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案第56号

时间:2012-06-15 16:43

案 由关于建立群众正当信访制度办法的建议。

提案人:佘在随(汉王镇人大主席)

沙阳斌(洞河镇退休干部)

粟生安(洞河镇云峰村支部书记)

朱国茂(洞河镇政府镇长)

晏筱波(洞河镇党委书记)

李宗芳(焕古镇苗溪村村民)

娄 芳(团县委书记)

沈长刚(县蚕桑站站长)

张平德(汉王镇初级中学副校长)

容:一直以来,由于县委、县政府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对一些无理取闹、专钻政策空子的缠访对象额外开恩,使得这些人整天无所事事,将“信访”当成一项“产业”来做,还动辄越级上访,以此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还莫完莫了。建议对这类缠访对象不能一味地迁就,而要依据国家信访条例制定出台地方群众正当信访的制度办法,对无中生有、无理取闹的缠访对象予以严厉打击,使他们通过正当渠道来“致富”。

处理意见:转信访局主办,公安局协办。

紫阳县信访局
关于对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6号建议的复函

张平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群众正当信访制度办法的建议”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正常信访的界定情况
  结合紫阳信访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目前群众非正常信访主要有以下四类情况:一是个别人在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区域开展游行、集会、示威等信访活动,具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二是少数人违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原则,直接越级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的行为;三是一些投诉团体在集体上访时,不遵循应当选派5名代表反映诉求的规定,众人抱团一齐上阵,不服从管理秩序。四是极少数人员在上访时,采取喝农药自残、将行动不便人员丢弃在接访地点、阻拦接待人员或领导车辆、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或敲锣打鼓等极端方式进行信访。由于非正常信访具有违背法律规定、扰乱工作秩序、社会负面影响大等特点,近年来,中、省、市各级都将“一控双降”、开展“三无”县创建活动,实行“一票否决”,作为信访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来严格考核。基于这种管理机制,县委、县政府及各镇、各部门领导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我县每年也制订出台了严格的考核办法,使各镇与相关部门感觉到政治任务艰巨,工作压力非常大。
  二、我县非正常信访事件基本情况及形成因素
  近几年来,紫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领导干部带头开展接访约访活动,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基层信访人员队伍建设, 2010年以后,我们又按照上级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三无”县创建活动,年年信访目标考核均位居省市前列。与此同时,我县群众非正常信访工作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据我局研判分析,非正常信访形成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因素:
  1、客观方面:我县既是人口大县,又是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特殊的县况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带来诸多不利条件。近年来,随着我县开展“两路”建设,每年实施20件城乡实事重点工程,加之遭受“7.18”洪涝灾害,在发展过程中一些社会矛盾逐步显现出来,加之一些历史或政策方面形成的原因,一些信访问题处理起来确有难度,甚至已根本无法解决,这些综合性因素致使部分群众走上非正常信访的路子,不仅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还对我县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2、主体方面:根据我局统计,近年来我县非正常上访的主体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一是反映土地承包、补偿不合理问题;二是反映生活困难问题;三是刑事民事纠纷;四是反映国家优惠政策未兑现问题;五是反映干部作风问题;六是反映因政府行为或自然灾害导致家庭损失问题;七是反映历史遗留问题。非正常信访人的诉求在表面上虽各有不同,但根本性质都是围绕自身经济利益,即选择在重大节假日、“两会”召开或其他重要社会活动举办期间,准备通过信访手段,借用领导同志、上级机关、新闻媒体或其它社会力量,以求达到诉求传递直接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在土地承包补偿、房屋拆迁、劳动争议等信访案件中表现得较为明显,在部分历史遗留信访案件当中则表现地较为隐晦,而实际上,当事人所谓兑现当时政策、恢复已故亲人名誉或者解决自己工作问题等诉求,也都是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所铺设的“前奏”。
  三、关于我县非正常信访主体的剖析情况
  经对近几年我县发生的非正常信访群众进行剖析,紫阳县非正常信访群众存在这样几项特点:
  1、文化程序低,法律意识淡薄。经统计,我县非正常信访主体99.2%是基层农村群众,文化程度普遍为小学或文盲,年龄在50岁以上的占到88.7%。这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正当信访意识和正确的投诉理念,不能正确看待社会矛盾和信访问题,片面地将一切责任都归咎于政府机关和干部;有的信访当事人不听信访干部法律宣传和劝阻,一意孤行,不通过正当的渠道依法反映,有意将某一事实以传单形式散发;还有的信访人以自己的得失作为衡量法律的标准,一旦达不到个人目的,便诿过和迁怒于县镇机关,动辄以到省、进京“告御状”相要挟。
  2、性格偏执,提出诉求过高。部分信访人因生活经历、个性特点、精神状况、健康情况等原因,较易钻牛角尖,毫无法律根据地坚持个人观点;有的信访人则非正当信访几十年,不甘心就此放弃,形成骑虎难下的心态,为信访而信访;还有少数信访人自恃自己年纪大,管理机关不能把自己怎么样,因此在语言、行动上无所顾忌,听不进他人劝解,一旦对处理情况不满意,就随意越级上访,这类人员由于年龄偏大,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给我县稳控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四、改进我县非正常信访现状的几点建议
  非正常信访不是我县独有现象,从市联席办通报情况看,我县近年来赴省进京信访量仍处于全市较低档次,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1、加大法律宣传。信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县上下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方见成效。各镇、各部门要加大信访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散发宣传材料、举办法律讲座等方式,让群众学法、懂法、守法,从而明白自己的主张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从中学到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遵守法律、依法投诉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杜绝非正常信访问题的发生。
  2、畅通信访渠道。信访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是党政机关紧密联系群众的一种重要方式。各镇、各部门要客观对待群众信访问题,结合接访下访约访“三访”活动,狠抓“五个一”包组联户工作机制,主动深入群众当中,提前介入矛盾纠纷,把信访问题处理好,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非正常信访量。当然,畅通渠道不是指任由信访人越级上访,而是在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基础上,由堵变疏,自觉扩大与群众的接触面。
  3、加强信息互通。对经过处理、复查、复核的信访案件,我局将加强与上级信息互通,做到不统计、不转办;对经处理到位的案件,实行网上登记,使上级在接访时可随时查询处理情况;对个别缠访并已作出终结性意见的,我局将以《信访信息》的形式,将结论性意见上报县委、县政府、政法委和相关涉访部门,便于各部门掌握情况,共同做好上访人的工作,并通知信访人所在镇村或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
  4、完善社会听证机制。根据中央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的总要求,要不断健全群众工作机构,用群众的办法解决群众的问题,建立和推行首问负责、信访听证、网上回复等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越级上访的案件,在处理时应邀请县、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委会、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依靠社会力量和社会舆论,共同做好信访人的矛盾化解和思想转化工作。
  5、加强惩治训诫力度。由于绝大多数信访行为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对于缠访者来说,建议各镇、各部门还是以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主导;极少数信访人在非正常信访过程中存在稍显过激、轻微违法行为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劝阻、制止、警告等措施;如信访人采取明显过激、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信访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规定,采取行政拘留强制手段;对构成犯罪的集体访首要人员或极个别单访人员,可通过刑事诉讼手段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为提前做好取证等辅助工作,建议在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县信访接待大厅、便民服务大厅、各镇、相关信访量较大的部门,加强安全防范及视频监控设备的投入,以利于诉讼工作顺利进行。
  总之,信访工作包罗万象,信访人员的诉求各式各样,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来做好此项工作。我局将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位人大代表的有力监督下,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不断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以“为党分忧,为民解难”为奋斗方向,以“五个满意”为工作目标,认真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不断理顺正常的信访秩序,为营造和谐、平安的新紫阳而努力奋斗!
  向代表们对我县信访工作的关注、重视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函复
  联系单位:紫阳县信访局
  联系电话:0915—4421450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