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搞好迁出和去世人员销户工作的建议
提案者:王学友(斑桃镇党委)
陈义朝(县农业局)
理 由:随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惠民政策的实施,居民户籍管理工作是了解人口数量,人口的增减和迁移等情况的一项精细工作。事关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大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加上公民户籍意识淡薄,加大了户籍管理工作难度。近年来,由于以上原因,我县出现了众多迁出人口和去世人员家庭大多没能及时主动的注销户籍的问题,使得有名无人,有名无户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现象不但导致全县人口信息不准,而且增添了新的社会问题。一是增大了镇村完成征收农村合疗资金任务的压力,给镇村平添了经济负担,直接影响镇村干部利益;二是增大了当今国家出台的对七十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补贴冒领的可能,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影响公正等等。
建 议:
1、加强户籍管理宣传,增强公民户籍意识。
2、加强户籍核查工作。每年年末对人口增减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深入村组街道社区,实行与村组干部面对面了解的办法,摸清迁出人口和去世人员情况,搞清人口详情。
3、对迁出人口和去世人员家庭,不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相关人口的适当给予处罚。
审查意见:公安局办理
回复意见:
各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搞好迁出和去世人员销户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函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公安户籍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户口登记工作,需要公安机关严格依法管理,也需要每个公民依法履行出生、死亡、变更、迁移等户口登记义务。您提出的迁出和去世人员销户问题,还有我们在户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户口空挂、人户分离、一人多户、出生未落户、户口登记项目不准确、不齐全等现象,在我县乃至全国其他各个城市均一定程度存在。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的《户口登记条例》,已远远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同时对不履行义务也缺乏处罚准则。我国现行的《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将户口登记设定为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二十条也规定了如果不履行义务将追究其治安或刑事责任,但该法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1986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设定了对公民不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义务的治安管理处罚,但2005年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又取消了这一规定;而在我国刑法中,一直没有对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的刑事处罚规定。因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不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义务的惩处和强制规范的规定。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下,我局高度重视,扎实开展户籍管理工作,于2002年实现了全县人口信息微机化管理,2008年实现了全县人口信息联网管理,运用科技手段和高效管理方式,从源头上、程序上抓管理,从而逐步减少和有效制止了户口登记工作中产生的一些问题。目前,根据我国户籍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户口办理程序,就迁出人员销户问题,凡从我县迁出户口的人员,在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的同时就已经注销了当地户口,此外,我局还通过开展“公民身份纠重纠错”、“清理整顿‘一人多户”等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历史疑存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杜绝了此类问题的再发生;就死亡人员销户问题,尽管《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居民死亡后,家属须30天内,持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村委会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手续,但对于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的,条例并没有明确惩处规定。因此,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家属不主动申请销户,公安机关民警即便发现了也不能强制其销户。为此,我局采取了每年年底由各镇每个村组上报,民警入户核实,家属签字后,由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方法,以解决此类问题的发生。公安户籍管理工作,关系国计民生,为此,下一步我们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户籍管理工作的力度。为此,我局成立了以公安局分管领导为组长,治安大队长为副组长,各派出所所长为成员的户口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紫阳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从今年4月至9月在全县开展为期半年的户口清理整顿工作。近年来,我局每年都会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结合我县户籍管理的现状,开展不同主题和内容的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当前全县各派出所正在按要求,加强与各村委会的协作,进村入户开展户口清理整顿的摸排工作,发现一起,解决一起。
二是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宣传,使户口管理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县各派出所利用宣传车、悬挂标语、发放《致广大群众的公开信》和制作警民联系卡以及派出所民警通过QQ号、微博等多种形式,加大户口清理整顿的宣传力度,并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赢得了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有效地推动了户口清理整工作深入开展。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户籍民警的培训力度。结合当前全县公安机关开展“大学法、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对全县户籍民警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减少和杜绝工作中的失误,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今后,我局要不断完善户籍管理工作,加强人口信息的准确度,为全县经济社会的健康迅猛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函复
联系单位:紫阳县公安局
联系电话:0915-4421110
紫阳县公安局
201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