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党组2020年第三次集体学习篇目(二)

时间:2020-04-20 09:2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2月25日)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现就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统一制度、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提升服务,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协调性,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促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科学确定筹资水平,均衡各方缴费责任,加强统筹共济,确保基金可持续。坚持促进公平、筑牢底线,强化制度公平,逐步缩小待遇差距,增强对贫困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坚持治理创新、提质增效,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医保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三)改革发展目标。到2025年,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管理服务优化便捷,医保治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

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是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的内在要求。要推进法定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统筹规划各类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四)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医保目录,规范医保支付政策确定办法。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五)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范政府决策权限,科学界定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法定化、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各地区要确保政令畅通,未经批准不得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严格执行基本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纠正过度保障和保障不足问题。

(六)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健全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机制。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转诊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合理控制贫困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七)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

(八)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完善和规范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扩大保险产品范围。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突出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售、赔付等关键环节监管,提高健康保障服务能力。鼓励社会慈善捐赠,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探索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

三、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

合理筹资、稳健运行是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的基本保证。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与各方承受能力相匹配、与基本健康需求相协调的筹资机制,切实加强基金运行管理,加强风险预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九)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适应新业态发展,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实行动态调整。均衡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三方筹资缴费责任,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研究应对老龄化医疗负担的多渠道筹资政策。加强财政对医疗救助投入,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

(十)巩固提高统筹层次。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地级统筹。探索推进市地级以下医疗保障部门垂直管理。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思路,推进省级统筹。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惠及贫困群众。

(十一)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适应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互联网+医疗”和医疗机构服务模式发展需要,探索开展跨区域基金预算试点。加强基金中长期精算,构建收支平衡机制,健全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四、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

医保支付是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医药服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关键机制。要聚焦临床需要、合理诊治、适宜技术,完善医保目录、协议、结算管理,实施更有效率的医保支付,更好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增强医保对医药服务领域的激励约束作用。

(十二)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立足基金承受能力,适应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临床技术进步,调整优化医保目录,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规范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健全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医保准入谈判制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目录调整职责和权限,各地区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逐步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建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评价规则和指标体系,健全退出机制。

(十三)创新医保协议管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建立健全跨区域就医协议管理机制。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考核办法,突出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考核评价,完善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

(十四)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办法,健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协商谈判机制,促进医疗机构集体协商,科学制定总额预算,与医疗质量、协议履行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大力推进大数据应用,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探索医疗服务与药品分开支付。适应医疗服务模式发展创新,完善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和结算管理机制。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

五、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必须始终把维护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要织密扎牢医保基金监管的制度笼子,着力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十五)改革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体制。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基金监管体制机制,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内控机构建设,落实协议管理、费用监控、稽查审核责任。实施跨部门协同监管,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强化社会监督。

(十六)完善创新基金监管方式。建立监督检查常态机制,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完善对医疗服务的监控机制,建立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实施基金运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医保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健全医疗保障社会监督激励机制,完善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制度。

(十七)依法追究欺诈骗保行为责任。制定完善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权限、程序、处罚标准等,推进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严肃追究欺诈骗保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欺诈骗保、危害参保群众权益的行为。

六、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

医药服务供给关系人民健康和医疗保障功能的实现。要充分发挥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系统集成,加强政策和管理协同,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

(十八)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招标采购平台,推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形成竞争充分、价格合理、规范有序的供应保障体系。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

(十九)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全国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治理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建立医药价格信息、产业发展指数监测与披露机制,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价格函询、约谈制度。

(二十)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健全全科和专科医疗服务合作分工的现代医疗服务体系,强化基层全科医疗服务。加强区域医疗服务能力评估,合理规划各类医疗资源布局,促进资源共享利用,加快发展社会办医,规范“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完善区域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配置管理,引导合理配置,严控超常超量配备。补齐护理、儿科、老年科、精神科等紧缺医疗服务短板。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与审评,通过完善医保支付标准和药品招标采购机制,支持优质仿制药研发和使用,促进仿制药替代。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

(二十一)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推行处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分类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改革现行科室和个人核算方式,完善激励相容、灵活高效、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健全绩效考核分配制度。

