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抚恤相关规定

时间:2011-06-28 00:00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评为一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抚恤待遇。

对因公牺牲的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无工作单位的发给定期抚恤金(子女指未满18周岁前),抚恤标准按全国统一标准执行。属54年10月30日以前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是每人每月390元。对在部队受伤,又不够评残条件的,按照陕民发[2010]40号文件,关于印发《陕西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试行)细则》规定。

办理认定程序为:本人申请个人原始受伤档案证明材料,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属旧伤复发的,由镇民政工作站填报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报民政局,民政局审核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由市级医疗鉴定小组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带病回乡,其补助标准是每人每月250元。对退役后无工作单位的参战涉核人员,<凭本人原始档案参战卡片和52基地涉核记载>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是每人每月230元。属年满60周岁农村籍军队退役人员和参加襄渝铁路建设的民工发给新农保加工龄补贴,其补助标准是: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55元加上服役年限每年按6元计算。襄渝铁路建设民工按每人每月55元加上参建年限每年按4元计算。具体申报程序是:农村籍退役军人本人凭退伍证(或人武部证明)报镇民政工作站,由民政工作站报民政局审核。襄渝铁路建设的民工,由村填报个人信息表,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报民政工作站,民政工作站报民政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社保部门发放新农保加工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