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党组2020年第三次集体学习篇目(三)

时间:2020-04-20 09:44

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

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2020年2月23日)

习近平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主要是分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部署下一步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关于前一段疫情防控工作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迅速作出部署,全面加强对疫情防控的集中统一领导。

1月7日,我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时,就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要求。1月20日,我专门就疫情防控工作作出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大年初一,我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动员,决定成立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中央指导组,要求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协调作用。之后,我又先后主持召开3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1次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疫情防控工作和复工复产工作。2月10日,我到北京市调研指导疫情防控工作,视频连线湖北和武汉抗疫前线,听取前方中央指导组、湖北指挥部工作汇报。

我还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等会议,从不同角度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出要求。党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

我时刻关注着疫情防控工作,每天都作出口头指示和批示。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部署工作,中央指导组积极开展工作,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作为,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形成了抗击病魔的强大合力。

“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在这场严峻斗争中,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冲锋在前、顽强拼搏,充分发挥了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广大医务工作者义无反顾、日夜奋战,展现了救死扶伤、医者仁心的崇高精神。人民解放军指战员闻令而动、敢打硬仗,展现了人民子弟兵忠于党、忠于人民的政治品格。广大人民群众众志成城、守望相助,特别是武汉人民和湖北人民识大体顾大局、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展现了坚忍不拔的顽强斗志。广大公安民警、疾控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坚守岗位、日夜值守,广大新闻工作者不畏艰险、深入一线,广大志愿者等真诚奉献、不辞辛劳,为疫情防控作出了重大贡献。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信商务、外交外联、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财政金融、文化旅游、科技教育、市场监管、社保医保、资源环境、国资林草等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战线各司其职,人大、政协以及各人民团体等主动担责,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抗击疫情斗争。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纷纷捐款捐物,展现了同舟共济的深厚情怀。

近一段时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及时制定疫情防控战略策略。打胜仗首先要有正确战略策略。党中央审时度势、综合研判,及时提出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明确了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总目标。我们依法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措施严格管理。我们把坚持全国一盘棋、统筹各方面力量支持疫情防控作为重要保障,把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作为关键着力点,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打响了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我们提出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控要求和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救治要求,把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作为突出任务来抓。我们立足地区特点和疫情形势因应施策,把武汉和湖北作为全国主战场,对其他省份加强分类指导,严守“四道防线”,步步推进、层层深入,形成了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疫情防控的战略格局。

二是加强对武汉和湖北防疫的统一指挥。1月22日,党中央果断要求湖北省对人员外流实施全面严格管控。作出这一决策,需要巨大政治勇气,但该出手时必须出手,否则当断不断、反受其乱。党中央把武汉和湖北的疫情防控作为重中之重,提出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明确要求,强调要采取更加严格、更有针对性、更加管用有效的措施,把疫情扩散势头遏制住。中央指导组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对湖北和武汉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我们举全国之力予以支援,组织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队等调派330多支医疗队、41600多名医护人员驰援,迅速开设火神山、雷神山等集中收治医院和方舱医院,千方百计增加床位供给,优先保障武汉和湖北需要的医用物资,并组织19个省份对口支援。针对湖北和武汉前期防控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党中央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湖北省委和武汉市委领导班子作出调整充实。

三是统筹抓好其他地区防控工作。各省区市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构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防控体系。疫情发生时恰逢春节返乡高峰,为从全国层面控制住蔓延态势,我们向社会发出减少人员流动、协同抗击疫情的号召,并及时延长春节假期,为可能出现的春运人潮踩了“急刹车”。同时,对北京、浙江、广东等人口流动大省大市及湖北周边省市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到外防输入、内防扩散。针对节后人员大范围流动可能带来的疫情扩散风险,我们提前部署延迟开学、灵活复工、错峰出行,在健康监测、人员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严格措施。

四是加强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打疫情防控阻击战,实际上也是打后勤保障战。我们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医疗物资的生产企业迅速复工达产、多种方式扩大产能和增加产量,对重要物资实行国家统一调度,建立交通运输“绿色通道”,多措并举保障重点地区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供应。我们抓好农副产品生产、流通、供应组织工作,做好煤电油气等供应,保障了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总体稳定。我们全力推进医药研发和临床应用,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中外历史上,大疫大灾往往导致社会失序,社会失序又使抗疫抗灾雪上加霜。我们推动做好社会面安全稳定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维护医疗秩序、市场秩序等,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加强群众心理疏导和干预。疫情防控前期,为快速阻断疫情传播蔓延,采取严格的交通管控措施是必要的,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了过头行为,我们及时督促各地予以纠正,现在交通干线秩序基本正常。

六是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我们加大宣传舆论工作力度,统筹网上网下、国内国际、大事小事,营造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的环境氛围。我们规范和完善信息发布机制,深入宣传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报道各地区各部门联防联控的措施成效,生动讲述防疫抗疫一线的感人事迹。我们广泛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性看待疫情,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我们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特别是群众的集中诉求,不回避矛盾,积极推动问题解决。我们改进和加强对外宣传,运用多种形式在国际舆论场及时发声,讲好中国抗疫故事,及时揭露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污蔑抹黑、造谣生事的言行,为疫情防控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

七是积极争取国际社会支持。这次疫情发生后,我们怎么应对、应对效果如何,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中国人民在疫情防控中展现的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展现的负责任大国形象,得到国际社会高度赞誉。170多个国家领导人和40多个国际和地区组织负责人以电话、信函、声明等方式对我国表示慰问和支持。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中国在全面有力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主动同世卫组织和国际社会开展合作和信息交流,迅速分享部分毒株全基因组序列,研制成功快速检测试剂盒,努力防止疫情在世界蔓延,不仅是在对中国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也是在为世界公共卫生事业作贡献。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中国采取的坚决有力的防控措施,展现的出色的领导能力、应对能力、组织动员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是其他国家做不到的,为世界防疫树立了典范。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我们来说,这是一次危机,也是一次大考。经过艰苦努力,目前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实践证明,党中央对疫情形势的判断是准确的,各项工作部署是及时的,采取的举措是有力有效的。防控工作取得的成效,再次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

在这里,我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特别是湖北和武汉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致以诚挚的问候!向奋战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的广大医务工作者、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各条战线的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为我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各种支持的国家、国际组织、友好人士,表示诚挚的谢意!向在抗击疫情中不幸罹难的同胞、牺牲的医务人员,表示深切的悼念!向正在同病魔作斗争的患者及其家属、因公殉职人员家属、病亡者家属,表示诚挚的慰问!