七、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

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要完善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推进医保治理创新,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二十二)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实现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适应人口流动需要,做好各类人群参保和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加快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深化医疗保障系统作风建设,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加快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十三)高起点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统一医疗保障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数据有序共享。规范数据管理和应用权限,依法保护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数据安全。加强大数据开发,突出应用导向,强化服务支撑功能,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可及。

(二十四)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加强经办服务队伍建设,打造与新时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加强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能力配置,建立与管理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合理安排预算,保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行。

(二十五)持续推进医保治理创新。推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法人治理,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探索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医保治理格局。规范和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医保管理协作机制,实现全流程、无缝隙公共服务和基金监管。更好发挥高端智库和专业机构的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

八、组织保障

(二十六)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医疗保障改革发展全过程。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将落实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二十七)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医疗保障领域立法工作,加快形成与医疗保障改革相衔接、有利于制度定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保、医疗、医药制度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改革中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地区政策衔接规范、保障水平适宜适度。

(二十八)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做好医疗保障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重要改革事项要广泛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遇到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坚持多方共治。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畅通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

——坚持市场导向。完善经济政策,健全市场机制,规范环境治理市场行为,强化环境治理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坚持依法治理。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四)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提出总体目标,谋划重大战略举措。制定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除全国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区域、国际合作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外,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地方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

(六)开展目标评价考核。着眼环境质量改善,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各地区可制定符合实际、体现特色的目标。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对相关专项考核进行精简整合,促进开展环境治理。

(七)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推进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八)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快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九)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优化原料投入,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十)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

(十一)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二)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十三)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积极推进能力建设,大力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

(十四)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组织编写环境保护读本,推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加大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研发推广环境文化产品。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逐步转变落后的生活风俗习惯,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五)完善监管体制。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推动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各地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十六)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十七)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实行“谁考核、谁监测”,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实现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推进信息化建设,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加大监测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力度,推动监测装备精准、快速、便携化发展。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八)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破地区、行业壁垒,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十九)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

(二十)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开展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二十一)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完善并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地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二十三)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八、健全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四)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严格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完善环境保护标准。立足国情实际和生态环境状况,制定修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监测标准等。推动完善产品环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

(二十六)加强财税支持。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中央和地方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出台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促进企业降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贯彻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完善金融扶持。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研究探索对排污权交易进行抵质押融资。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加快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统一国内绿色债券标准。

九、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生态环境部要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

(2019年10月31日安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硒资源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硒资源利用与硒产业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硒资源,促进硒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硒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硒资源,是指在自然条件下形成的硒含量达到一定指标的土壤、水和岩石等资源。

第三条 硒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硒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硒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硒产业发展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硒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商务、文旅、卫健、市场监管、招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硒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硒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配套政策,建立地方性政策支持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硒资源保护与硒产业发展提供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硒产业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单位、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法采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责任诉讼等方式促进硒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硒科普工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及其他组织开展硒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第八条 对在硒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硒资源保护与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硒资源保护和监测体系,并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类硒资源自然赋存状况进行普查,对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硒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硒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硒资源集中分布区域内设立硒资源保护地。

各县(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地的具体范围及其调整,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跨县(区)行政区域保护地的具体范围及其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十二条 硒资源保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开山、采石、挖砂、取土;

(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三)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

(四)非法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硒资源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硒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自然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硒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硒资源的勘查、开采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基础和应用研究。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

第十五条 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其持有的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可以依法自主决定转让或者许可。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硒资源保护与利用人才发展规划,建立人才引进激励机制。

第三章 硒资源利用与硒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符合生态保护的方式,按照市场配置原则利用硒资源,发展硒产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动建立本市硒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硒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

第二十条 本市实施硒产业标准化战略,促进硒产品标准的应用。

对暂时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标准的硒产品,由市人民政府硒产业、市场监管、工信、农业农村、林业、卫健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本市硒产品地方标准。

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硒产品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硒产品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硒产品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硒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登记的企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可以给予奖励。

