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为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严格执行《紫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紫阳县部门预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经县财政局、县监察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度财政监督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县级医院及镇中心卫生院、镇中心学校。
二、检查内容
自2013年以来《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非税收入征缴情况;部门预决算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公务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维修费、专项经费支出情况;“小金库”长效机制治理情况;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情况以及2013年财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现金发放惠农补贴情况、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营养餐计划补助、贫困生(含学前贫困生)补助、寄宿生补助);检查基层医疗机构、交通行业会计信息质量。同时,如监督检查需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时间
2014年3月10日至4月30日检查县级医院及镇中心卫生院,2014年5月至6月检查镇中心学校,2014年7月至11月检查部门预算、医药、交通行业会计信息质量。
四、工作要求
(一)本次监督检查由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牵头组织实施,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县财政局综合股、预算股、国库股、教科文(行政政法)股、农业股、经济建设股、社会保障股、采购管理股、会计股、国库支付局全力配合。县监察局选派2名业务骨干担任检查小组组长,集中力量,扎实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必须依法依规,遵守检查纪律,严格遵守县委、县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及相关规定,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单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更不得循私枉法。
(二)对查出的各种违纪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确保财经法规的贯彻落实,确保财政改革顺利推进,维护全县财政经济秩序。对被查单位查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不及时整改的,将依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对检查中需处罚追缴上解的财政资金,被检查单位如未按规定时间上缴财政,县财政暂停拨付财政经费。
(四)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自觉接受检查,并主动配合检查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检查或有抵触行为。
紫阳县财政局 紫阳县监察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