二、关于当前加强疫情防控重点工作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控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这个时候,必须高度警惕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否则将带来严重后果,甚至前功尽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定必胜信念,咬紧牙关,继续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不获全胜决不轻言成功。

当前,要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第一,坚决打好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武汉胜则湖北胜,湖北胜则全国胜。要紧紧扭住城乡社区防控和患者救治两个关键,切实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要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输出,大幅度充实基层特别是社区力量,加大流行病学调查力度,织密织牢社区防控网,实行严格的网格化管理,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把控,开展拉网式筛查甄别,对确诊患者应收尽收,对疑似患者应检尽检,对密切接触者应隔尽隔,落实“四早”要求,找到管好每一个风险环节,决不能留下任何死角和空白。要毫不放松外防输出,继续实行严格的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要继续加大救治力度,多渠道扩增收治床位,尽早实施医疗干预,尽可能让患者在轻症阶段得以治愈。要加大重症患者救治力度,加快推广行之有效的诊疗方案,加强中西医结合,疗效明显的药物、先进管用的仪器设备都要优先用于救治重症患者。要发挥好高水平医疗团队作用,把好钢用在刀刃上,在重症救治、病例指导、方案优化等方面更好发挥他们的作用。要加强力量薄弱地区防控,统筹做好各市州防疫工作,积极协调对口支援省份,重点加大对确诊病例较多市州和医疗力量薄弱市州的支持力度。要加强对县乡防疫工作的指导,增援县域定点医院,防止出现“带病下乡”和“带病回城”的风险。要依法依规做好疫情防控,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全力做好北京疫情防控工作。首都安全稳定直接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要坚决抓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两大环节,尽最大可能切断传染源,尽最大可能控制疫情波及范围。要守住入京通道第一道防线,做好健康监测和人员管理,加强京津冀地区联防联控,其他省份也要加大支持力度。要加强重点防控部位人员的物资保障,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及时调配,在京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支持。

第三,科学调配医疗力量和重要物资。“用药如用兵,用医如用将。”医务人员是战胜疫情的中坚力量,务必高度重视对他们的保护、关心、爱护。目前,已经有超过2000名医务人员确诊感染了新冠肺炎,有的医务人员以身殉职,我心情十分沉重。前几天,我就此特地强调:“一定要保证在湖北(武汉)医疗队伍安全有序、统筹协调、有力有效、及时迅速开展工作。指挥调度、后勤保障要科学到位。对医务人员的舒缓压力、生活保障、必要休整、精神鼓励务必及时加强落实。”要关心关爱一线医务人员,落实防护物资、生活物资保障和防护措施,统筹安排轮休,加强心理疏导,落实工资待遇、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待遇,完善激励机制,帮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始终保持昂扬斗志、旺盛精力,持续健康投入抗疫斗争。要切实加强防止医院感染工作,做好医务人员科学防护和培训,对已被感染的医务人员全部免费治疗,尽最大努力减少牺牲。对参加一线战斗的医务人员,要尽快出台关心关爱的政策举措,及时安排免费体检,将来要增加带薪休假时间,并将抗疫表现列入职称评定指标之中。当前,湖北和武汉一些重要医疗救治设备和物资还处于紧平衡状态,要扩大国内生产,尽快满足相关医疗需求。要密切监测市场供需动态,积极组织蔬菜和畜禽等生产,增加肉蛋奶等供给,畅通运输通道和物流配送,着重解决好生活必需品供应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第四,加快科技研发攻关。作为一种新发传染病,我们对新冠肺炎的认识还比较初步。要综合多学科力量开展科研攻关,加强传染源、传播致病机理等理论研究,为复工复产复课等制定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防控指南。要加大药品和疫苗研发力度,同临床、防控实践相结合,注重调动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的积极性,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推广有效的临床应用经验,力争早日取得突破。要加强病例分析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有效诊疗方案。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方法支撑疫情防控工作。

第五,扩大国际和地区合作。公共卫生安全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需要各国携手应对。要继续同世卫组织保持良好沟通,同有关国家分享防疫经验,加强抗病毒药物及疫苗研发国际合作,向其他出现疫情扩散的国家和地区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体现负责任大国担当。

第六,提高新闻舆论工作有效性。要继续做好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宣传解读,深入报道各地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完善疫情信息发布,依法做到公开、透明、及时、准确。要广泛宣传一线医务工作者、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公安干警、基层干部、志愿者等的感人事迹,在全社会激发正能量、弘扬真善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适应公众获取信息渠道的变化,加快提升主流媒体网上传播能力。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善意的批评、意见、建议认真听取,对借机恶意攻击的坚决依法制止。

第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疫情防控期间采取一些严格的管控措施是完全必要的。到了现在这个阶段,除湖北和武汉等疫情防控任务重的地区外,要注意把握好度,尽量采取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小、带来不便少的措施。要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要主动做好心理疏导,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确诊人员、隔离人员和病人家属。要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经济社会是一个动态循环系统,不能长时间停摆。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推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关系到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物质保障,关系到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完成“十三五”规划,关系到我国对外开放和世界经济稳定。

新冠肺炎疫情不可避免会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冲击。越是在这个时候,越要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看待我国发展,越要增强信心、坚定信心。综合起来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疫情的冲击是短期的、总体上是可控的,只要我们变压力为动力、善于化危为机,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强化“六稳”举措,加大政策调节力度,把我国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强大动能充分释放出来,就能够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第一,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如何在较短时间内整合力量、全力抗击疫情,这是很大的挑战;在疫情形势趋缓后,如何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这也是很大的挑战。既不能对不同地区采取“一刀切”的做法、阻碍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又不能不当放松防控、导致前功尽弃。我在2月12日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提出,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要分区分级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就是出于这样的考虑。现在,全国有1396个县(区)无确诊病例(占46%),还有一些县(区)累计病例很少、基本没有新增病例,这些低风险地区要尽快将防控策略调整到外防输入上来,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中风险地区要依据防控形势有序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要继续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符合条件的省份要适时下调响应级别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宏观政策重在逆周期调节,节奏和力度要能够对冲疫情影响,防止经济运行滑出合理区间,防止短期冲击演变成趋势性变化。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已经出台的财政贴息、大规模降费、缓缴税款等政策要尽快落实到企业。要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对一些行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要集中使用部分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统筹用于疫情防控、保障重点支出。一些地方财政受疫情影响较大,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基层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要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优化预算内投资结构。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注重灵活适度,把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用好已有金融支持政策,适时出台新的政策措施。要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和扩大融资等迫切问题,创新完善金融支持方式,为防疫重点地区单列信贷规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专项信贷额度。要调整完善企业还款付息安排,加大贷款展期、续贷力度,适当减免小微企业贷款利息,防止企业资金链断裂。