市、县(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硒产品商标、品牌和专利,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相关协会或者组织可以依法建立统一的硒产品区域公共品牌。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设立硒产品品牌推广机构,培育安康硒产品品牌,促进安康硒产业品牌化经营。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在餐饮、旅游、康养、医疗保健、文艺创作、城市形象等方面培育、创新、发展硒文化,推动硒产业与地方特色文化融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推动硒产品博览会、招商推介会等品牌宣传活动,可以根据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硒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对硒资源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三)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非法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对伪造硒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硒产品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假冒硒产品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侵犯硒产品商标、品牌、专用标志或者专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

国开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脱贫攻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脱贫攻坚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还有不少硬仗要打,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带来了新的困难和挑战。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都是重大政治任务,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脱贫攻坚。要坚定信心决心,坚持如期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不动摇,工作总体安排部署不能变,决不能有缓一缓、等一等的思想。要统筹兼顾,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

二、努力克服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

要密切跟踪分析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进一步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实施分类施策,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疫情较重地区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下,转变工作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稳妥推进脱贫攻坚各项重点工作。疫情较轻或没有疫情的地区,要将脱贫攻坚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抓紧向前推进。

(一)解决贫困群众外出务工难题。抓住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复工复产的时机,摸清贫困劳动力的基本情况,根据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部署,按照“分批有序错峰”的要求,优先组织贫困劳动力返程返岗和外出务工,特别是做好挂牌督战县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利用东西部扶贫协作等工作机制,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有效对接。利用扶贫车间、公益岗位等,促进贫困人口就近就地就业。结合规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开发公益岗位,妥善安置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

(二)解决生产发展和产品积压难题。做好春耕备耕工作,组织做好种苗、农资供应,确保农业生产不受影响。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公路交通保通保畅要求,强化贫困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充分利用“互联网+”拓宽销售渠道,积极开展消费扶贫专项行动,切实防止农产品积压。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扶贫小额信贷要及时发放,保持利率、期限不变,适当延长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贫困户的还款期限。

(三)解决扶贫项目开工复工难题。在符合疫情防控条件下,支持和组织推动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尽早开工复工,一时还达不到开工复工要求的,要提前备工备料,为开工复工创造条件。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贫困劳动力参与扶贫项目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建设进度,小微扶贫项目可以按规定程序实行“一事一议”。

三、扎实推进脱贫攻坚重点工作

今年的脱贫攻坚工作已经作出全面部署,疫情防控期间,要结合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求,抓紧推进各项重点工作落实,落实贫困县“四个不摘”,巩固脱贫成果,确保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一)做好脱贫攻坚挂牌督战。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挂牌督战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县、村挂牌督战实施方案,抓紧开展督战工作,及时解决制约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突出问题,确保深度贫困地区按期脱贫摘帽。

(二)查漏补缺补齐短板。紧盯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尽快补齐短板,抓紧完成剩余脱贫任务,不留死角。抓好脱贫攻坚问题排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不等不拖。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成效考核发现问题反馈后,要一体整改、一体推进,以问题整改促进脱贫攻坚提质增效。

(三)建立机制防止返贫。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对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将返贫人口和新发生贫困人口纳入帮扶范围,采取措施防止返贫和新的致贫。

(四)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要高度重视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后续帮扶工作,加大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做好社区治理和社会融入等工作,确保搬得出、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

四、加强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宣传引导工作

要加大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力度,教育引导贫困户树立健康理念、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摒弃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做到科学防控,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要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在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把工作落实到村组和家庭。要做好脱贫攻坚政策解读工作,做好舆情应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创新宣传方式,大力宣传疫情防控期间的脱贫攻坚生动事例和感人事迹,形成脱贫攻坚强大正能量。

五、转变作风关心贫困群众和扶贫干部

要发扬斗争精神,越是困难越向前,敢于担当、求真务实、一抓到底,在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中检验干部、锻炼干部。要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努力为基层减负,集中精力抓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要关注贫困群众生产生活和疫情防控,加强心理干预和疏导,有针对性做好人文关怀。要关心基层扶贫干部的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做好疫情防护保障安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对本地疫情影响分析和采取的应对举措及相关建议,于2月20日前报国务院扶贫办。

中共安康市委关于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2020年3月1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精神,坚决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攻坚克难全面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多措并举巩固提升脱贫成果,奋力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大力发展有利于贫困群众稳定增收的产业

