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关于解决道班合同工人退休后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
提案人:金立琴(红椿镇街道社区居委会)
内 容:据了解,30年前,即1981年,紫阳县交通局招收了一批年青的合同工人,进行道班维护工作。30年后的今天,这些人已年老体弱,失去了劳动力,他们多次向上级反映解决养老保险问题,都如石沉大海,毫无回应,深感世态炎凉。无赖之下,他们向我求援,帮助他们向上级领导反映他们的情况。想想他们为交通道路养护服务了30年,把青春都奉献给了道路养护事业,如今,年过半百,又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比较艰辛,我深感同情。我认为作为一个人大代表,有义务、有责任把他们的心声反映给上级领导,请上级领导能够重视。
建 议:按照集体企业下岗人员的标准解决道班合同人工养老保险问题。
处理意见:转县交通运输局主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办。
关于对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号建议的复函
金立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道班合同工人退休后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函复如下:
感谢您对交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长期以来,我县道班合同工人在县乡公路日常养护、保证公路安全畅通、方便群众出行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艰辛努力。为解决道班合同工人退休后养老保险问题,我局已多次向县人社局反映,争取县人社局的支持。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5号)有关政策规定,目前具有城镇户口、符合政策规定的道工正在办理养老保险。对于属农村户口的合同道工养老保险问题,市、县人社部门已向省人社厅进行专题汇报,因全省同类人员较多,目前省人社厅正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研究解决政策,待政策出台后我们及时进行办理。
联系单位:紫阳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915-4421374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紫阳县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案答复的函
县交通局:
紫阳县第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案第12号,经县政府办转我局收悉,现根据有关政策答复如下:
去年底省人社厅、财政厅分别下发了《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要求按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遗留问题。
一、政策范围
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具有我省农业户籍,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满3年以上的,可纳入“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范围。
二、审核程序
1、按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原企业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由原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报县人社局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审批。
2、对拟纳入职工统筹或新农保加工龄补贴人员,需提供档案材料及其他原始资料。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采取多人证明(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层层公示(原企业公示、镇政府公示、媒体公示),专门小组审查认定,无异议后纳入城镇职工统筹人员报市人社局审批,新农保加工龄补贴人员由县人社局审批。
三、缴费及待遇
1、符合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到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参保手续,经测算个人需缴费在1.51万元至2.93万元之间。超龄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保底工资711元,享受以后国家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未超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符合新农保加工龄补贴人员,其待遇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发放。在养老金每月55元的基础上,工龄补助按每年4元发放。
道班工作人员属我省城镇户籍的可按2011年145号文件执行。如属于我省农业户籍的,按照2011年178号文件规定,不符合“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规定,不能按此政策规定执行。针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并形成专题报告,待上级答复后,按答复政策办理。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