第三,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要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根据就业形势变化调整政策力度,减负、稳岗、扩就业并举,抓好社保费阶段性减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就业补贴等政策落地,针对部分企业缺工严重、稳岗压力大和重点群体就业难等突出矛盾,因地因企因人分类帮扶,提高政策精准性。要鼓励低风险地区的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解决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营业问题。要加快推动线上登记失业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要注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统筹做好毕业、招聘、考录等相关工作,让他们顺利毕业、尽早就业。

第四,坚决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今年脱贫攻坚要全面收官,原本就有不少硬仗要打,现在还要努力克服疫情的影响,必须再加把劲,狠抓攻坚工作落实。劳务输出地和输入地要精准对接,帮助贫困劳动力有序返岗,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吸纳当地就业。要组织好产销对接,抓紧解决好贫困地区农畜产品卖难问题。要加快建立健全防止返贫机制,对因疫情或其他原因返贫致贫的,要及时落实帮扶措施,确保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第五,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要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策略,打通人流、物流堵点,放开货运物流限制,确保员工回得来、原料供得上、产品出得去。产业链环环相扣,一个环节阻滞,上下游企业都无法运转。区域之间要加强上下游产销对接,推动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复工复产。要积极扩大国内有效需求,加快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建设进度,加强用工、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资金和政策性金融,优化投向结构。疫情对产业发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一些传统行业受冲击较大,而智能制造、无人配送、在线消费、医疗健康等新兴产业展现出强大成长潜力。要以此为契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

第六,不失时机抓好春季农业生产。现在,春耕备耕已从南到北陆续展开。要抓紧解决影响春耕备耕的突出问题,组织好农资生产、流通、供应,适时开展春播。即使是疫情最重的湖北和疫情较重的省份,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农民开展农业生产。农业生产场所大多在田间野外,一些不合理限制要取消,确保农业生产不误农时。要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促进畜牧水产养殖业全面发展。

第七,切实保障基本民生。疫情直接影响居民收入,再叠加物价上涨因素,部分群众基本生活面临的困难可能增多。要落实“米袋子”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保障主副食品供应。要密切关注疫情对市场供求的影响,做好居民生活必需品保供调度,防止物价过快上涨。要保持疫情期间基本民生服务不断档,鼓励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业有序恢复营业。要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对患者特别是有亲人罹难的家庭要重点照顾,安排好基本生活。对因疫情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群体,要加强走访探视和必要帮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要统筹做好其他疾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做到急重症患者救治有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有供应、一般患者就医有渠道。

第八,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要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稳定国际市场份额。要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合规的外贸政策工具,扩大出口信贷投放,适度放宽承保和理赔条件。要简化通关手续,降低港口、检验检疫等环节收费,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要鼓励各地促增量、稳存量并举,抓好重大外资项目落地。要扩大金融等服务业对外开放。要继续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增强外商长期投资经营的信心。

四、关于加强党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领导

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能不能打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重大考验。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领导责任,特别是抓落实的职责,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抓实抓细抓落地,让党旗在疫情防控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干部政治上过不过得硬,就要看关键时刻靠不靠得住。总体看,在抗疫斗争中我们的干部队伍是好的,是经受住考验的,但也有少数干部表现不佳甚至很差。有的不敢担当、不愿负责,畏首畏尾,什么都等上面部署,不推就不动;有的疲疲沓沓、拖拖拉拉,情况弄不清、工作没思路;有的敷衍应付、作风飘浮,工作抓而不细、抓而不实,仍然在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的百般推脱、左躲右闪,甚至临阵脱逃。这些都是对党对人民极端不负责任的,决不能容忍!必须坚决纠正!

关键时刻冲得上去、危难关头豁得出来,才是真正的共产党人。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必胜之心,拿出战胜一切敌人而不被任何敌人所屈服的大无畏革命气魄,勇当先锋,敢打头阵,用行动展现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必须增强责任之心,把初心落在行动上、把使命担在肩膀上,在其位谋其政,在其职尽其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必须增强仁爱之心,当好人民群众贴心人,及时解决群众所急所忧所思所盼;必须增强谨慎之心,对风险因素要有底线思维,对解决问题要一抓到底,一时一刻不放松,一丝一毫不马虎,直至取得最后胜利。

各级党组织要在斗争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对表现突出的干部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对不担当不作为、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对紧要关头当“逃兵”的要就地免职。要及时宣传和表彰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和先进集体。对在斗争一线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可火线发展入党。对在斗争一线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各级党委和政府,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要根据情况分层分级予以表彰和嘉奖。

基层是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第一线,也是复工复产的第一线,是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的关键所在。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干部要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要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服从大局、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一段时间以来,广大基层干部和深入基层的各级干部特别是湖北、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的干部群众连续作战,十分辛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多关心关爱他们,及时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从上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抽调更多干部支援基层。要防止各条线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法,让广大基层干部把更多精力投入到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一线工作之中。

打赢疫情防控这场人民战争,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关键防线,要推动防控资源和力量下沉,把社区这道防线守严守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组织动员所联系群众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对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要加强组织引导、畅通渠道、鼓励支持。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等会员单位科学精准防疫、有序复工复产。要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支持广大社工、义工和志愿者开展心理疏导、情绪支持、保障支持等服务。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高效运转,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让每一份爱心善意都及时得到落实。

在这次应对疫情中,暴露出我国在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明显短板,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深入研究如何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等重大问题,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和基层防控能力建设,推动医防结合,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最后,我给今天参加会议的同志们提3点要求。

