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紫阳县十一届二次全委会委员提案第53号

时间:2013-04-11 08:48

  标 题:关于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
  提案者:李志忠 (焕古镇街道居委会)
      董瑞碧 (焕古镇中心学校)
      覃承军 (焕古镇政府)
  理 由:随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惠民政策的实施,居民看不起病的情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还存在没有门诊费补偿费,医疗报销手续复杂,兑现太慢等问题,让居民在享受惠民政策的同时感到有些无奈。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人缴费高,没有门诊费补偿。城镇居民成人个人缴费每年160元,农村户口的交65元。农村户口每年都有门诊费用补偿,而城镇户口没有。在同一家人当中有农村、城镇户口同时存在现象,造成了新的社会矛盾。
  2、报销手续繁琐,兑现时间太长。城镇居民生病住院时所有医疗费要个人先行全额垫付,待出院后,凭医疗费发票和全部费用清单,统一交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一般需要两个多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兑现,这让家庭困难的病人难以承受。为了报销医疗费,有些不了解报销程序的居民,来回往返乡镇和县城的车船费也很大,更加重了居民的经济负担。
  建 议:
  1、适当降低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或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缴费标准。
  2、参照新农合门诊费用补偿办法,给城镇居民每年报销一定比例门诊费。
  3、简化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手续。可参照农村合疗政策“直通车”一样执行,减少居民往返费用。
  审查意见:人社局办理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53号提案的
复 函

李志忠、董瑞碧、覃承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收悉,现函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个人缴费标准是按照《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安政发[2008]16号)第二章第六条执行的,全市九县一区一个标准。与农村合作医疗相比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实存在个人缴费标准偏高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普惠城镇居民,针对这一问题,我们经过深入调研并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政策的调整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值得期待的是,十八大以来,我国建立统筹城乡的全民医保制度已提上议事日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规划将从根本上破除城乡二元壁垒,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平等性和一致性。
  根据参保居民意愿,安康市人社局、财政局出台了《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安人社发[2010]40号),根据市上文件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参保家庭为单位,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0元。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报销手续繁琐,兑现时间太长的问题。我县城镇居民参保患者确实存在兑现过慢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保证基金安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将征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解至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收入户,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上解市财政局专户。各县区使用基金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复核后下拨。二是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少,住院率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弱。据统计资料分析表明,我县城镇职工住院率为11%,城镇居民住院率为7.6%,农民住院率为3%,住院率高导致基金运行压力大,截止2012年底基金收不抵支70万元。此前,我局制定了《紫阳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即时报销实施办法(试行)》(紫人劳发[2010]237号)、 县社保中心制定了《紫阳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核销程序(暂行)》(紫社保发[2010]19号),但随着基金运行压力的逐年增大,周转期过长,定点医疗机构无法预支大量资金。但报销周期长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存在,为此,我们采取了分门别类的办法:一是参保居民在镇卫生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实行随报账随支付,使患者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领取应报销的医疗费用;二是参保居民在县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实行当月报账当月支付;三是对转省市医院住院患者,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台账,详细登记所住医院、住院病种、发票总额、个人电话等情况,告诉患者承办股室的电话号码,患者可以通过电话随时咨询相关问题,医疗费拨付后,承办股室主动打电话通知患者领取,让患者在就医报销过程中少走弯路。
  提案指出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是对我们今后工作的一种鞭策。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方法,以满足参保群众的医疗需求为目标,严肃经办规程,为参保居民服好务、干好事。
最后,衷心感谢各位委员对居民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注居民医保,宣传居民医保,多提建议和意见,以利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
  特此函复
  联系单位:紫阳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联系电话:4425903 4429228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