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保障办事指南

时间:2011-06-28 00:00

一、保障对象范围: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二、家庭收入: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转让家庭财产所得;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6、法定瞻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给付的瞻养、抚养或抚养费;
7、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8、精减退职定期救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的生活补助;
9、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三、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重度残疾人的定期补助;
7、低保对象参加村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所得的奖励;
8、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9、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费;
10、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
11、其它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四、申请农村低保必须提供的资料:
1、《陕西省紫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2、个人申请:详细说明家庭成员情况、收入情况,常年生活困难情况。
3、全家所有成员户口复印件。
4、户主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5、紫阳县城乡低保评议表。
6、其它证明材料。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将核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
(四)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保障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六、二0一一年紫阳农村低保标准年1600元,按农村低保家庭的贫困程度分三个类别实施救助,一类年均1140元;二类年均1020元;三类年均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