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紫阳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5-2285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紫住建发〔2025〕30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05月1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5年05月19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紫阳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紫规〔2025〕001-住建局 001
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紫阳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紫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5日
紫阳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推进诚实守信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县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所产生的信用信息征集、处理、使用和监管。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本规定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
第三条 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行政监督管理综合平台、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定结果。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负责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调查业主满意度。
第四条 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组成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所服务的项目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项目管理等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六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管理项目、项目经理及员工信息等有关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八条 业绩信息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表彰和政策性扶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在职员工等受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表彰的。
(二)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
(三)社会媒体表扬,经区县级(含)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记录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连续六个月无有效投诉的;
(五)业主满意度调查成绩较好的;
(六)其他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当列入的。
第九条 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一)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
(二)被国家党政机关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三)被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经县级(含)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记录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五)业主满意度调查成绩较差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当列入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属地镇人民政府和县物业管理专管部门进行物业项目基本信息备案。外省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执业的,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属地镇人民政府和县物业管理专管部门登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填报企业基础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等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绩信息产生3个月内,向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二)在本行业信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业绩材料。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物业服务企业申报 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能分工和辖区范围征集并录入:
(一)按照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征集不良
信息的,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有关不良信用信息,并及时向被征集人出具信息征集通知书和相关查证材料;
(二)按照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征集不良信息的,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得知不良信用信息行为 5个工作日内,查证有关不良行为,并及时向被征信人出具信息征集通知书和相关查证材料。
第四章异议处理和认定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异议申诉机制,及时受理解决申诉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信息记录或记分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三日内进行初审并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复审。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不实的,可向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 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
第十四条 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出具撤销信用信息征集的书面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异议申请人书面出具异议认定决定。
异议申请人对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向上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第五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分值为50分(包含企业相关信息15分、项目接管信息15分、企业人员信息15分、备案相关信息5分)。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得分=企业基础信息得分+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得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分。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按企业年度信用记分结果,每年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按分值实施差异化标注管理。
(一)信用得分在90分(含)及以上的,为A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二)信用得分在80分(含)以上至90分以下的,为B级(良好)物业服务企业;
(三)信用得分在60分(含)以上至80分以下,为C级(一般)物业服务企业;
(四)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为D级(较差)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的,信用星级下调一级:
(一)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物业企业退出程序,擅自退出物业小区,或停止物业服务,或拒不移交物业用房和相关资料的;
(三)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骗取、挪用、截留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本年度管理服务区域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或越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不良行为的。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我县物业管理“黑名单”,并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媒体中予以曝光:
(一)拒不上报信用信息,拒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
(二)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评定均为D级的。
第六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纳入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评标权重;
(三)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
(四)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五)作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他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通过门户网站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项目显著位置赋码公示其信用评价星级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被列入物业管理诚信档案“黑名单”的企业,将在全县主流媒体予以曝光,并限制其承接新的物业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紫阳县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考核记分标准
第一条 凡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下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直接记入“黑名单”:
(一)受到违反物业管理法规行政处罚一次以上的;
(二)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2次以上,且查证属实、影响重大的;
(三)在招投标中以欺骗手段中标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恶意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
(四)对照《紫阳县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考核记分标准》,被物业所在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评比最后一名的;
(五)对照《紫阳县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考核记分标准》,企业年度考核被记分20分以上的;
(六)无正当合法理由,拒不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
(七)在城市创建工作中,工作不积极、不配合、不主动、不听从属地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委会等上级的统一安排部署,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八)在本县物业管理活动中,不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监督、指导,无正当合法理由不参加行业培训或工作会议的。
第二条 对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检查考核年度累计记分实行18分制,超过18分的记入黑名单。
凡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物业企业记15分和项目经理记录10分的处理:
(一)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二)对业主、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
(三)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五)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重大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及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的;
(六)物业服务企业撤出原管理项目时,拒不按规定配合承接查验向业主委员会或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和档案资料的。
第三条 凡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物业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录10分的处理:
(一)收取物业服务费或特约服务费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二)未按规定半年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公共收益收支和公共水电费收支的;
(三)消防、电梯、压力容器等未按规定实施专业化维保的,电梯未按规定通过年检,电梯五方(三方)通话、呼叫报警装置失效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的,消防器材缺失严重、消防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物业环境脏、乱、差,业主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
(五)未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的,缓报、瞒报、漏报有关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按约定提供值班、巡逻服务或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七)未按规定向业主发放装修须知、未将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含违法建设),未予劝阻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改正;业主或使用人违规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八)物业企业在收费时采取不文明等粗暴做法的;
(九)在业主装修期间,与社会人员联合,强买强卖、扰乱业主正常装修的;
(十)在二次加压的小区,生活水池水箱未按标准定期进行消毒清洗的。
第四条 凡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物业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录5分的处理:
(一)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项目经理姓名、照片、客服中心服务电话和物业服务承诺的;
(二)物业服务在岗工作人员衣冠不整、行为不规范、未挂牌上岗的;
(三)接待人员态度生硬,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四)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五)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困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征询意见,或业主满意率、基本满意率不到80%的;
(七)特殊行业的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八)高层住宅的楼道灯、安全指示灯毁坏后未及时更换的;
(九)物业企业在接管物业项目时未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和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合同备案的;物业企业在撤出物业项目时未提前告知全体业主、社区(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和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的;
(十)物业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向主管部门报送物业管理相关数据和资料,公司法人代表、办公电话、办公地点及联系人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五条 凡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物业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录3分的处理:
(一)未执行业务接待制度,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
(二)未建立设施设备标志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业主报修记录不全的;
(三)未能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或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改进与完善管理服务的;
(四)没有坚持写工作日志或工作日志内容不实事求是的;
(五)有停车场而未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和登记制度的;
第六条 凡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物业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录1分的处理:
(一)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的;
(二)物业服务项目绿化未按规定或者约定进行修剪、养护的;
(三)未按约定对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提供保洁消毒服务的;
(四)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一般报修项目72小时内未修理的;
(五)物业服务项目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六)垃圾箱(桶)破损、不加盖、不整洁的;
(七)楼道内有杂物堆放、堵塞通道的;
(八)野广告清理不及时,发现三处以上的。