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案例选编(十二) 索要欠款应有道 非法拘禁不可取

时间:2019-05-30 15:49

别人欠款不还,本是受害者,却因失去理智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逼迫他人还款,结果受害者变成了犯罪嫌疑人,钱没要回来,反到站到了被告席上……

犯罪嫌疑人彭某举以索要债务为由,伙同龚某喜、龚某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致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件回顾

易某因欠彭某举债务,一直以来对彭某举避而不见。2018年4月3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彭某举为索要债务,使用昵称为“梦回**”的微信账号,化名贾某的女性,以交朋友为由将易某骗至西安南火车站。随即彭某举伙同龚某喜、龚某军将易某控制在一辆小轿车内,并隔断易某与外界联系。随后,龚某军驾车载着彭某举、龚某喜,将易某从西安带至紫阳县向阳镇某处公路边停下。龚某军向易某索要3000元包车费,易某称没有钱,随后龚某军强行从易某衣服口袋内搜出200余元现金,继而又将易某微信钱包内仅有的100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账号内,随即离开。接着,彭某举先后对易某采取拳打脚踢,让其跪在地上用铁瓢和木质刨火棍殴打等手段,逼迫易某偿还债务。在此过程中,彭某举让易某用电话联系筹集资金归还欠款,易某乘机向外界求助请求报警。2018年5月1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彭某举得知易某报警后,带着易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处理结果

我国法律禁止以私力强占的方式来实现自我救济,行为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通过合理的手段、合法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漠视法律,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逾越”之举必将收到法律严惩。

2019年3月15日,紫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彭某举有期徒刑一年,龚某喜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龚某军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

以案释法

非法拘禁他人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剥夺他人现实的人身自由为目的,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