(一)发展特色产业稳增收。按照“因村制宜、因户施策,市场引领、群众自愿,政府主导、试点示范”要求,坚持“一村一品”,加大以五大主导产业为重点的特色产业培育力度,深入开展安康富硒农产品“三年百市百店千点”招商推介活动,着力打造富硒、生态康养两个千亿级产业,突出抓好乡村旅游全域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把更多贫困群众嵌入产业链。大力实施现代农业园区“百园航母、千园提升、村村覆盖”和新型经营主体“十百千万”培育工程,加快形成“产业园区+新型经营主体+贫困户(边缘户)”的产业就业增收联结机制。加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扶贫产业的帮扶,支持扶贫产业恢复生产。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同时,继续做好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工作,确保能贷尽贷,并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适当延长还款困难户的还款期限。下大气力解决农产品滞销问题,用好安康扶贫空间、县级电商服务中心以及“千村千处供销电商扶贫点”拓宽销售渠道,开展消费扶贫专项行动,尽最大努力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责任领导:赵璟、王刚、刘元世、邱纪成、罗雪剑、雷西明、鲁琦、寇全安、何邦军、杨淼;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脱贫办、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富硒办、市金融办、市供销社、市工商联,各县区)

(二)壮大新社区工厂保增收。支持新社区工厂尽快全面复工复产,面向贫困群众提供更多就近就地就业机会。抢抓东部产业向西部梯度转移机遇,加快招引一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收入型企业,推进新社区工厂品牌化、组团化、配套化发展,确保2020年全市新建新社区工厂100家以上,最大限度满足青壮劳力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就业需求。推广“园区总部+新社区工厂+家庭工坊”发展模式,启动新社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推进新社区工厂标准化厂房建设,做好招工稳岗、以工代训等工作。加快毛绒玩具文创产业原辅料批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产品展销中心、电商运营中心、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形成龙头带动和辐射效应。(责任领导:王刚、刘元世、刘建平、杨淼;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招商和经济合作局,各县区)

(三)组织转移就业促增收。全面开展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意愿调查摸底,进一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精准对接长三角珠三角等劳务输入地用工需求,做好“点对点”“一站式”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稳定在57万人左右。对暂时不能外出务工的劳动力,在本地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和物流体系建设中优先使用,引导就地就近就业创业。鼓励开发保洁保绿保安、护林护路护水等公益性岗位,保障未脱贫户、脱贫监测户、边缘户和受疫情影响户等重点群众就业。(责任领导:王刚、刘元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区)二、扎实做好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发展工作

(四)力促搬迁群众尽快融入。围绕“搬迁与脱贫衔接、生产与生活同步、安居与乐业统筹”,全面抓好易地搬迁安置区党组织设置、自治组织和群团组织调整设立、户籍管理机制创新、搬迁群众权益保障、公共服务和综合治理水平提升等重点任务落实。2021年6月底前,全市至少建成20个易地搬迁示范安置区,通过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确保搬迁群众早日适应新环境、创造新生活。(责任领导:赵璟、王刚、高晶华、刘建平、金全斌、鲁琦、何邦军、杨淼、张维护;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脱贫办、市文旅广电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团市委、市妇联,安康军分区,各县区)

(五)强化搬迁社区管理服务。因地制宜推进党群服务、社区治理、物业管理等“多合一”中心建设,加快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加快完善安置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确保2020年6月底前配套基础设施全面达标,大型安置区配套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补短板中央预算内补助项目主体完工。强化安置区房屋安全监管,制定出台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有序开展不动产权登记。本着节约成本、集约管理、方便群众原则,构建优质服务体系,切实维护搬迁群众合法权益。(责任领导:赵璟、王刚、何邦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三、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全面完成脱贫任务

(六)瞄准重点区域挂牌督战。按照“市督县区、县区督村,分级负责、以督促战”的办法,对2019年脱贫人口3万人以上或剩余贫困人口3000户以上的汉滨、紫阳和旬阳3个县区,贫困发生率高于2%且剩余贫困人口30人以上或2019年脱贫200户以上的329个贫困村和97个非贫困村,围绕责任、政策、工作“三落实”,聚焦识别、帮扶、退出“三精准”,较真碰硬持续开展挂牌督战,重点督任务、督进展、督问题、督整改、督作风、督纪律,确保脱贫攻坚战圆满收官。(责任领导:赵璟、雷西明、何邦军;牵头单位:市脱贫办;责任单位:各县区)

