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依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是: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公开透明、运作规范、执行有力、管理高效、监控严格、考评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实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参保单位登记管理。单位、个人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经办人员按规定对其申报的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同时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参保个人核发参保证明。
第四条 每月终了,根据缴费记录,经办人员核对个人缴费信息无误后,准确及时划入参保职工个人帐户,部门负责人对个人帐户记录情况进行复核纠错。个人帐户对帐单经参保职工本人核对后,需要修改有关信息的,在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复核调整。确认个人帐户资金到帐后,审核转移清单及有关资料,核对无误后办理接续手续。参保单位或个人申请个人帐户转出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办人员审核后填制转移情况表格,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转移手续,并注销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终止个人帐户,需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经办人员初审,经部门负责人复核、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终止手续。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和管理
(一)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经办人员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退休批复,根据职工档案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记载记录,计算出新增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养老金发放金额的生成、审核及发放。经办人员依据劳动行政部门批复及参保单位申报人员增减情况,审核、汇总生成当月养老金应发人数、金额支付计划,并与计算机相关信息数据核对无误后,经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后交经办中心领导审批。养老金发放计划送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审核后,将发放数据送社会化发放机构。待遇支付环节每月应定期接收、检查社会化发放机构按时足额发放信息。
(三)一次性待遇审核和支付。待遇审核人员依据一次性待遇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经账户管理员复核无误,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后,送待遇支付环节。
(四)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发放。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待遇,由相关单位或家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人员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待遇申领人对核定的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重核,经办机构对计算机有关信息作同步更改,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记录,不得删除。#p#副标题#e#
第六条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和管理
(一)失业金和失业期间医疗补助金的申领和待遇审核。待遇审核经办人员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或失业人员按规定报送的证件、资料等相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核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金和失业期间医疗补助金标准和期限,经股室领导初审,分管领导审定批准后,列入支付计划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发放《陕西省失业职工登记证》。失业人员待遇经审核批准后,拨付社会化发放机构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建立失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
(二)失业金和失业期间医疗补助金的发放。经办人员审核、汇总当月失业金及医疗补助金应发人数、金额,经分管领导审批,生成当月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表格,并将发放数据和发放汇总表报送市局审定拨付后,再拨付由代发机构。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待遇审核人员对其依法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和缴费记录情况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失业金代发机构支付。
(四)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审批。由失业人员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机构相关部门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终止领取失业保险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失业金并终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七条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结算和管理
(一)参保人员医疗费零星报销的审核支付。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转诊转院住院医疗费、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安置地定点医院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费等项审核,执行我县相关规定。审核人员依法审核参保人员或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票据及资料,经部门负责人复核,报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二)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转退休时,由单位持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人员进行审核,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复核确认后,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相关信息。
(三)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经办机构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对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报定点结算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确认,并按相关规定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费用。费用拨付实行业务部门具体经办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有关业务部门拨付等四级控制制度,审核业务和费用拨付业务不能由同一人办理。
(五)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发生的费用,经办机构不得予以报销结算。经办机构内部,审核备案业务与报销结算业务不能由同一人经办。各级经办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审核备案程序并向参保人公开。
第八条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明确会计操作规程,对财务处理全过程实施监督。财会部门必须设立部门负责人、总帐会计、出纳三个岗位,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财会人员一律要求持证上岗。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的单位,操作人员须一人一码。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做到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财务处理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资金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第九条 信息管理机构按照操作、管理、监督三个层面,不同用户应分配不同权限。操作人员办理各项业务时,必须使用自己的帐号和口令,不得借用他人帐号进行业务处理。各层面业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保管好自己的口令。社会保险正常业务由经办机构相关业务员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录入信息,批量数据处理由经办机构或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由信息管理机构或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紫阳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