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我县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严禁在禁渔期从事渔业捕捞等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每年公历的3月20日至6月1日为禁渔期,在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活动。
二、未经许可,不得在汉江库区及其支流从事一切捕捞活动;严禁炸鱼、电鱼、毒鱼;严禁使用抬网、小网目(网眼小于7公分)的网具捕捞;禁止任何时限内放置漂网、拦河网。
三、违反上述规定者,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没收渔具和渔船。
四、渔政人员利用汉江监控系统,24小时监控渔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拒绝、阻碍渔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渔业资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渔政监督举报电话:0915—4429691
渔政站站长:13689154796 副站长:15909171749
紫阳县水利局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