一要狠抓工作落实。今年我国发展面临的风险挑战上升,再叠加这次疫情影响,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难度更大。要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不破楼兰终不还”的拼劲,沉下心来、扑下身子,坚持问题导向,分层级理清影响落实的问题,一个一个去解决,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增强忧患意识。这个问题我反复强调,2018年1月我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列举了8个方面16个具体风险,其中提到“像非典那样的重大传染性疾病,也要时刻保持警惕、严密防范”。要时刻保持如履薄冰的谨慎、见叶知秋的敏锐,既要高度警惕和防范自己所负责领域内的重大风险,也要密切关注全局性重大风险,第一时间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要提高工作本领。这次疫情防控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的治理能力和专业能力明显跟不上,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我们要增强综合能力和驾驭能力,学习掌握自己分管领域的专业知识,使自己成为内行领导。

同志们!中华民族历史上经历过很多磨难,但从来没有被压垮过,而是愈挫愈勇,不断在磨难中成长、从磨难中奋起。我相信,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有强大的动员能力和雄厚的综合实力,有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奋斗,我们一定能够战胜这场疫情,也一定能够保持我国经济社会良好发展势头,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目标任务。

习近平在北京考察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工作主要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3月2日在北京考察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工作,代表党中央向奋斗在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的广大科技工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他强调,人类同疾病较量最有力的武器就是科学技术,人类战胜大灾大疫离不开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要把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任务,综合多学科力量,统一领导、协同推进,在坚持科学性、确保安全性的基础上加快研发进度,尽快攻克疫情防控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2日下午,习近平首先来到军事医学研究院,听取研究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研攻关的总体情况汇报,结合展板和实物了解疫苗和抗体研制、药物筛选、病毒致病机理研究、快速检测试剂研究和应用等进展情况。在仪器测试楼,习近平察看了重大疫情应急防控药物研究室,向坚守岗位、奋力攻关的一线专家和科研人员表示亲切慰问。他强调,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最终战胜疫情,关键要靠科技。习近平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军事医学研究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决策指示,闻令即动、争分夺秒,集中力量展开应急科研攻关,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充分展现了人民军队忠于党、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和敢打硬仗、善打胜仗的优良作风。习近平希望他们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突击队和主力军作用,尽快研制出安全有效的疫苗、药物、检测试剂,全力满足抗击疫情需要。要坚持在疫情可溯、可诊、可防、可治、可控方面合力攻关,通过打这场硬仗,掌握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科技,拿出更多硬核产品,为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战略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离开军事医学研究院,习近平来到清华大学医学院考察调研。他先后走进全球健康与传染病研究中心、生物医学检测技术及仪器北京实验室,向专家详细了解创新药物研发进展情况和新型检测试剂、检测设备研发应用等情况,并观看了正在进行的酶联免疫吸附试验。习近平指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斗争有两条战线,一条是疫情防控第一线,另一条就是科研和物资生产,两条战线要相互配合、并肩作战。习近平希望他们加强同前方的配合,组织精干力量、急事急办,加速推进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和诊疗方案等攻关。习近平强调,我国是一个有着14亿多人口的大国,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始终是我们须臾不可放松的大事。要健全国家重大疫情监控网络,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前沿技术攻关和尖端人才培养力度,尽快提高我国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水平。

随后,习近平在清华大学医学院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科技部关于全国药品和疫苗研发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有效临床应用经验和有效诊疗方案总结推广工作的情况汇报。

听取汇报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疫情发生以来,全国科技战线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有关部门组成科研攻关组,确定临床救治和药物、疫苗研发、检测技术和产品、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动物模型构建等五大主攻方向,组织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团队,科研、临床、防控一线相互协同,产学研各方紧密配合,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就取得了积极进展,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科技支撑。在这场重大斗争中,广大科技工作者充分展示了拼搏奉献的优良作风、严谨求实的专业精神。当前,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还需要付出艰苦努力。越是面对这种情况,越要坚持向科学要答案、要方法。

习近平强调,尽最大努力挽救更多患者生命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要加强药物、医疗装备研发和临床救治相结合,切实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要强化科研攻关支撑和服务前方一线救治的部署,坚持临床研究和临床救治协同,让科研成果更多向临床一线倾斜。要加快药物研发进程,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加快推广应用已经研发和筛选的有效药物,同时根据一线救治需要再筛选一批有效治疗药物,探索新的治疗手段,尽最大可能阻止轻症患者向重症转化。要采取恢复期血浆、干细胞、单克隆抗体等先进治疗方式,提升重症、危重症救治水平。

习近平指出,疫苗作为用于健康人的特殊产品,对疫情防控至关重要,对安全性的要求也是第一位的。要加快推进已有的多种技术路线疫苗研发,同时密切跟踪国外研发进展,加强合作,争取早日推动疫苗的临床试验和上市使用。要推进疫苗研发和产业化链条有机衔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疫苗研发和产业化体系,建立国家疫苗储备制度,为有可能出现的常态化防控工作做好周全准备。

习近平强调,要统筹病毒溯源及其传播途径研究,利用病毒蛋白和不同受体的结合特征,评估可疑动物作为中间宿主的可能性,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开展流行病学和溯源调查,搞清楚病源从哪里来、向哪里去,提高精准度和筛查效率。

习近平指出,病人心理康复需要一个过程,很多隔离在家的群众时间长了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心理问题,病亡者家属也需要心理疏导。要高度重视他们的心理健康,动员各方面力量全面加强心理疏导工作。

习近平强调,重大传染病和生物安全风险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事关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风险挑战。要把生物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平时和战时结合、预防和应急结合、科研和救治防控结合,加强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科研攻关体系和能力建设。要统筹各方面科研力量,提高体系化对抗能力和水平。要加强战略谋划和前瞻布局,完善疫情防控预警预测机制,及时有效捕获信息,及时采取应对举措。要研究建立疫情蔓延进入紧急状态后的科研攻关等方面指挥、行动、保障体系,平时准备好应急行动指南,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

