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时间:2011-06-28 00:00

一、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
(四)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方式与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具体比例是:患者住院合疗和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50%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8000元/人;
3、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患病住院合疗和医保部门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40%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5000元/人。
三、救助申请与审批兑付程序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按救助对象申请、村委会(社区)审查、镇人民政府审核,系统上报、县民政局核准的程序进行运作。
(一)大病救助对象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断证明、户口本(复印件);
2、出院时按合作医疗和医保部门报销票据(原件);
3、城乡低保户的《低保证》;
4、重点优抚对象提供享受国家优抚政策的相关证件;
(二)患慢性病救助的对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城乡低保户的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相关证件、户口本(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门诊用药票据或购药票据。
(三)民政局对各镇系统报来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认真审核有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每季度审批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医疗救助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退回所在镇。对审批的救助对象,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通知到户,并将救助资金通过县惠农资金兑付中心打入个人账户,由本人到所在地信用社领取,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