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案例选编(十三) 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 最终害人害己

时间:2019-06-10 16:23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准绳所以正曲直。”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切勿因为一点小事而失去理智,从而做出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犯罪嫌疑人余某甲以“娱乐”为由,伙同余某乙酒后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被拒绝后,余某甲对此不但不劝阻,反而叫嚷谩骂,并对被害人蓄意攻击造成对方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件回顾

2018年2月14日凌晨,紫阳县红椿镇余某甲与其堂兄弟余某乙酒后寻找地方打麻将。两人行至红椿镇社区二街唐某家门前,余某乙见屋内有灯光认为是麻将馆,便上前敲门欲进入屋内打麻将。唐某及其母亲袁某多次告知此处系自家宅院不是麻将馆且家人需要休息,不同意其入内。遭到拒绝后,余某乙欲强行进入屋内,唐某当即进行阻止。阻止过程中,唐某用拳头打了余某乙,并将其推倒在地。余某甲见状冲上前殴打唐某,被唐某挡开,后唐某被劝回屋内。但余某甲依旧在屋外吵闹并扬言要找唐某麻烦,唐某听到后再次来到屋外喝止余某甲,叫他不要再吵闹。话刚说完余某甲就冲上来对唐某头部打了一拳,唐某身体倾斜靠在路边的汽车上。唐某起身后和余某甲厮打在一起,此过程中,余某甲将唐某摔倒在地,导致唐某左臂受伤。经鉴定,唐某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处理结果

公民私宅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允许或无法定理由不得进入。本案被害人唐某多次明确拒绝了余某甲和余某乙进入家中打麻将的无理要求,余某乙仍然强行进入,其行为已经构成现实的不法侵害,被害人有权采取防卫措施,被害人因此对余某乙采取的强制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其行为合法、正当。余某甲对此不但不劝阻,反而叫嚷谩骂,并对被害人蓄意攻击造成对方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事情发生后,余某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余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紫阳县公安局已依法移送起诉。

以案释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处罚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