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促进我县脱贫攻坚工作,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 2014 年第 25 号公告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 2017―2018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函〔2016〕296 号)有关规定,经 2017 年县政府第 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紫阳县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紫阳县限额内工程采购办法(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紫阳县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以上的;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 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的;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 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二)删去第十一条中的“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得到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
(三)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投标保证金可以银行转账汇款、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方式缴纳。采用银行转账汇款方式缴纳的,其投标或履约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以到账时间为准)内,从投标人或中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银行账户。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的,其保函应当由投标人或中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不具备出具银行保函资格的,则应当由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上级银行出具。采用工程担保方式缴纳的,其保函应当由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资格和经营(含兼营)业务范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应当为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有效期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四)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为便于在开标、评标工作时对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进行查询,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由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使用该账户,作为选择采用银行转账汇款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指定账户。”
(五)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修改为“: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 10%。”
(六)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期限及其他要求,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约定。”
二、《紫阳县限额内工程采购办法(试行)》修改情况将第二条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修改为:“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交通、能源、水利、信息产业等基础设施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
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第七条第一款和《实施办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结合省、市、县 2017―2018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相关规定,我县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达到经修改的《紫阳县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即《实施办法》第十二至十四条)规定标准的,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预算在前述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其他方式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中:工程施工项目,按照经修改的《紫阳县限额内工程采购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采购;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省、市、县现行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
2017 年 6 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