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代表:
感谢你对我县尘肺病患者以及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我县尘肺病患者医疗、生活保障的建议”的建议案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办理,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查统计全县尘肺病患者人数的问题。
2014年按照省、市要求,我县对尘肺病农民工现状进行摸底调查,登记尘肺病患者200余人。此后,中、省、市未出台相应政策,至2017年县政府出台了《紫阳县尘肺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通过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部分尘肺病患者通过卫生医疗机构做了职业病鉴定。
二、关于尘肺病患者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患尘肺病职工应当按要求向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鉴定。
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属地管辖原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并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相关资料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我单位只能受理与县域范围内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已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年时效内的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 料”。已认定为工伤职工的,可按要求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我局将为工伤职工提供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等工作。
三、关于尘肺病患者的困难救助和维权问题。
县政府已出台尘肺病患者医疗救助方案,对本地户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或临床诊断(必须有资质机构认定),原用人单位不存在或已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镇政府领取医疗救助申请表,再按程序到相关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同时,建议县政府成立尘肺病患者维权工作组,由县总工会或法律援助机构牵头,人社等相关部门配合,前往尘肺病患者原工作地,了解原单位是否存在、经营状况、当地政府对此类问题的解决途径等,协助尘肺病患者申请工伤认定或医疗、生活救助等维权工作。
四、关于尘肺病患者的基本养老问题。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尘肺病患者可选择任一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基本养老金。衷心感谢您对我县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给予关注,并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