或个人,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探矿或开采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勘查证或采矿证。

第四章 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政府鼓励类投资项目的生产企业,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出口进口、高新技术、技术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由企业申报,县税务部门协助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企业按税法规定正常完税。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企业所涉收费项目按中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涉企收费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

第五章 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符合政府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协助企业在基础设施、科技创新、技改扩能、品牌打造、节能减排、循环利用、基地建设、贷款贴息等方面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政府在通电、通路、通水、通讯上给予一定的扶持,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

第十五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对年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技改扩能及流动资金贷款,予以一年贴息扶持,贴息标准为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竣工投产企业在完成政府当年下达的生产建议计划,且完成地方税收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按完成地方税收总额30%的比例奖励该企业。

第十七条 对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法人代表,具备参政议政能力且表现突出的,可优先作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提名。

第十八条 为调动全民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建立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凡为紫阳县成功引进招商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当资金到位且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同时,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机关工作人员,经组织考察予以提拔使用。

㈠奖励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1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资人2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一次奖励6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资人1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资人2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资人100万元人民币。

㈡奖励兑现的审核程序

1、引资人在引进招商项目时,应及时向县招商局申报,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并填写《紫阳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资人登记表》,建立引资工作档案,没有填报登记备案的,不予奖励。

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招商局牵头会同县计划、统计、审计、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确认,以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效票证为依据,到现场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对引资人的奖励方案,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六章 组织保障政策

第十九条 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县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具体办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夯实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招商引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当年完不成招商引资目标考核任务的,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一条 完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机制。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年度乡镇和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既作为全年工作的综合评价指标,又实行单项重点考核。按照“资金到位记功,项目投产行赏”的原则,对完成任务较好的乡镇和县直部门进行奖励,由县招商局负责拿出考核奖励的具体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全面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大力引进对突破发展具有决定意义的大项目、大企业,把工业项目的引进放在招商引资工作的首位,做大做强富硒食饮品、特色矿产和生态旅游支柱产业。

第二十三条 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方法。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实行“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积极参加国际、国内和区域性的投资洽谈活动,切实加强与发达地区、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商会之间的联系,重视发挥紫阳籍在外工作人员及创业成功人士的作用,采取设立联络处、聘请招商顾问等方式积极开展招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大招商引资工作投入。县政府每年预算300-5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策划、考察、评审、包装、推介、洽谈及招商引资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加快富硒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以富硒食饮品为特色,以加工制造业为主体,全面打造集生产、流通、科研、居住、休闲为一体的配套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的综合型生态工业园区,努力把园区建设成为全国最大的富硒产品生产基地。

第七章 环境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全县成立优化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成立专门的援建机构,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制度,协助企业办理立项、环评、安评、用地、用电等相关手续,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七条 实行逾期同意制度。对投资商申请办理的各种手续,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属县许可权限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属省、市部门批准的,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并跟踪服务做好审批事项的落实。逾期未予办理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八条 实行行风评议制度。每年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外来投资商对全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行风测评,对测评结果较差且排名后三位的部门,按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将测评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实行检查不罚制度。对外来投资企业检查中发现的较轻违规违章行为,未造成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只纠正,不罚款。

第三十条 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挂牌保护,确定一名县级领导挂联,一个部门包抓,并设立监察室和警务室。对破坏投资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从快从严进行查处,确保投资商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一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一问负责,二问办结,三问追究。

第三十二条 实行督察督办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定期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援建工作进行督察,严肃查处部门和乡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行为。对援建工作中所形成的决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发现有“推拖卡”现象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客商投诉必究制度。在县监察局设立招商引资投诉中心,对客商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一般投诉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处理结果,重大投诉案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处理结果。所有查实案件,一律严肃处理,并对相关部门公开曝光,对受处理的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