习近平指出,生命安全和生物安全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也是国之重器,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体系是国家战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新型举国体制,加快推进人口健康、生物安全等领域科研力量布局,整合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医药卫生、医疗设备等领域的国家重点科研体系,布局一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加大卫生健康领域科技投入,加强生命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医疗健康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加快提高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领域战略科技力量和战略储备能力。要加快补齐我国高端医疗装备短板,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技术装备瓶颈,实现高端医疗装备自主可控。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从人居环境改善、饮食习惯、社会心理健康、公共卫生设施等多个方面开展工作,特别是要坚决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习近平指出,公共卫生安全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需要各国携手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多个国家出现,要加强同世界卫生组织沟通交流,同有关国家特别是疫情高发国家在溯源、药物、疫苗、检测等方面的科研合作,共享科研数据和信息,共同研究提出应对策略,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智慧和力量。

习近平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主要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3月10日专门赴湖北省武汉市考察疫情防控工作。他强调,湖北和武汉是这次疫情防控斗争的重中之重和决胜之地。经过艰苦努力,湖北和武汉疫情防控形势发生积极向好变化,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但疫情防控任务依然艰巨繁重。越是在这个时候,越是要保持头脑清醒,越是要慎终如始,越是要再接再厉、善作善成,继续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和最重要的工作,不麻痹、不厌战、不松劲,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坚决打赢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

习近平指出,在这场严峻斗争中,湖北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冲锋在前、英勇奋战,全省医务工作者和援鄂医疗队员白衣执甲、逆行出征,人民解放军指战员闻令即动、勇挑重担,广大社区工作者、公安干警、基层干部、下沉干部、志愿者不惧风雨、坚守一线,广大群众众志成城、踊跃参与,涌现出一大批可歌可泣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

习近平强调,在这场严峻斗争中,武汉人民识大体、顾大局,不畏艰险、顽强不屈,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大局需要,主动投身疫情防控斗争,作出了重大贡献,让全国全世界看到了武汉人民的坚韧不拔、高风亮节。正是因为有了武汉人民的牺牲和奉献,有了武汉人民的坚持和努力,才有了今天疫情防控的积极向好态势。武汉人民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展现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彰显了中华民族同舟共济、守望相助的家国情怀。武汉不愧为英雄的城市,武汉人民不愧为英雄的人民,必将通过打赢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再次被载入史册!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都为你们而感动、而赞叹!党和人民感谢武汉人民!

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向湖北和武汉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致以诚挚的问候,向奋战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的广大医务工作者、人民解放军指战员、社区工作者、公安干警、基层干部、下沉干部、志愿者以及各个方面的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向正在同病魔作斗争的患者及其家属、因公殉职人员家属、病亡者家属表示诚挚的慰问,向在这场疫情中不幸罹难的同胞、牺牲的一线工作人员表示深切的哀悼。

在火神山医院指挥中心,习近平听取医院建设运行、患者收治、医务人员防护保障、科研攻关等情况介绍。习近平指出,疫情发生以来,包括军队在内的广大医务工作者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神,义无反顾奔赴湖北和武汉,毫无畏惧投入防控救治工作,日夜奋战,舍生忘死,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为武汉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军队医务人员牢记我军宗旨,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为党旗、军旗增添了光彩。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你们真正做到了救死扶伤、大爱无疆。你们是光明的使者、希望的使者,是最美的天使,是真正的英雄!党和人民感谢你们!

习近平通过远程会诊平台,同正在病区工作的医务人员代表视频连线,询问工作和保障情况。习近平强调,一线的医务工作者最辛苦,承受着难以想象的身体和心理压力,许多同志脸上和手上被磨出了血,令人感动,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我向你们表示崇高的敬意!习近平叮嘱广大医务人员加强自我防护、抓住机会休息,既敢于斗争、又善于斗争。有关部门要落实好防护物资、生活物资保障,落实好工资待遇、临时性工资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待遇,尽快出台关心关爱一线医务人员的政策措施,帮助大家解除后顾之忧,确保大家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中。

习近平又连线感染科病房,同正在接受治疗的患者交流,了解他们的病情和治疗情况,得知他们得到有效治疗、病情都在好转,他感到很欣慰。习近平指出,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一开始就明确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党中央采取的所有防控措施都首先考虑尽最大努力防止更多群众被感染,尽最大可能挽救更多患者生命。全国人民都在关心关注着你们。医务人员要竭尽所能为大家提供治疗,各方面要关心被感染的群众,照顾好他们的家人,让患者安心接受治疗。大家也要树立必胜信心,保持乐观向上的精神状态,主动听从医嘱,积极配合治疗,这有助于战胜病魔。习近平祝他们早日康复!

在医院办公楼外广场,习近平接见了湖北省当地和军队、外地支援湖北医护人员代表。习近平指出,在湖北和武汉人民遭受疫情打击的关键关头,广大医务工作者坚韧不拔、顽强拼搏、无私奉献,展现了医者仁心的崇高精神,展现了新时代医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感动了中国,感动了世界。当前,疫情蔓延扩散势头已经得到基本遏制,防控形势逐步向好。这是全党全国全社会共同努力、团结奋斗的结果,你们是最大的功臣,党和人民要给你们记头功。党中央和各方面将一如既往大力支持湖北和武汉抗击疫情工作,一如既往全力提供医疗物资支援,一如既往为大家解除后顾之忧。党中央和全国人民永远同你们在一起,永远是你们的坚强后盾!在疫情防控斗争进入关键阶段,气可鼓不可泄。要一鼓作气,咬紧牙关,坚持到底,扛得住,守得住,不能前功尽弃。医务人员健康是战胜疫情的重要保障。很多同志在这里奋战一个多月了,很辛苦、很疲劳,希望你们注意休息,保证营养,保重身体。有关方面要改善大家工作生活条件,落实好各项防护保障措施,加强轮换和休整,尽最大努力确保一线医务人员健康和安全。

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习近平同社区工作者、基层民警、卫生服务站医生、下沉干部、志愿者等亲切交流。习近平强调,社区作为防控的最前线,肩负的任务十分繁重,参与社区防控工作的同志们工作十分辛苦。大家夜以继日、不辞辛劳、默默付出,悉心为群众服务,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保障群众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展现了武汉党员、干部不怕牺牲、勇于担当、顾全大局、甘于奉献的精神。抗击疫情有两个阵地,一个是医院救死扶伤阵地,一个是社区防控阵地。坚持不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关键靠社区。要充分发挥社区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防控力量要向社区下沉,加强社区防控措施的落实,使所有社区成为疫情防控的坚强堡垒。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要紧紧依靠人民。要做好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把群众发动起来,构筑起群防群控的人民防线。

