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案例选编(十四) 要账也要讲方法 非法拘禁法不容

时间:2019-06-12 10:13

俗话讲“欠账还钱,天经地义”,这句话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也是对社会大众守信用、讲诚信的良好风尚的告诫。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越来越多,借贷范围和金额越来越大,因此衍生的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越日趋突出,如果稍有不当,还会引发暴力讨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中曹某等人在行使债权过程中,采用非法拘禁的方式逼迫受害人归还欠账,最终不仅帐没有收到,还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得不偿失,令人警醒......

案件回顾

邓某与曹某因债务纠纷,曹某便邀请、陈某、鲁某等四人从安康到紫阳找邓某要账。某年9月7日凌晨2时许,曹某等人在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找到与邓某,要求邓某还钱,邓要求到城关派出所处理。随后曹某、邓某等人到城关派出所协商处理债务纠纷,因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后派出所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到人民法院处理。

9月7日凌晨6时许,曹某、邓某等人离开城关派出所后到紫阳某酒店房间继续协商债务纠纷,曹某、陈某、鲁某等四人继续向邓某要账。在此期间(9月7日凌晨6时许至9月8日8时许)曹某、陈某等四人采取跟随(走到哪儿跟到哪儿)、在房间门口摆放凳子、出门过道打地铺轮班看守等方式,不让邓某其离开酒店房间,双方有轻微的拉扯行为,但并未对邓某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9月8日8时许邓某向紫阳县公安局报警求助。后曹某等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警方认为

曹某等人为逼迫邓某归还欠账,采用跟随、扣留、看押等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长达25个小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应该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紫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5日以曹某峰、陈某某等四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将本案移送至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释法

一、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其他是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二、犯非法拘禁罪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规速递

非法拘禁罪的最新司法解释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6条规定: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伴随这一次司法解释的颁布和施行,非法拘禁罪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时间上的入罪标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迷茫终于有了灯塔的领航。

违法风险

一、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进行中。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中,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七类案件位列其中。因此,一不小心你还有可能被纳入黑恶势力犯罪进行打击。

二、重者刑事处罚,轻者受到行政处罚。公职人员被行政处罚后面临党纪、政纪处分,如果被判处刑罚将被开除公职。

三、犯罪记录可能会影响到子女参军、入学、入党,出国、留学等,部分犯罪记录还有可能影响到子女的就业以及办理移民签证、大型招商参展等受到相应限制。

四、违法犯罪记录将伴随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