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标题):关于妥善解决回民“孤寡和五保老人”养老保障的建议
提案人:哈志刚(向阳镇社区)
马宁友(洞河镇联丰村二组)
马光明(县农产品服务中心)
禹继友(紫阳中学初中部)
唐枭帮(县工业园区党工委)
郭申堂(洞河镇政府)
陈远红(县民宗局)
苏仁菊(县妇联)
理 由: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壮大,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涵盖养老院,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各个方面。近年来,县政府也加大了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特别是加大了对养老院建设的力度,使得“五保人员”得到了充分的民生保障,也深刻地体会到了党的温暖,但在我县聚居着大量以回族为首的少数民族,而这些养老院建设,因生活方式、饮食习惯的特殊性,并没有考虑到少数民族“五保人员”的入住问题,往往使少数民族群众享受不到这一惠民政策。就目前而言,在我县乃至全市,少数民族养老院尚属空白,因此,在我县建立少数民族养老院是十分迫切的、必须的。
建 议:在我县建立少数民族养老院的必要性分析。
1、建立少数民族养老院是响应国家政策的需要。2011年9月,民政部、国家民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群众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特别别强调,解决少数民族养老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展略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必然要求。具体到我县而言,我县养老院机构建设已初具规模,唯一缺少的就是少数民族养老院。
2、完成“十二五”计划,改善民生的需要。“十二五”规划,重在改善民生。我们知道,回族在饮食方面有自己的禁忌,其他风俗习惯也和非穆斯林民族不一样。如果在建设养老院时能够照顾到他们的风俗习惯,由政府出资或者主导,建设一座少数民族养老院,这不失为一项惠民工程。
3、是解决人口老龄化社会问题的需要。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生育率也逐年降低,随之而来的便是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这已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同样是我国面临的严峻问题,在我县建立少数民族养老院是必要的。
4、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发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县委、县政府也提出建设“和谐紫阳”的要求、如果老龄化问题解决不好,和谐社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建少数民族养老院,将为我县少数民族弱势老人提供了一个“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好场所,不仅给老年人提供了一个温暖幸福的大家庭,也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丰富多彩、快乐幸福,这必然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5、是维护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大团结的需要。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中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正确协调和处理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形成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局面,实现各民族和谐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在进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中,同样也要考虑到民族关系,因此,在我县建立少数民族养老院是维护民族关系的重要举措,也是为不断发展团结事业做出贡献。
审查意见:请县民政局主办。
紫阳县民政局
关于对政协紫阳县十一届一次全委会第92号提案答复的函
哈志刚、马宁友、马光明、禹继友、唐枭帮、郭申堂、陈远红、苏仁菊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回民孤寡和五保老人养老”保障的建议收悉,现函复如下: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建设,并将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社会保障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并加以完善。近年来,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借助5.12、7.18优惠政策,向省市争取近两亿元的项目资金,加大对民生保障工程方面的投入,特别是加大了我县21个乡镇敬老院的建设力度,使得全社会“五保老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充分体现了党的温暖,但在我县聚居着以回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专门建立少数民族养老院十分迫切。但由于因生活方式、饮食禁忌、风俗习惯不一样,在我县单一的建立少数民族养老院在现阶段条件下暂不成熟,理由有以下三点:
一、我县的少数民族(主要是回族)聚居在洞河、城关、向阳等镇,少数民族孤寡老人的摸底调查,尚需进一步求实。
二、紫阳县伊斯兰教协会、各寺管会面临换届,在新的组织机构未确定前,组织实施建回民养老院较困难。
三、为建立少数民族养老院,落实2011年9月民政部、国家民委《通知》精神,解决少数民族养老问题,可否探索试行一院管理、划片居住、分灶供养的办法,解决回民孤寡和五保老人的衣食住医问题。
最后,感谢你们对全县少数民族工作的关注,希望你们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民族事业的发展。
特此函复
联系单位:紫阳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915-4422900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