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案第22号

时间:2012-06-18 10:14

案 由:关于尽快建立解决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建议。

提案人:张海波(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曾 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容: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健康的要求不断提升,而医学发展的步伐与大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此背景之下,医患纠纷不断增加,而一旦有医患纠纷就形成了部分人员无礼取闹(诸如堵门、摆设灵堂等),不走司法程序,导致医院无法正常运转,为了妥协处理,从而走上了高价赔偿的恶性循环之中。“医闹”这个词再不陌生了。愈演愈烈的医患矛盾,成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大障碍。从而使医护人员和患者的互不信任,大众对医生的信任度降到最低,而医生们也表示压力空前巨大。但由于没有建立良好的第三方调解机制,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瓶颈。据此,建议尽快设立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为医患双方搭建了中立公正的“第三方”协调互信平台。

一、机构的设置: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定位为第三方角色,受司法部门的业务指导,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之外,在医患双方资格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独立的调解。政府可以考虑将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解决专职调解员的后顾之忧。

二、人员组成:由司法部门牵头,聘请本地医学、药学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代表,要求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爱于调解工作的专家组成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免费调解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防止医疗纠纷矛盾激化。工作程序:对于发生的医患纠纷第一时间介入,对不走司法程序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自纠纷开始之日起15日内调结,这保证了方便快捷的处理纠纷,为当事人构建了一个公正、公平、及时、方便的平台。

处理意见转县政府办主办,县卫生局、司法局办理。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号建议案的复函

张海波、曾健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解决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建议”收悉,现函复如下: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文化、旅游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而在医疗的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产生的医患纠纷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更好地预防和处理我县医患纠纷,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拟从如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1、成立医疗纠纷调解组织机构。为妥善缓解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县政府拟成立紫阳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紫阳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建立完善机构组织,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可及时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全力维护全县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2、引入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机制。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第三方主持、调解方中立、案件处理快捷等优势。医疗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类民事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在现有法律制度下,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是目前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好方式。我县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后,将不断完善其工作机制,发挥其人民调解功能,着力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也为医疗纠纷中的弱势一方提供法律援助。
  3、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强化医德医风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正确处理事前防范与事后调处的关系,通过分析典型医疗纠纷及特点进行针对性改进,最大限度防止重大医疗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
  感谢你们对紫阳医药卫生工作的关注,并恳请你们一如既往地对医药卫生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函复
  联系单位: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15-4421637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