实地考察结束后,习近平主持召开会议,听取中央指导组、湖北省委和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汇报。

听取汇报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重点支持湖北和武汉疫情防控工作,采取最全面、最严格、最彻底的防控举措,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势头。人民解放军、中央和国家部委、各省区市鼎力相助、火线驰援,打响了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经过艰苦努力,湖北和武汉疫情防控形势发生积极向好变化,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初步实现了稳定局势、扭转局面的目标。当前,湖北和武汉疫情防控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扛起责任、经受考验,以更严作风、更实举措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习近平指出,要把医疗救治工作摆在第一位,在科学精准救治上下功夫,最大限度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要进一步落实“四集中”措施,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和技术力量救治患者,加快推广应用已经研发和筛选的有效药物,提升救治水平。要加强医疗防控物资生产、供应、调配,做好出院患者康复医疗工作。要加强医护力量和医疗资源统筹,兼顾其他患者的日常就医需求,逐步恢复正常医疗秩序。

习近平强调,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点在“防”。现在到了关键的时候,必须咬紧牙关坚持下去。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动人民群众,提高群众自我服务、自我防护能力。要加强进出人员管理,深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要保持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同时要在做好健康管理、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的办法,集中精准输送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帮助外地滞留在鄂人员安全有序返乡。

习近平指出,要加大对医疗力量薄弱市州的支持力度,发挥高水平专家团队的作用,探索巡回诊疗、远程会诊等有效做法,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要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加强农村医务人员和基层干部培训,提供必要的防护物资。要发动群众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习近平强调,民生稳,人心就稳,社会就稳。湖北和武汉等疫情严重地方的群众自我隔离了这么长时间,有些情绪宣泄,要理解、宽容、包容,继续加大各方面工作力度。要充分考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密切监测市场供需和价格动态,保障米面粮油、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对因疫情防控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困难儿童、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要落实包保联系人,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必要帮助。要加强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尤其是要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病亡者家属等的心理疏导工作。要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的舆论氛围。要坚持依法防控,加强社会面管控,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习近平指出,这次疫情,短期内会给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阵痛,但不会影响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面。要在加强防控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策略,适时启动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的复工复产。要落实落细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援企、稳岗、扩就业等工作,强化“六稳”举措,统筹抓好春耕生产、农民就业增收等工作,坚决抓好脱贫攻坚各项任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要继续加大对湖北的支持力度,帮助湖北解决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早日全面步入正常轨道。

习近平强调,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既有经验,也有教训。要放眼长远,总结经验教训,加快补齐治理体系的短板和弱项,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筑牢制度防线。要着力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努力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

习近平指出,我们党在内忧外患中诞生,在磨难挫折中成长,在攻坚克难中壮大。敢于斗争、敢于胜利,是中国共产党人鲜明的政治品格,也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扛起责任、经受考验,在这场大考中磨砺责任担当之勇、科学防控之智、统筹兼顾之谋、组织实施之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方。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让基层干部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第一线。要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英勇奋斗,在大战中践行初心使命,在大考中交出合格答卷。

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湖北省13个市州和4个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设分会场,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外地支援各市州医疗队领队参加。

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9月24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再过几天,我们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今天,中央政治局以“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为题进行集体学习,目的是回顾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党领导人民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历程,总结成就和经验,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继续沿着党和人民开辟的正确道路前进。

中央政治局决定今年10月召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这次集体学习,有利于我们深入思考这个问题。

古人说:“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意思说,治理国家,使人民安然有序,就要健全各项制度。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保障,也为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鸦片战争以后,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已经腐朽不堪,难以应对日益深重的政治危机和民族危机。无数仁人志士为寻求改变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道路进行了努力,历经了从技术层面、社会革命层面、实业层面到制度层面、文化层面的反复探索,尝试了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制度模式,但都以失败而告终。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制度的主张,并领导人民为之进行斗争。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在江西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建立以延安为中心、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民主政权,成立边区政府,按照“三三制”原则,以参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建立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进行了不懈努力,逐步确立并巩固了我们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不断健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健全党的领导体制机制,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完成宪法部分内容修改,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综合改革,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建立国家监察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日趋成熟定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发挥了重大作用。

实践证明,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在古老的东方大国建立起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为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的制度,保障我国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也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提供了全新选择,为人类探索建设更好社会制度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制度体系,具有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植根于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借鉴了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经过了长期实践检验。

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同志就满怀信心地说:“一切事实都证明: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较之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在这种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人民能够发挥其无穷无尽的力量。这种力量,是任何敌人所不能战胜的。”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党和人民浴血奋斗多年,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尽管这个制度还不完善,又遭受了破坏,但是无论如何,社会主义制度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这是资本主义所绝对不可能做到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显示出巨大优势,以下几个方面最为重要。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优势。70年来,正是因为始终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力量办大事,国家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开展各项工作,才能成功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克服无数艰难险阻,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稳步前进。二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优势。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定位。我国国家制度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三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优势。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优势。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突出特点。在党的领导下,各国家机关是一个统一整体,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协作,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有效进行集中,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等不良现象,避免了相互掣肘、效率低下的弊端。

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

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中国发展呈现出“风景这边独好”的局面,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这是我们坚定“四个自信”的一个基本依据。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需要坚持好、实施好,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早在1949年,毛泽东同志就说过:“中共二十八年,再加二十九年、三十年两年,完成全国革命任务,这是铲地基,花了三十年。但是起房子,这个任务要几十年工夫。”1992年,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我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从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分两个阶段来安排的战略部署,提出制度建设的目标是: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我们要在坚持好、巩固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继续加强制度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要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我们要积极吸收借鉴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但决不能动摇或放弃我国制度的根基。

“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现在,有的人对制度缺乏敬畏,根本不按制度行事,甚至随意更改制度;有的人千方百计钻制度空子、打擦边球;有的人不敢也不愿遵守制度,极力逃避制度的约束和监管,等等。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领导干部要增强制度意识,善于在制度的轨道上推进各项事业。广大党员、干部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引领全社会增强制度意识,自觉维护制度权威。