(七)坚持“四个不摘”防止返贫。严格落实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确保全市现行标准下1.74万户3.34万剩余贫困人口2020年6月底前全部脱贫达标。用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全市3654户脱贫监测户、4009户边缘户,以及因灾因病因残返贫致贫风险户,实行“红黄绿”分色监测预警、动态管理。密切跟踪因疫情等原因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提前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坚决防止脱贫人口返贫、边缘人口致贫。集中开展“三排查三清零”百日冲刺行动全面排查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存在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确保脱贫任务清零、整改任务清零、漏点短板清零。(责任领导:赵璟、何邦军;牵头单位:市脱贫办;责任单位:各县区)四、着力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八)持续深化新民风建设。以“扫盲点、抓协同、创新高”为主旨,深入实施新民风建设三年提升行动,推动形成“实干创业为荣、好逸恶劳为耻”新风尚,引导广大群众坚决摒弃“等靠要”“缠访闹”等不良习气,自觉自为奋进兴业、奋斗兴家。设立专项补助资金,推进“道德银行”“爱心超市”建设实现村(社区)全覆盖。通过“以奖代补、奖勤罚懒”积分管理办法,激励群众勤劳致富、富而思进。(责任领导:罗雪剑、鲁琦、杨淼;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委文明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广电局,各县区)

(九)严密防范扶贫领域风险。对扶贫领域资金实行全口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2020年6月底前完成扶贫项目大排查,9月底前完成县区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加快扶贫项目资金“两级三账”监管平台建设,确保各县区尽快全部上线运行。扎实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2020年6月底前完成确权登记、资产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基础工作。积极探索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发展模式、推进方式,健全完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尤其是贫困群体的基本收益,防止“一发了之”“一股了之”“一分了之”。(责任领导:赵璟、王刚、高晶华、田沐臣、鲁琦;牵头单位:市脱贫办;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

(十)大力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启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创建,推进镇(办)政法委员专职化、镇村两级综治中心实体化运行,有效整合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加快建立“智慧村庄”综合管理平台,选聘“多员合一”网格员。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人民调解为基础,构建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推广基层司法、行政、道德“三力联调”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深入开展法治县(区)、法治镇(办)、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确保2020年90%以上村达到民主法治示范村标准,公众安全感稳居全省前列。(责任领导:赵璟、张维护;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区)五、始终把党的力量挺在脱贫攻坚最前沿

(十一)建强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深入实施“基层党建落实创新年”,2020年底实现全市村级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示范达标全覆盖,软弱涣散党组织保持动态“清零”。全面实施村级带头人优化提升计划,落实村级党组织书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制度。纵深推进“支部+X+贫困户”强基工程,推行小微党支部兜底助脱贫和“支部引领、村社合一”等有效做法,推动就业带动、保底分红、股份合作、订单收购等产业帮扶措施向所有农户拓展延伸。(责任领导:高晶华、鲁琦;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

(十二)让最优秀的干部到一线锻炼淬火。保持驻村帮扶队伍相对稳定,把懂农业、爱农民、有干劲、能吃苦的优秀干部选派到脱贫攻坚一线。加强脱贫攻坚干部培训,对新选派的驻村干部和新上任的镇村干部全部轮训一遍。注重在脱贫攻坚一线选人用人,对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优先提拔重用、晋升职级、转任调任、表彰奖励。(责任领导:高晶华、何邦军;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脱贫办,各县区)

(十三)持续整治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把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及巩固提升脱贫成果全过程,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松劲,依纪依法坚决查处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弄虚作假问题,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以及帮扶工作责任不落实问题,贪污侵占、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问题。坚决纠正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把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巡察工作重点,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责任领导:田沐臣、王安中、何邦军;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脱贫办,各县区)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之年,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信心、顽强奋斗,绷紧弦、加把劲,不停顿、不大意、不放松,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倒排工期、强力推进,层层压实责任、级级传导压力,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确保脱贫成效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向党和人民交出合格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