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总结70年来我国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要加强制度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制度教育,引导人们充分认识我们已经走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功之路,只要我们沿着这条道路继续前进,就一定能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结合新中国成立7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讲好中国制度故事,扩大中国制度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制度的认识和认同。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主要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2月14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既要立足当前,科学精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要放眼长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针对这次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该坚持的坚持,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的建立,该落实的落实,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要研究和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

习近平强调,要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习近平指出,要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常备不懈,将预防关口前移,避免小病酿成大疫。要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医疗卫生资源投入结构,加强农村、社区等基层防控能力建设,织密织牢第一道防线。要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健全执业人员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要持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分级诊疗等制度建设,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健全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要强化风险意识,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防控协同机制。

习近平强调,要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做到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精准解决疫情第一线问题。要健全科学研究、疾病控制、临床治疗的有效协同机制,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形成制度化成果,完善突发重特大疫情防控规范和应急救治管理办法。要平战结合、补齐短板,健全优化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支持一线临床技术创新,及时推广有效救治方案。要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更好发挥支撑作用。

习近平指出,要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完善应急医疗救助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并完善医保异地即时结算制度。要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支付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要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

习近平强调,要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把应急物资保障作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尽快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要优化重要应急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做到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统一组织原材料供应、安排定点生产、规范质量标准,确保应急物资保障有序有力。要健全国家储备体系,科学调整储备的品类、规模、结构,提升储备效能。要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对应急救援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配送,推动应急物资供应保障网更加高效安全可控。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19年工作总结报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改革方案》《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发展的指导意见》。

会议指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纵深推进,在精准实施、精准落实上下足功夫,在关键性基础性重大改革上突破创新。

会议强调,要坚持公平统一、权责一致、循序渐进,推动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产权激励,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健全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探索形成赋权形式、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方面制度。要坚持试点先行,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改革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探索实行政事权限清单、机构编制职能规定、章程管理等制度。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是党中央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的重要部署,要精益求精、注重科学、讲求质量,切实提高服务决策的能力水平。

会议指出,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要以整体优化、协同融合为导向,统筹存量和增量、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发展,打造集约高效、经济适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要分类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构建监管体系,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

会议强调,2019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风险挑战,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准脉搏、扭住重点、有的放矢,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谋划推进改革,继续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出重大改革方案,完成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抓好改革部署落实落地,指导地方有序开展改革试点并及时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改革宣传工作,一体推进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全面深化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要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出一批重要改革方案。要坚持目标导向,推进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牢牢抓住制度建设这条主线,体现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把落实党中央要求、满足实践需要、符合基层期盼统一起来,把解决问题、务实管用、简便易行统一起来。要坚持结果导向,聚焦重点、紧盯实效,开展重要领域改革进展情况评估检查,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个领域一个领域盯住抓落实。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主要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2月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和关于上海市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情况的报告、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

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习近平指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要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要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要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要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理,定分止争。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

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抓好任务落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会议指出,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要抓好改革任务落地见效,真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要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会议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要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提升法治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制度执行的表率。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社会基础。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要加强国际法治领域合作,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

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

《关于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的通知》精神

近日,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的通知》,要求把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纳入主题教育专项整治内容,深化学习教育,抓好自查评估,认真整改规范,加强督促指导,从严从实抓好整治工作。

通知指出,近年来,脱离实际、盲目兴建景观亮化设施,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在一些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城镇建设中都有所发现,不仅造成国家财力和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助长弄虚作假、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坚持实事求是、精准施治,稳妥有序抓好整治工作。

通知指出,要深化学习教育,树立正确政绩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市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重要论述,牢记初心使命,践行为民服务宗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现状和财力水平,量力而行推动城市建设和各项事业,把财力真正用到发展和民生急需领域,把补短板、惠民生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通知强调,要抓好自查评估,认真整改规范。必要的亮化工程可以搞,但要从实际出发。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开展排查和整改,结合主题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地景观亮化工程等城镇建设项目进行梳理评估,看是否存在违背城镇发展规律、超出资源环境承载力、超出地方财力、背离人民群众意愿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一项一项对照检查,对违规建设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要把“当下改”与“长久立”结合起来,着眼长效、立足规范,围绕动议、规划、审批、建设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政绩工程”、“面子工程”。

通知强调,要落实整治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各省(区、市)党委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抓好统筹。市县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要把自己摆进去,从严从实抓好整治工作。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已建成的和正在建设的景观亮化工程,要分类指导,防止在整改中一拆了事,不要造成新的浪费。中央指导组、中央巡回督导组和各级巡回督导组要加强督促指导,对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规范到位,防止出现偏差。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国发〔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现决定如下:

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三、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0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18年修订本)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

(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法活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

第三十七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境检疫,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节庆活动的管理,陕西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参照中央新修订的《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清组发〔2019〕1号),对《陕西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2月2日

陕西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节庆活动举办行为,加强节庆活动监督管理,促进节庆活动健康发展,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要求,根据《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2〕18号)和《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清组发〔2019〕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的节庆活动。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以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为名,举办的相关庆祝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节庆活动根据活动主题划分为:公祭类、历史文化类、旅游类、特色物产类、机关单位成立类、行政区划变更类、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等。

(一)公祭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祭祀中华民族人文始祖、祭拜做出重要贡献的历史人物、纪念重大历史事件为主题,以传承优秀文化、激发爱国热情、弘扬传统美德、增进民族团结为主旨,举办的祭拜性庆典活动。

(二)历史文化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展示历史传统文化与当代人文特色为主题,以推动文化艺术繁荣发展为主旨,举办的文化艺术类节庆活动。

(三)旅游类节庆活动,是指依托当地独具特色和影响力的旅游资源,为提升当地旅游形象、扩大市场影响、发展旅游业而开展的节庆活动。

(四)特色物产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展示和推广当地独具特色和影响力的工农业产品、自然物产等资源为主题,且不涉及商贸展销的节庆活动。

(五)机关单位成立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纪念机关单位成立为主题组织开展的纪念性庆典活动。

(六)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纪念行政区划单位的设立、撤销、隶属关系的变更、命名、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以及驻地的迁移等事宜为主题,组织开展的节庆活动。

(七)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为主的重大工程奠基或者竣工之际举办的庆典活动。

第四条陕西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省节庆活动管理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统筹协调、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节庆活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不适用以下范围:

(一)建交周年庆祝活动、国家年活动等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节庆活动。

(二)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社会民众自发自愿参与开展的社会性节庆活动。

(三)国家规定举办的烈士公祭活动和现当代重大革命历史事件纪念活动。

(四)各类“主题日”“宣传周”“演出季”等文化艺术活动。

(五)各类以旅游、物产名义举办的会议、展销与宣传推广活动。

(六)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非跨区域跨部门的内部庆祝活动。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六条节庆活动实行中央和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

第七条需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为:

(一)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高院、省检察院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

(二)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祭类节庆活动。

(三)省会城市(西安市)举办的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

第八条省委、省政府负责审批的节庆活动为: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除第七条(二)(三)项以外的各类节庆活动。

第九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是全省节庆活动日常管理部门,根据领导小组授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联系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

(二)对省委、省政府批转领导小组办理的节庆活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经领导小组审议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以领导小组名义批复申办主体。

(三)对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再次举办且节庆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和周期无变化的节庆活动项目,以领导小组名义受理和审核其备案申请,并函复申请备案主体。

(四)汇总各地各部门报送的节庆项目总结报告和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报告,起草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并起草以领导小组名义报送全国领导小组的相关材料。

(五)设立和管理节庆活动专家库,组织专家对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节庆活动项目进行科学评估管理。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市应明确节庆活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节庆活动报批、报备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再举办新的各类节庆活动。如确需举办的,应按程序从严审批。

第十二条节庆活动申请程序:

(一)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首届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审批申请,报送日期距节庆活动拟定举办日期不足2个月的,将不予受理。已经批准的节庆活动再次举办,由主办单位提前3个月向领导小组提出备案申请,领导小组收到申请日期距节庆活动拟定举办日期不足1个月的,将不予受理。

节庆活动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等要件之一有变化的,应当按举办首届节庆活动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的;省会城市(西安市)举办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的,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省委、省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举办首届节庆活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示,包括活动名称(涉外节庆活动须提供中英文名称)、活动内容(包含是否评奖及设奖情况)、规模、时间、地点、周期、举办单位及举办依据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举办的,应提供共同主办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三)活动总体方案(含拟邀请领导及外宾范围)。

(四)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计划支出明细)。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外事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复函。

(六)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公祭类节庆活动需提供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材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需一式5份。

第十四条主办单位在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审批申请前,须事先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须由省委、省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

(二)申请举办历史文化类或旅游类节庆活动,须书面征得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意。

(三)申请举办特色物产类节庆活动,须书面征得省商务主管部门同意。

(四)申请举办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须书面征得省民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申请举办涉外涉港澳台节庆活动,须书面征得省外事或省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同意。

(六)申请举办节庆活动涉及评奖的,须按照《陕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须省委、省政府审批的节庆活动,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省委、省政府收到主办单位举办节庆活动的申请材料后,批转领导小组办理。

(二)领导小组授权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提交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审议,形成审核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意后,以领导小组名义批复主办单位。

(三)主办单位根据批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举办节庆活动,并在该节庆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送总结报告(包括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节庆活动的审批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从严审批,注重实效。

(一)严格控制节庆活动的周期化、系列化。举办节庆活动原则上不搞周期化,确需定期举办的,应当专项报批。系列化节庆活动审批实行一节一报批的原则。对于由多个子项目组成的综合性节庆活动,原则上仅审批主体活动,子项目中如有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二)严格控制城市举办周年庆典活动。省会城市(西安市)以外的各市、县(区)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城市周年庆典活动。

(三)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的纪念性庆典活动。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确需举办的,应当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报批。

(四)严格控制工程奠基或竣工类节庆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的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第十七条节庆活动审批遵循单一申报主体原则。省委、省政府机关原则上不与地方联合举办节庆活动。对于多个部门、单位联合申请举办的节庆活动,申报和批复主体实行项目主导方或举办地优先原则。

第十八条节庆活动应名称规范,表述准确,名实相副。活动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相关外事部门同意,活动名称不得冠以“国际”等字样。活动名称原则上不得并列出现多项活动。包含地名的节庆活动变更名称时,原则上不得删除地名表述。

第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向上级报告其他事项的文件中涉及的举办节庆活动事项,不作为上级部门同意其举办节庆活动的依据,应按规定提出正式申请。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节庆活动的备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经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后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应按程序进行备案。

(二)各市、有关省直单位应将本年度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节庆活动举办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送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应履行以下备案程序:

(一)由主办单位向领导小组报送备案申请。

(二)领导小组授权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备案后,以领导小组名义函复主办单位,并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三)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举办节庆活动,并在该节庆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送总结报告(包括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备案内容包括:

(一)请示或备案函,包括活动名称(涉外节庆活动须提供中英文名称)、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周期、举办单位等,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二)首届或上一届节庆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举办的,应当提供共同主办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四)本届活动总体方案(含拟邀请领导及外宾范围)。

(五)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计划支出明细)。

(六)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上届节庆活动总结(包括经费使用情况)。

(八)其他相关材料。

报送备案材料需一式5份。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二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立专家库,聘请知名专家、学者、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士等,定期对须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节庆活动组织开展调研和评估工作,建立节庆活动科学评估体系,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评估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选取一定数量、不同类型的节庆活动项目,坚持“分类评定、标准量化、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法,全面了解节庆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评估调研结果将在有关网站上予以公布,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本部门节庆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节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审计、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节庆活动举办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二)未按规定履行程序,擅自“造节”“办节”。

(三)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

(四)党政机关与企业联合举办节庆活动。

(五)以举办活动为由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收费、摊派、拉赞助,转嫁费用。

(六)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

(七)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八)以挂名主办节庆活动为由变相收取费用。

(九)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十)其他违规违纪活动。

第二十九条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邀请省级领导出席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和归口,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审批。邀请外宾出席节庆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出邀请。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加强对节庆活动的预算控制和财务收支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届。未经批准举办的活动,一律不得列入预算、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支付活动费用。

第三十一条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节庆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对耗资较大、奢侈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规定进行处理,或转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节庆活动日常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移送的违规线索,以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追究主办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节庆活动管理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批准举办节庆活动后1个月内通过有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节庆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节庆活动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等违规举办行为的,领导小组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后,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通报、责令暂停举办等处罚措施;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取消举办资格、取消活动项目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落实本《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4月11日印发的《陕西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